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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陽市物業管理辦法》全文
信陽市,古稱義陽、申州、光州、申城,為河南省地級市,被譽為茶都,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準備了信陽市的物業管理辦法全文,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居住環境,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結合我市物業管理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由房地產開發商建設,出售、出租給兩個以上業主共同使用的物業,應當實行物業管理。
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或集資建房,在一個封閉式區域內的,業主自愿實行物業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或業主組織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設立,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并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實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所有權人。
第七條 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公安、工商、物價、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相關工作,并會同房產管理部門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九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已交付業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已交付業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過十二個月,尚未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應當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牽頭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組有開發建設單位、前期物業管理企業、業主代表參加。籌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解決。
籌備組名單確定后,以書面方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告知物業管理主管部門。
籌備組自業主大會成立、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使命終止。
第十三條 籌備組應當做好下列籌備工作: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和《業主公約》(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
(五)做好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項的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以書面方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四條 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30日內,在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轄區辦事處指導下,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十五條 業主的投票權數,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住宅物業為一戶有一投票權;
(二)非住宅物業按建筑面積計算。
確定業主投票權的具體辦法由業主大會制定。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三分之二以上業主通過。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組織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的實施;
(六)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并憑備案證書,申請刻制印章。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第二十二條 業主公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來源、標準和籌措方法,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三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五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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