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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范本
行政事業單位是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的統稱,因為中國特有的政治體制,經常是行政和事業單位不分家,yjbys小編下面為你整理了關于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范本,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預決算管理制度
第一條 單位預決算是國家財政預決算的組成部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權責結合的原則。
第二條 主管部門按照全縣統一的工作程序、編報規程和時間要求,組織實施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預決算的編報工作。其職責主要是:
(一)組織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預決算報表的布置與培訓工作。
(二)組織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預決算報表的收集、審核、匯總和上報工作。
(三)組織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預決算報表編制質量的核查工作。
第三條 單位應根據財政部門的編制要求,本著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結合本單位人員、資產等基本情況,統籌安排、合理編制部門預算。
第四條 單位部門預算的具體編制辦法按《沛縣縣級部門基本支出預算管理暫行辦法》(沛財預[2003]4號)和《沛縣縣級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管理暫行辦法》(沛財預[2003]5號)執行。
第五條 單位部門預算一經批準,不得隨意調整。如有突發性、政策性變化,確需調整預算的,由單位提出調整預算申請,財政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縣政府審批后按規定程序辦理調整預算手續。
第六條 單位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根據財政部門決算編審要求,編制綜合反映本單位財務收支狀況和資金管理狀況的財務決算。
第七條 單位在編制決算前應按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及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及時清理收支賬目、往來款項、核實資產。凡屬本年的各項收入應及時入賬,本年的各項應繳預算款和應繳財政專戶款應在年終前全部上繳;屬于本年的各項支出,應按規定的支出渠道如實列報。做到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八條 單位應根據財政部門統一下發的報表格式、編制說明及時間要求,認真、及時編制決算,做到表內項目之間、表與表之間、本期數據與上期數據之間相互銜接。
決算報表應經單位負責人審查、簽字并蓋章,保證財務決算報表真實、完整。
第九條 主管部門應做好決算的審核工作,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審核編制范圍是否全面,是否有漏報和重復編報現象。
(二)審核編制方法是否符合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是否符合行政事業單位決算的編制要求。
(三)審核編制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準確,審核單位賬簿與報表是否相符、金額單位是否正確,有無漏報、重報項目以及虛報和瞞報等弄虛作假現象。
(四)審核報表中的相關數據是否銜接一致,包括表間數據、分戶數據與匯總數據、報表數據與計算機錄入數據、本年數據與上年數據資料是否銜接一致。
第十條 單位應按照財務管理關系或預算管理級次,采取自下而上方式,按時匯總上報。主管部門應對所屬單位上報的財務決算報表、部門本級財務決算報表和本級代編決算報表進行匯總,形成本部門匯總財務決算報表。
會計核算制度
第一條 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會計帳冊,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更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條 有下屬行政事業單位(不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實行部門會計集中核算。采取“集中管理、直接收付、單一帳戶、分戶核算”的方式,集中統一辦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
第三條 帳簿設置。單位應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帳簿。會計帳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
(一)單位只能建立一套帳。行政單位執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既有行政經費又有事業經費的單位,應以主要經費來源為依據,并參照自身行政職能,相應執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或《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二)實行部門會計集中核算的基層單位,根據管理需要,相應設置指標、資產、債權、債務等臺帳。
第四條 填制憑證。要求內容齊全、審批手續齊全。
(一)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二)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三)職工公出借款憑證,必須附在記帳憑證之后。收回借款時,應另開收據或者退還借據副本,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
