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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為貫徹實施《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保障物業管理活動中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推動物業管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現就《辦法》實施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前期物業管理期限,是指從首戶業主入住起至全體業主與建設單位完成物業共用部分交接止。
二、《辦法》實施后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現房銷售的住宅物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房屋前確定物業服務事項和服務標準,并委托物業服務評估監理機構對服務費用進行測算,測算結果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并寫入房屋買賣合同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和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三、業主應當積極成立業主大會,及時確定物業管理方式,并做好物業共用部分的查驗和交接。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轄區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及活動的協助、指導和監督。
四、《辦法》實施后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現房銷售的住宅物業項目,在完成物業共用部分交接前,建設單位不得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但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應當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
1、籌備組成立滿3個月未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
2、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未決定解除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且未確定物業管理方式的;
3、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結束后,建設單位向全體業主發出書面查驗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開始查驗的;
4、物業共用部分經查驗符合相關標準,建設單位向全體業主發出書面交接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完成交接的。
籌備組成立公告,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決議,查驗通知、交接通知、物業服務查驗交接報告或其摘要文本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五、在交付房屋前,建設單位應當向業主發放該套房屋的“業主一卡通”。
業主入住前,應當與銀行、建設單位簽訂前期物業服務費托收協議。并按照房屋買賣合同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費用標準,在“業主一卡通”內預存不超過12個月的物業服務費。發生本通知第四條規定的業主應當繳納物業服務費情形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關于業主物業服務費用標準及費用繳納的相關約定即時生效,建設單位可以根據約定通過銀行直接從“業主一卡通”中劃轉前期物業服務費。
建設單位向業主收費之前應當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將收費起始時間及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六、《辦法》實施后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現房銷售的住宅物業項目,建設單位承擔前期物業服務責任。建設單位可以自行提供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將全部專項服務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將專項服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受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和專業性服務企業應當符合相關的資質要求。
七、《辦法》實施前,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分期開發建設的住宅物業項目,已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八、《辦法》實施后,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住宅物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標準配建物業服務用房。測繪單位應當現場勘測、核查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建筑面積,并在《房屋土地測繪技術報告書》中標明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面積等情況。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房產測繪成果備案時,應當核查測繪成果是否符合規劃許可及《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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