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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物業管理規定》全文
《漳州市物業管理規定》于市政府2008年第九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下面是yjbys小編整理的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漳州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漳州市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有:
(一)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我市物業管理的相關規范性文件;
(二)指導、監督全市物業管理工作;
(三)負責三級(含暫定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核發證和資質檢查工作;
(四)負責市區范圍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管工作;
(五)負責物業管理重大矛盾糾紛協調處理工作;
(六)負責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行為監管;
(七)指導、監督市物業管理協會開展工作,促進市物業管理協會加強行業指導和行業自律。
各級建設、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衛生、環保、消防、物價、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有:
(一)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工作;
(二)負責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和備案工作;
(三)負責物業服務企業三級(含暫定三級)資質初審和資質檢查復審工作;
(四)建立物業管理投訴受理制度,及時處理物業管理矛盾糾紛;
(五)加強對物業企業服務行為、服務質量、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行為的日常監管;
(六)負責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的備案工作。
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管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監督管理和社區建設之間的關系協調工作。主要職責有:
(一)負責檢查、監督居(村)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工作;
(二)負責籌建業主大會并指導成立業主委員會,負責解散業主大會后的財產清算工作;
(三)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監管,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之間的關系,協調處理業主委員會與業主、業主與業主之間的糾紛投訴;
(四)積極引導舊住宅小區成立業主大會,改善基礎條件,逐步推行物業管理;
(五)負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三級(含暫定三級)資質檢查的初審工作。
第六條 居(村)民委員會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共同做好轄區內日常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監督、檢查工作。主要職責有:
(一)負責對轄區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二)負責監督業主委員會做好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物業管理移交工作;
(三)派員參加解散業主大會后的財產清算工作;
(四)對已經自然形成且無爭議的區域,負責向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議確認物業管理區域;
(五)協調處理業主與業主、業主與業主委員會、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糾紛。
第七條 獨立的非住宅物業項目可以作為一個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 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區域業主人數在100戶以上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并由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于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各業主意見。凡需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同、反對、及棄權的具體票數須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如實反映。業主本人拒不簽字的,視為棄權。在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每幢房屋至少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在別墅區,每10套別墅至少推選一名業主代表。
第九條 總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區或總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及以上的高層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招標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在30日內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提倡其他建設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采取招標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若投標人少于3人的,經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安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要在制定后30日內向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臨時管理規約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安置之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被拆遷安置人明示,并予以說明。物業買受人、被安置人在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拆遷安置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是前期物業管理的招標單位,應當在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負責前期物業管理的招投標工作,并在以下時限完成招標投標工作:
(一)新建現售商品房項目應當在現售前30日內;
(二)預售商品房項目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業項目應當在交付使用前90日內。
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查驗中發現不符合要求的配套設施、設備、工程質量等問題,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整改,開發建設單位應在30日內將符合驗收要求的相關手續報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有關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十四條 在規劃、擴初方案會審時,開發建設單位應邀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并在設計文本中明確物業管理用房的具體位置及相應面積。
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對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積應當予以審查。物業管理用房確定后,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應移交給物業服務企業,并報縣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管理用房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由物業服務企業使用。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十五條 外地物業服務企業進入本市從事物業管理經營活動的,需持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等有關合法有效證件,依法到所在地工商局辦理有關手續,同時到漳州市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范圍內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物業服務,并接受業主監督,自覺加入行業協會,遵循行業協會章程及其他自律規定。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物業服務項目、服務標準及收費標準。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城市管理、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及時向相關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在接到投訴、舉報后及時對投訴、舉報內容核查處理,并將核查處理結果通知投訴、舉報人。
第十九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侵占公共區域的違法建設行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或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等違法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除前兩款外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應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由相關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整改,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做出行政處罰決定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24日公布的《漳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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