(四)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的經濟業務,應將批準文件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如果批準文件需要單獨存檔的,應當在憑證上注明批準機關名稱、日期和文件字號。
(五)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帳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收款和付款記帳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五條 登記帳簿。會計人員應當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做到書寫規范、講求規則、日清月結。
(一)單位應定期對會計帳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帳證相符、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對帳工作除特殊規定外每月應進行一次;
(二)單位應按照規定定期(按月)結帳;
(三)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總帳、明細帳應定期打印。有關電子數據、會計軟件資料等應作為會計檔案進行管理。
第六條 會計核算。單位應以自身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為對象,所有資金和財產均要納入單位的會計核算,全面記錄和反映單位自身的各項經濟活動。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第七條 單位發生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及時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在做好單位收入支出、債權債務和資金繳撥會計核算的同時要加強下列會計事項的核算。
(一)材料核算
凡批量購進物資材料以及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均要進行材料成本核算。按照會計制度要求的計價方法和出入庫保管方式,建立健全材料管理制度。
(二)固定資產核算
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規定的標準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單位價值雖然不足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資產,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等。
單位因購建、調撥、捐贈、融資租入、改建、擴建、出售、轉讓、報廢、毀損等引起固定資產增減變化的,必須進行會計核算。
(三)項目資金核算
項目資金實行專項核算。單位要根據專項支出的不同項目,分別建立專項支出明細帳,單獨核算并反映資金收支余等情況。
對已完工的項目,資金如有結余,一律按財政部門驗收報告意見處理。年內未完工的項目,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四)基建資金核算
單位經批準用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在“結轉自籌基建”科目核算;財政給予撥款的基本建設支出,其財政撥款部分,在有關專項收支科目核算。單位自籌與財政撥款形成的建設資金均應轉存建設銀行,根據《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另行組織基建會計核算。零星土建工程在單位有關支出科目等會計科目中核算。
(五)內部成本核算
凡開展產品生產、勞務服務、批發零售、開發研究等具備內部成本核算條件的業務活動和輔助業務活動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均應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具備完全成本核算條件的事業單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內部成本核算遵循推行經濟責任制、加強預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原則。并區分業務活動和輔助業務活動與單位專業職能的關聯程度,正確使用事業收支、經營收支會計科目。
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成本項目的確定、成本分配的方法,在一定時期內必須具有統一性和完整性,其成本費用開支項目必須與事業支出科目相銜接。
第九條 財務報告。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定期編制財務報告。財務報告主要包括會計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支出明細表、附表、會計報表附注等。
(一)財務報告應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帳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篡改財務報告的有關數字。
(二)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向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提供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分月報、季報和年報。
月報于次月3日前報送、季報于次月5日前報送、年報按財政決算布置時間報送。
(三)單位在報送月報、季報、年報的同時要編寫報表說明書。報表說明書包括報表編制技術說明和報表分析說明。
報表技術說明主要包括:采用的主要會計處理方法,特殊事項的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處理事項的變更情況、變更原因以及對收支情況和結果的影響。
