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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提單基本常識有哪些
國際貿易中運輸單據因不同貿易方式會有不同的形式,如海運提單、海運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收據及多式聯運單據等。那么,下面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海運提單基本常識,歡迎大家參考學習。
一、 托運人(Shipper)
一般即為出口商,也即信用證的受益人,如果開證申請人為了貿易上的需要,在信用證內規定作為第三者提單也可照辦,例如請貨運代理做托運人。
二、 收貨人(Consignee)
該欄又稱提單抬頭。應嚴格按信用證規定制作。如以托收方式結算,則一般做為指示式抬頭,即寫成“To order”或”To the order of xxx”字樣。不可做成以買方為抬頭的記名提單或以買方為指示人的提單以免過早轉移物權。
三、 通知人(Notify Party)
這是貨物到達目的港時船方發送到貨通知的對象,通常為進出口或其代理人。但無論如何,應按信用證規定填寫。
四、 提單號碼(B/L No.)
提單上必須注明編號,以便核查,該號碼與裝貨單(又稱“大幅收據”)或(集裝箱)場站收據的號碼是一致的。
五、 船名及航次(Name of Vessel ; Voy No)
填列所裝船舶及航次。如中途轉船,只填寫第一程船名航次。
六、 裝運港(Port of Loading)和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
應填寫具體港口名稱。卸貨港如不同國家有重名,則應加注國名。卸貨港如采取選擇港方式,應全部列明。如倫敦/鹿特丹/漢堡選卸,則在卸貨港欄中填上“option London/Rotterdan/Hamburg”,收貨人必須在船舶到達第一卸貨港前在船公司規定時間內通知船方卸貨港,否則船方可在其中任意一港卸貨。選擇港最多不得超過三個,且應在同一航線上,運費按最高計收。如中途轉船,卸貨港即填寫轉船港名稱,而目的港應填寫”最終目的港“(Final Destination)欄內。也可在卸貨港內填上目的港,同時注明在xx港轉船(W/Tat xx)
七、 嘜頭:與發票所列一致。
八、 包裝件數和種類(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與貨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按實際情況列明。一張提單有幾種不同包裝應分別列明。托盤和集裝箱也可作為包裝填列。裸裝有捆、件,散裝貨應注明“In bulk”。貨物名稱允許使用貨物統稱,但不得與信用證中貨物的描述有抵觸。危險品應寫清化學名稱,注明國際海上危險品運輸規則號碼(IMCO CODE PAGE)、聯合國危規號碼(UN CODE NO)、危險品等級(CLASS NO)。冷藏貨物注明所要求的溫度。
九、 毛重和尺碼(Gross Weight & Measurement)
除信用證另有規定外,重量以千克或公噸為單位,體積以立方米為計算單位。
十、 運費和費用(Freight & Charges)
本欄只填運費支付情況,CFR和CIF條件成交,應填寫運費預付(Freight prepaid);FOB條件成交,一般填寫運費到付(Freight Collect),除非買方委托發貨人代付運費。程租船一般只寫明“AS ARRANGED”(按照約定)。如信用證另有規定,按信用證規定填寫。
十一、正本提單份數(Number of Original B/L)
按信用證規定簽發,并分別用大小寫數字填寫,如“(2)TWO”。信用證中僅規定“全套”(Full set),則有幾份正本提單就向銀行提交幾份。
十二、提單日期和簽發地點
除備運提單外,提單日期均為裝貨完畢日期,不能遲于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提單簽發地點按裝運地填寫。如果船期晚于規定裝運期,要求船方同意已擔保函換取較早日期提單,這就是“倒簽提單”(Anti Date B/L);貨未裝上船就要求船方出具已裝船提單,這就是“預借提單”(Advanced B/L),這種做法系國際航運界陋習,一旦暴露,可能造成對方拒收和索賠而導致巨大損失。
十三、簽署
按“UPC 600”規定,海運提單表面應注明承運人名稱,并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船長或其代理簽署。簽署人亦須表明其身份。若為代理人簽署,必須同時表明代理人本人身份和被代理一方的名稱和身份。
十四、其他
信用證要求在提單上加注的內容。如信用證規定“每份單據上均應顯示信用證號碼”、“提單需提供貿促會證明”等,必須按信用證規定處理。
在日常的工作中我們有時候不可避免的會使用“倒簽提單”,那到底何謂“倒簽提單”呢?所謂倒簽提單是承運人或代理人應出口方的要求,在貨物裝船后,以早于該票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作為簽發日期所簽發的提單,即實際裝運日期比提單簽發日期晚。這是為了符合信用證關于裝運期的規定,應出口方的要求而倒填日期簽發的提單,所以稱之為“倒簽提單”。
那么倒簽提單會有何后果呢?
倒簽提單行為是偽造單據的行為,屬于托運人和輪船公司合謀以欺騙收貨人的欺詐行為。收貨人一旦有證據證明提單的裝船日期是偽造的,就有權拒絕計收單據和拒收貨物。收貨方不僅可以追究賣方(托運方)的法律責任,而還可以追究輪船公司的責任。
倒簽提單存在很大風險,盡量不要使用。一旦受益人有足夠證據證明倒簽提單,完全可以到法院以“欺詐例外”申請禁止信用證付款,也可以到海事法院申請扣押船舶,所以倒簽提單一旦出現問題后果非常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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