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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華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浙江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我們對2005年制定的《金華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金價管〔2005〕23號)進行了修改,現將修訂后的《金華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金華市物價局金華市建設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
金華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浙江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金華市物價局會同金華市建設局依法對市區范圍內的物業服務收費進行管理、協調、監督和指導。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等服務,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其物業服務內容應當包括:
1、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
2、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生活垃圾的收集、清運和化糞池的清理;
3、公共綠地、花草樹木的養護管理;
4、公共秩序維護和協助做好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
5、各類物業的檔案資料管理和裝修管理;
6、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務。
第四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根據物業的類型、物業服務的不同階段、提供服務的性質、特點等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普通住宅小區(不包括別墅、排屋等,下同)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非住宅、別墅、排屋以及業主委員會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計費方式。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包干制,業主委員會成立以后的計費方式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其服務費用由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利潤構成。包干制既可采取綜合服務包干,也可采取菜單式的分項服務包干。
酬金制是指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預交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企業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的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其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企業酬金。
第七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實行等級收費制度,收費等級以實施服務的住宅小區為單位考核評定。
收費等級評定標準和各等級收費中準價及浮動幅度,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建設局根據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提供的公共性物業服務的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標準及住宅小區規模、檔次、環境、服務設施等因素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的具體執行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或開發建設單位)在規定的中準價格和浮動幅度范圍內確定,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
第八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自行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
按規定應當成立而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由物業服務企業參照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的有關規定,自行確定收費標準,并征得物業管理區域內半數以上業主同意后執行。
第九條 前期物業服務實施收費等級考核的住宅小區建筑總面積應不少于2萬平方米(含)。建筑總面積少于2萬平方米的住宅小區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收費標準,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服務成本核定收費標準。
第十條 新建住宅小區實施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參照物業服務收費等級評定標準自評收費標準,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要求提供資料,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住宅小區的實際情況確定臨時收費標準。
實行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的普通住宅小區,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小區實施物業服務的方案,對照物業服務收費等級考評辦法和收費標準參考幅度,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收費等級和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小區設施設備的配置情況和經審核的物業服務方案,核定收費等級和收費標準中準價及浮動幅度,具體收費標準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核定的中準價和浮動幅度內通過招投標確定。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收費等級的考核評定由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主管部門組織。金華經濟開發區范圍內的由市物價局會同市、開發區物業主管部門組織。
物業服務企業申報物業服務收費等級,應在收費前30個工作日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三)物業服務合同及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內容標準等相關資料;
(四)《金華市物業服務收費等級審批表》;
(五)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第十二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按住宅建筑面積計收;計費時間從業主購買新建的商品住宅辦理交房手續之日的次月起計算,因業主原因,未在規定時間內及時辦理交房手續的,按約定的交房期限的次月起計算;購買非新建的商品住宅從該房屋產權轉移之日的次月起計算。
業主出租物業的物業服務收費可按雙方約定交納。由承租人交納的,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十三條 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住宅,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已辦理交房手續但業主未居住的、居住后又空置且時間在半年以上的物業,經物業服務企業核實后,物業服務收費按應收標準的70%交納。房屋裝修期間不屬于房屋空置,其物業服務費用應按規定標準全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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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成本(物業服務支出)由以下項目構成: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第十五條 電梯、增壓水泵等高能耗設施運行所需的電費,住宅小區內非公共地下機動車停車庫、車位的照明和通風的電費、保潔、秩序維護等費用按實際發生額向受益業主分攤。具體分攤辦法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雙方應當簽訂有償服務合同,由物業服務企業向委托方收取代辦服務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實行酬金制收費方式的,物業管理的各項資金應當按規定建賬立制,其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公布,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實行包干制收費方式的,應當定期公布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相關場地經營所得的收支情況。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時,應和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切實按合同約定的服務項目、標準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九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業主收取押金、保證金。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與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所約定的時限向業主收取;未作約定的,預收期不得超過12個月。
第二十一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或物業服務支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范圍及服務內容應當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地點醒目位置公布,并接受業主和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第二十四條 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交納物業服務費后,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業主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 對住宅小區實施物業管理過程中涉及的車輛停泊服務、裝修裝飾垃圾清運、代辦服務和其他特約服務等收費,除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價格行為,由市物價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原金華市物價局、金華市建設局《關于印發金華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金價管〔2005〕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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