報表分析說明一般包括:基本情況,影響預算執行、資金活動的原因,經費支出、資金活動的趨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措施,對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現金管理制度
第一條 現金指存放在單位并由出納會計保管的現鈔,包括庫存的人民幣、各種外幣。有價證券視同現金管理。
第二條 現金管理遵循嚴格范圍、收入繳存、限額管理、強化監管、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三條 現金的使用范圍:
(一) 尚未實行財政部門或單位委托銀行代發的工資、津補貼、獎金、福利費、離休費、退休費、退職費、撫恤金、遺屬生活補助等個人報酬;
(二)在規定許可范圍內,向不能轉賬結算的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或支付勞務報酬;
(三)出差人員預借的差旅費;
(四)結算起點(現行規定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國家規定允許使用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現金收入應于當日繳存國庫單一賬戶,當日繳存確有困難的,最遲在次日繳存。收入的現金不得坐支,不得挪用擠占,不得公款私存,不得保留賬外現金。
第五條 庫存現金限額,原則上以三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確定。
第六條 收付現金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否則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辦理。
第七條 收入現金應向交款人開具合法票據,并在記賬聯上加蓋“現金收訖”戳記;支付現金應在付款的原始憑證上加蓋“現金付訖”戳記。
簽發支票向銀行提取現金,應如實寫明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現金。
在辦理屬于個人支出或借支現金時,應由領款人簽字,出納會計不得代領代簽。
第八條 個人不得因私借公款。因公借支的,須經分管領導批準,公務結束后一周內必須結清借款,逾期不結清的從其工資中扣還。現金借出時,應以規范的憑證及時入賬,嚴禁以白條抵頂庫存現金。
第九條 單位設專(兼)職出納會計,非出納會計不得經管現金。出納會計應設置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逐日逐筆記載現金收支活動,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第十條 建立健全現金保管制度,完善保安措施,確保現金安全。單位現金存放處僅允許存放本單位的現金及支票、匯票等銀行票據。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現金清查制度,防范和控制各種資金風險。應定期和不定期地組織人員對現金進行盤點和清查。定期清查應按季進行,在分管領導主持下,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同出納會計共同清查;不定期清查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同出納會計共同進行。清查應形成清查紀錄。
結算管理制度
第一條 結算是指行政事業單位通過金融機構資金匯劃系統,將財政性資金由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劃撥給收款人或用款單位賬戶,以及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內各賬戶之間資金劃撥的行為。
第二條 結算必須遵循財務管理統一、資金管理統一、會計核算統一、資金安全高效運轉的原則。
第三條 除按現金管理規定使用現金收付的業務外,單位資金往來均應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存儲、支付和清算。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的賬戶構成按《縣政府關于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沛政發[2004]76號)執行。
第四條 單位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財政部門提出設立小額現金賬戶、特設專戶等銀行賬戶的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批,人民銀行核準后,在指定的金融機構開設銀行賬戶。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開設、變更或撤銷國庫單一賬戶體系中的各個賬戶,不得在國庫單一賬戶體系之外開設賬戶。
第五條 結算使用的財務印鑒,是單位辦理資金撥付的重要工具,不得隨意更換。因機構調整或經辦人員變動等確需更換印鑒的,應書面報經主管領導批準,辦理預留印鑒更換手續。新印鑒一經啟用,原印鑒需及時封存。
第六條 單位一律取消在金融機構開設的各收入過渡性賬戶,應繳的收入采取直接繳庫或集中匯繳方式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具體收入劃繳方式及程序按《沛縣財政資金國庫集中收付管理暫行辦法》(沛政辦發[2004]32號)執行。
第七條 單位在辦理資金支出時,除經財政部門批準采用授權支付方式外,所有支出均應采用財政直接支付方式進行結算。具體財政直接支付或財政授權支付方式及程序按《沛縣財政資金國庫集中收付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八條 辦理行政事業單位之間資金結算業務的,應由付款單位提出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按規定的程序審批后,由財政部門在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內辦理內劃手續,資金結算各方依據相關票據處理業務。
第九條 單位政府采購資金結算按《沛縣縣級政府采購資金財政直接支付試行辦法》(沛財預[2004]6號)執行。
第十條 單位負責人應嚴格審核本單位各項結算業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并對本單位的財務結算活動負法律責任。
財政票據管理制度
第一條 財政票據是指省財政廳統一監制或印制的票據,是行政事業單位收費、處罰或結算的合法憑證。
第二條 使用財政票據的單位必須是獨立法人,具備獨立核算資格,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單位的財務部門具體負責財政票據的日常管理。
第三條 財政票據實行限量購領、定期繳驗制度。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財政票據的購領、保管、使用、繳銷,并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財政票據的使用管理情況。
第四條 單位首次申領票據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使用收費票據的單位,應持省級以上收費管理部門批準的文件和縣物價部門頒發的《江蘇省收費許可證》、單位法人證明、收費收據購領申請書,經財政部門審查合格,發給《江蘇省行政事業收費憑證購領使用記錄簿》,方可購領《江蘇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銀行代收單位)或收費票據(委托代收單位)。
使用罰沒收據的執法機關須持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和縣政府頒發的行政處罰主體資格認定書、單位介紹信和本人有效證件,經財政部門審查合格,發給《江蘇省罰沒收據領用記錄簿》,方可領用罰沒收據。
第五條 單位再次購領票據時須持《江蘇省行政事業收費(罰沒收據)記錄簿》繳舊領新,并登記繳銷及領用票據的本數、起訖號碼、收款金額等。
第六條 單位在財政票據啟用前,應檢查票據是否有缺頁、少聯、錯號等情況,一經發現,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并辦理更換手續。
第七條 單位按規定從上級財政或主管部門購領的各類專用財政票據,必須持文件依據到財政部門辦理備案后使用,并按“票款分離”收繳辦法和操作規程將所收資金繳入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八條 實行銀行代收方式的單位收費事項發生時,應根據財政部門編發的單位代碼和收費項目代碼填寫《江蘇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交由當事人到財政部門指定的非稅收入代收銀行繳款,代收銀行審核無誤后向當事人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收款收據》(簡稱機制票據)。
實行銀行代收的執罰機關處罰事項發生時,應填寫《沛縣罰沒收入專用繳款單》,交由當事人到財政部門指定的代收銀行繳款后,處罰機關據繳款回執開具罰沒收據。
第九條 符合當場收繳條件的單位,應提出委托代收申請并填制《委托代收申請表》,經財政部門審批同意采取委托代收代繳辦法后,方可購領收費收據或罰沒收據(含定額收據和專用收據)。
第十條 實行委托代收方式的單位應于收費(處罰)事項發生時,當場收款并開具收費收據或罰沒收據,但當日(最遲次日)必須將所收金額匯總解繳財政。
非稅收入匯總解繳時,單位應按要求填寫《江蘇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執罰機關直接繳入財政部門指定的罰沒收入專戶),注明所用收據的起訖號碼及“匯總”字樣,送代收銀行收款后,必須將機制票據記賬聯與收費收據記賬聯配對記賬,將機制票據收據聯粘貼在相對應的收費收據存根后,以備財政部門審驗。
第十一條 單位須嚴格按規定的用途使用票據,不得串用混用,嚴禁轉借、轉讓、代開和買賣。票據使用時,內容填寫必須完整準確,印章齊全,不得涂改。填錯的票據應加蓋“作廢”戳記,聯次齊全。
第十二條 對收費(處罰)單位之間的合法征收行為及往來事項,交款單位出具撥款申請,財政部門審核后辦理內劃手續并代開收據,收據須加蓋執收單位財務專章和會計印章。
第十三條 嚴格實行票據繳驗制度。單位應建立票據內部審核制度,核對內部各單位使用票據的冊數、號碼、收取金額、已繳財務入帳金額、已繳財政金額,確保票款一致。向財政部門繳銷票據時,單位應填寫《收費(罰沒)票據繳驗表》,連同票據存根(附機制票據收據聯)繳財政部門審驗。
第十四條 單位不得私自印制、出售、偽造財政票據,不得使用白條收費或罰款。對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繳款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不得作為報銷憑證。
第十五條 單位如發生票據丟失,應及時在縣級以上新聞媒體聲明作廢,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報財政部門處理。
第十六條 財政票據實行“年終零結存”制度。年度終了時,單位所領財政票據應全部清理核銷。已填寫的票據收入原則上不得跨年度入賬。
第十七條 單位已開據的財政票據存根,應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為五年。個別用量特別大的票據存放確有困難的,經縣財政部門批準,可適當縮短保存期限。
第十八條 票據銷毀須經過財政部門批準,單位不得自行銷毀。對符合銷毀條件的票據,單位應填寫《江蘇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或罰沒收據)銷毀申請表》,報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方可組織票據銷毀工作。
第十九條 撤消、合并、分立及收費項目被明令取消的單位,應按規定到財政部門辦理“票據購領記錄簿”的變更或注銷手續,將已領未用票據全部清理。不得私自轉讓、銷毀票據和票據購領記錄簿。
非稅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條 非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經營服務性收入以及利息收入等。
第二條 非稅收入實行依法征收、票款分離、銀行代收、專戶存儲管理辦法。
第三條 根據上級文件規定增加或取消收費項目、調整收費標準和范圍的,執收單位須持相關文件按規定程序報縣物價、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條 單位收費應辦理《江蘇省收費許可證》、《江蘇省收費員證》;執法機關實施處罰應辦理《行政處罰主體資格認定書》和《江蘇省行政執法證》。堅持持證上崗、亮證執收執罰。
第五條 單位收費或執罰應實行社會公示制度,在公共場所向社會公布收費(處罰)的文件依據、收費(處罰)項目、標準、范圍、收費的減免政策及減免項目等。
第六條 單位組織收入應按規定使用省財政(稅務)部門統一監制或印制的票據。
第七條 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部門會計機構統一核算,不得設置賬外賬。
第八條 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格執行《沛縣收費罰沒收入收繳分離暫行辦法》(沛政發[2001]53號)和《沛縣非稅收入“票款分離”操作規程》(沛財綜[2003]12號)。
第九條 實行銀行代收方式的執收單位應于收費事項發生時填寫《江蘇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交由繳款人將款項送存非稅收入財政專戶,以代收銀行開具的《江蘇省非稅收入收款收據》第四聯作為收入入帳依據。
實行銀行代收的執法機關應于處罰事項發生時填寫《江蘇省罰沒收入專用繳款單》,交由當事人將款項送存財政部門指定的罰沒收入專戶,執法機關憑繳款單回執開具《江蘇省罰沒收入專用收據》并作為收入入帳依據。
第十條 實行委托代收方式的執收(執罰)單位應按規定于收款事項發生時向當事人開具《江蘇省行政事業收費收據》(含專用及定額收據)、《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結算憑證》(其他收入使用)、《江蘇省罰沒收入專用收據》,將所收資金于當日(最遲次日)匯總繳入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具體繳款方法同第九條),收費單位應將代收銀行開具的《江蘇省非稅收入收款收據》第四聯與手工收據記帳聯配對入帳,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
第十一條 單位對組織的收入應及時入賬,按月與財政部門核對,確保收入賬賬相符。
第十二條 對繳費人因特殊原因提出減免的,執收單位應依據政策規定的減免標準和范圍,按審批程序和權限辦理。凡不屬政策規定減免范圍的,任何部門和個人均無權批準減免。
基本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條 基本支出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兩部分。
第二條 單位應按照批準的年度部門預算,編制月度用款計劃,堅持按預算、按計劃執行進度辦理支出。
第三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嚴格按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和標準支出。
第四條 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制度,嚴禁亂發津貼獎金。
第五條 單位人員經費應按照人事部門審批的工資標準,及時足額發放,不得無故拖欠、截留挪用。確因工作需要雇用臨時人員的,應按有關管理規定到勞動、人事部門辦理用人和工資待遇的審批。
第六條 人員經費由財政部門或單位委托金融機構辦理個人帳戶發放。
第七條 納入財政統一發放單位人員工資變動、增人增卡、減人停卡,應根據人事部門批準的手續,減資和減人停卡手續應于工資人員減少的當月15日前報送財政部門;增資和增人增卡手續應于每季度末最后一個月的10日前報送。嚴禁虛報冒領工資。
第八條 單位應加強公用經費的內控管理,制訂切實可行的措施,對重點支出項目參照項目支出管理。
第九條 購置辦公用品,應由單位財產物資管理機構統一辦理,按計劃領用。對購入辦公用品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應通過“固定資產”核算。購進大批同類材料物品,應通過“材料”科目核算,并相應健全入出庫手續。
第十條 單位應加強會議費管理,嚴格履行會議審批制度,壓縮會議規模,嚴格執行會議費開支范圍和標準,不得借會議費名義報銷與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會議費支出嚴格按縣政府《印發〈關于會議費開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沛政發[1997]7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單位應加強電話費管理,對辦公電話、傳真機和網絡等費用支出,推行定額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單位應加強車輛燃修費的管理,實行車輛派車單制度和車輛里程考核制度。同時應完善單車燃修費審批和管理辦法,對大項維修實行跟蹤管理,定點維修。
第十三條 招待費支出應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業務招待費列支管理規定〉的通知》(財預字[1998]159號)規定執行。公務招待應建立就餐通知單制度。嚴格控制就餐人員和就餐標準。
第十四條 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數,不能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經營支出應與經營收入配比。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
項目資金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條 項目資金是指為完成特定工作任務或實現某一事業發展目標而安排的具有專門用途、適合項目管理的各項財政資金。包括各級財政預算內、外安排、上年結轉等方面的資金。
第二條 項目資金指標下達后,項目實施單位應對項目支出按支出用途進一步細化分解。
(一)基本建設(大修理)項目支出細化預算包括項目前期費用、征地費、建筑工程費、安裝工程費、設備等購置費、原材料、其他費用。
(二)會議培訓項目支出細化預算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場租費、交通費、材料費、表彰費用、其他費用。
(三)資產購置支出細化預算包括資產器材購置費、安裝費、其他費用。
(四)專項業務項目支出細化預算包括設備材料購置費、會議費、差旅費、印刷費、宣傳咨詢費、維修費、租賃費、勞務費、其他費用。
(五)其他項目支出細化預算包括項目前期費用、開發費用、研究費用、設備材料費用、會議費、差旅費、租賃費、其他費用。
第三條 項目實施單位在申請撥付資金前,對項目支出細化預算所列事項以及施工合同、工程預算有關材料和配套資金落實情況提供給財政和主管部門進行審核,經核實后,簽訂項目工程資金合同(協議)書,確定撥款辦法。
第四條 按合同或協議規定,先期可預撥20%的項目資金作為啟動資金,然后按工程進度,經審核后分期分批撥付資金,但在工程驗收前最高撥付額不得高于項目資金總額的70%,驗收合格后再撥付20%資金。對需多渠道籌措資金的項目,應先落實自籌資金。凡自籌資金未足額落實的,一律不予撥付項目資金。具體撥付程序和要求按《沛縣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沛財[2003]第3號)執行。
第五條 預留項目支出預算的10%作為項目質量保證金,待項目工程按計劃完成,驗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經財政部門檢查未發現質量問題的,再予撥付。
第六條 財政補助金額較小的項目,在征得財政部門同意后,項目實施單位可根據項目計劃先行實施,待項目完工,經財政部門驗收合格后辦理一次性撥款手續。
第七條 項目資金支出預算確定后,嚴禁隨意調整預算,要嚴格按照批準的用途,專款專用,并進行明細核算。因項目發生終止、撤銷、變更引起調整的,相關單位必須提出變更申請,并附報變更的政策依據和說明,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經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 項目資金實行報賬制管理,縣財政局為報賬管理部門,對項目實施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進行審核蓋銷后,退還給項目主管部門,由項目主管部門按規定的會計制度負責會計核算,以真實準確反映項目資金使用全貌與效果。
第九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做好報賬的基礎工作,報賬憑據根據報賬審核需要,由項目實施單位提供。具體包括:項目計劃批復、項目中標合同、政府采購合同、報賬撥款申請表、項目資金支出明細表(附原始憑證) 以及項目竣工決算等。
第十條 項目資金的基本建設部分,達到或超過招投標管理限額的,必須實行招投標管理。列入政府采購目錄的物品,應當實行政府采購。
第十一條 實行報賬制管理的項目資金采取國庫集中支付辦法,直接支付到商品、勞務的提供單位或建筑工程的承建單位。報賬資金的撥付實行轉賬結算,嚴格控制現金支出。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項目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對項目實施單位不按規定使用資金的,財政部門應停撥項目資金或中止項目資金,并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糾正的,財政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所撥資金。
第十三條 項目完成后,項目實施單位應首先自查、自驗,對項目資金的落實、工程的實施、完成及效益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形成系統的總結并及時向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效果的文字報告。
第十四條 主管部門對已完成的項目組織檢查驗收小組,根據立項單位和項目承包單位的合同或協議以及項目可行性報告的要求,審核有關項目竣工材料,出具檢查驗收報告。然后由財政部門審驗。
第十五條 項目驗收合格后,要明確產權主體,落實管護責任,由主管部門及時與項目實施單位辦理固定資產價值移交手續,切實保證賬實相符,確保項目工程永續利用,長期發揮效益。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按要求提供項目立項、評審、實施和成果等方面的資料,主動接受財政和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檢查處理建議和意見整改糾正。
政府采購管理制度
第一條 單位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要同時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凡集中采購的項目必須根據政府采購預算要求編制詳細的年度政府采購執行計劃。
第二條 單位應根據財政部門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和年度政府采購執行計劃,按月編報政府采購計劃。未列入政府采購預算的采購項目,不得實施采購。
(一)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單位應填制“政府采購預算控制計劃表”和“政府采購計劃明細表”,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于每月5日前報財政部門核準。
(二)未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實行協議供貨采購的項目除外)的政府采購項目,單位可以按照政府采購規定的程序組織實施分散采購,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
(三)分散采購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必須進行公開招標,因特殊情況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以及因特殊情況需要采購非本國貨物、工程或服務的,應當在開展采購活動前報財政部門依法批準,并將采購結果報財政部門備案。
(四)政府采購計劃中采購方式屬協議供貨采購的采購項目,單位應按照財政部門有關協議采購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單位應指定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政府采購事宜。委托代理機構代理采購前,應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委托的事項、雙方的權利義務。確定委托代理協議采取一年一訂的方式,特殊項目采取一事一訂的方式。
第四條 單位依法采用相應的采購方式組織采購活動,應當簽訂書面采購合同。政府采購合同訂立后,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依法變更合同。涉及政府集中采購的合同,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簽訂采購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金額百分之十的補充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自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 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凡符合事先約定標準的,即為驗收合格。
第六條 單位應當按合同約定支付采購資金。資金支付按照《關于印發〈沛縣縣級政府采購資金財政直接支付試行辦法〉的通知》(沛財預[2004]6號)規定執行。
第七條 核準后的政府采購預算(計劃)一經確定,原則上不作調整。如遇特殊情況需調整采購計劃的,按原報批程序執行。
(一)年度執行中追加預算安排政府采購項目的,按規定辦理部門預算指標調整手續后,單位提出政府采購預算調整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批,補報年度政府采購執行計劃。
(二)在部門預算資金范圍內追加政府采購預算的,單位提出政府采購預算調整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批,補報年度政府采購執行計劃。
(三)調整政府采購預算的,單位提出政府采購預算調整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批,補報年度政府采購執行計劃。
第八條 單位應加強政府采購項目新增資產的管理,及時進行國有資產登記備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九條 政府采購的備案和審批事項由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
(一)下列事項應經財政部門依法審批:
1、因特殊情況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
2、因特殊情況需要采購非本國貨物、工程或服務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二)下列事項應報財政部門備案:
1、主管部門制定的本部門政府采購實施辦法;
2、經財政部門依法批準,采取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執行情況;
3、政府采購項目的合同副本;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十條 單位應當建立政府采購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全面反映和記錄政府采購活動情況,采購檔案保存期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財務內部控制制度
第一條 單位要建立嚴格的財務內部控制機制,以防止會計核算工作上的差錯和舞弊行為,保證各項財務活動真實合法準確完整。
第二條 單位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或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做到印鑒和支票相分離,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三條 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姻親關系。
第四條 設置會計機構的單位應設置專職稽核崗位,配備稽核會計,否則由會計機構負責人兼任此項工作。未設置會計機構的單位,由會計主管人員兼任本單位的會計稽核工作。稽核會計對其稽核意見負責。
第五條 會計稽核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預算財務計劃、經濟業務計劃及各項財務收支;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及其他會計資料;各項財產物資的增減變動和結存情況。
第六條 稽核人員應依據國家財經法規、規章制度及有關財務規定開展稽核工作,對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會計帳簿和會計報表進行稽核。
(一)原始憑證不經審核不得入帳。原始憑證取得或填制后由稽核人員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進行初審,并加蓋“稽核”字樣印戳,報分管領導人簽字批準方可入帳。
(二)記帳憑證由填制人員填制后,經記帳會計初審,稽核會計復核,并分別簽名或蓋章后入帳。
(三)會計帳簿和會計報表要每月稽核一次。
第七條 稽核會計有權督促有關部門和個人對稽核時發現的差錯和問題進行糾正。有關部門和人員必須配合稽核人員的工作,對稽核出的錯誤應預以糾正。對重大問題或有關部門和人員不予糾正的問題,稽核人員有權向單位領導或者有關部門反映。
第八條 經濟業務發生后,先由會計機構審核,再報分管領導人簽批;未經審核的,分管領導人不得予以審批。對不真實不合法的憑證,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辦理。
第九條 堅持一支筆審批制度。單位根據業務量大小和年度支出多少確定具體的支出審批權限,原則上單筆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領導直接審批,1000元以上的需經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后由分管領導人審批。單位其他領導人不得越權審批。
第十條 對大項開支實行事前申報制度。由經辦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會計機構審核后,報單位分管領導人審批,未經審批的不得辦理,更不準未批先辦。
第十一條 單位應對年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專項資金支出及使用效益情況,單位的開支標準、報批程序及其它財務事項進行公開。
第十二條 單位年初以會議的形式通報本年預算的安排及資金使用的打算,年末開會通報資金使用情況及效益。單位應于每季度末15日前將本季度財務收支情況公布上墻,接受社會監督。專項資金或大額支出應及時在單位通報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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