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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買賣合同法律風險案例分析
任何一個買賣合同,對另一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的了解都是評估簽訂這份合同風險系數最根本的要素。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建材買賣合同法律風險案例分析,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有效識別買方主體
任何一個買賣合同,對另一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的了解都是評估簽訂這份合同風險系數最根本的要素。而建材類買賣合同往往由于建筑工程中普遍存在的轉包、分包等問題導致作為買方的主體身份較為復雜。在建材類買賣糾紛案件中,買方主體往往是經辦人(如材料員或倉庫管理員)、項目經理、包工頭、分包商、總承包商等,因此在簽訂合同時,有的加蓋了項目部公章;有的加蓋了材料專用章;有的是包工頭個人;有的是包工頭掛靠的建筑單位;有的僅有材料員的簽名。上述這些不規范的行為直接導致了認定債務主體的難度,增加了建材經營商催討欠款的風險。
[ 案 例 ]
A建筑公司把其承包的某小區項目的部分建筑工程分包給B建筑公司,B建筑公司又把工程的水電項目轉包給包工頭徐某負責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徐某以個人名義和某建材商簽訂了建材買賣合同,并一直以個人名義和建材商進行結算。某年某月某日,徐某以個人名義向建材商出具欠條一張,寫明結欠某建材商建材款X萬元,用于某某工地,由其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償還。工程竣工后,徐某不支付所欠的材料款,不知去向。該建材商因一直找不到徐某,于是向法院起訴徐某并要求A、B兩建筑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建材商沒有證據證明徐某系某小區項目的負責人以及其購買的材料用于某小區項目,判決徐某向某建材商償還欠款X萬元;駁回了該建材商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 師 提 示]
上述案件中,建材商不能證明徐某系某小區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僅憑徐某的欠條也不能證明其供應的建材用于該小區項目,因此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該建材商只能找徐某索要上述欠款。此類案件執行難度往往較大。
碰到上述情況,買賣合同或送貨單上僅僅只有包工頭的簽名,而該包工頭又不是該項目的法律意義上的項目負責人(如果是項目負責人可以通過向建設局檔案管理部門查檔來證實其身份),那么對建材商來說,如果施工單位否認將項目轉包給包工頭,否認其向該建材商購買建材,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定,需要由建材商來證明供貨的事實,這樣就給建材商舉證帶來很大困難。
綜上所述,建材商在日常的交易中就要規范內部管理,認真審核買方主體。一般來說,向單位主張貨款比向個人主張貨款要容易些,因此在交易過程中要明確材料的去向,如果確系單位使用材料,最好與該單位簽訂買賣合同,而把包工頭例為經辦人,在合同中注明。之后的送貨但如果沒有單位蓋章,則該包工頭的簽字亦有法律效力。這種做法可以有效防止包工頭離開后或包工頭與施工單位發生糾紛時,施工單位不承認收貨的事實以及對簽名的真實性提出疑義。其他人員(如材料員等)在送貨單上簽名或者經辦人變更時,應該讓單位出具授權委托書,由經辦人在授權委托書上簽名。
二、仔細閱讀合同,嚴格把控合同主要條款
首先,建材買賣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實踐中,往往很多當事人由于是熟人,買賣雙方往往是口頭約定,然后在送貨單、結算單上簡單的記錄貨物名稱、數量、價款等作為合同憑證。這種不規范的操作,往往在發生糾紛時導致很多事實舉證較為困難。
其次,作為所有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在建材類買賣合同中也應當引起足夠重視,主要包括以下條款:
1、規格條款:對于有多種規格的產品更加要注意。在與客戶簽訂買賣合同時,必須在合同中注明客戶要購買的各種產品型號及數量,以免重復供貨。
2、價格條款:價格條款作為建材買賣合同的重要條款,在簽訂合同時必須在合同中注明各種產品的單價、合同總價以及是否包含運費配件費用等。
3、質量條款:根據所供建材的質量情況約定質量檢驗標準,質量檢驗期限等。
4、付款期限條款:建筑工程往往施工期限較長,這就要求建材商對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期限引起足夠重視。我們經常看到很多買賣合同中對付款期限的約定都是不明確的。比如:“驗收合格后付款;待買方使用后付款;月結30天;待工程完成30%時支付多少,待工程竣工后支付多少”等等。上述這些不明確的約定都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的。
[ 案 例 ]
A混凝土公司與B建筑公司簽訂了一份混凝土買賣合同,合同在付款期限中這么約定:“合同總價的10%作為預付款,待完成總工程量的40%時支付至合同總價的30%,待完成工程總量的80%時支付至合同總價的70%,余款20%待工程竣工驗收后支付。”后由于種種原因,該工程遲遲未能通過竣工驗收,B建筑公司也遲遲未支付20%的貨款,A公司無奈訴至法院要求判令B建筑公司立即支付20%的貨款。法院審理后認為,合同為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現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尚未成就,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
[ 律 師 提 示]
《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上述案件中,工程的完成情況往往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很多時候并不能按照預先設想的期限順利進行,因此很多看上去約定明確的期限往往是不確定的,這對建材類供應商極為不利。我們建議供應商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必須約定一個確定的付款期限:如在某年某月某日前支付多少;在買方收到買方貨物后幾日內支付等。
5、違約責任條款:重點審查有無不公平的違約責任條款及有無加重我方的違約責任等。
6、爭議的處理:盡量在合同中約定對自己這方有利的管轄地。如約定解決爭議的方式為仲裁的,選擇的仲裁機構必須明確。
三、保存好相關資料,及時催收應收賬款
建材類買賣合同的付款周期相對較長,送貨單等資料也相對較多,這就要求我們的建材商及時做好每份合同的應收款臺賬,注明付款期限并妥善保管送貨單等相關資料。實踐中,我們看到很多企業因資料保管不善而陷入被動,甚至有的企業未注意合同的付款期限而導致超過訴訟時效。作為一個經營商,要想抓好自己企業的應收帳款,我們建議一是要狠抓管理,保管好相關資料;二是要時刻關注欠款方的經營狀況,避免欠款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發生重大經濟糾紛甚至破產而喪失償還能力。
四、擦亮眼睛,謹防合同詐騙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騙子們利用合同詐騙的現象也愈發突出。他們往往先取得經營商的信任,然后利用合同進行詐騙。這種不法行為往往帶有很強的隱蔽性和復雜性。很多企業往往為了做成一筆業務,帶有一定的僥幸心理,或者輕信可以避免即將到來的風險,這往往就給騙子帶來了可乘之機。
[ 案 例 ]
趙某曾經是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材料員,負責管理一些建材的租賃事宜,時間長了他不僅熟悉了租賃的整個過程,同時也認識了一些經建材經營戶。他發現有些建材只要以工程項目部的名義定一份合同就能租來。趙某于是伙同朋友蔣某偽造了“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某小區項目部”的公章,與之前做過交易的某建材經營戶簽訂了《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租來一些建材,隨即被兩人低價賣出。嘗到甜頭后,兩人又用同樣的手段行騙數次,涉案金額30萬余元。后由于該兩人久未付款,而建材經營戶又無法聯系到他們,在提起訴訟后發現項目部章是偽造的,才知道受騙,最后案件雖然迅速告破,但損失卻沒有完全收回。
[ 律 師 提 示 ]
在大量的合同詐騙犯罪案件中,我們發現受害人只要稍加留心、略作調查,實際上是可以避免被騙的。很多經營者可能都會注意對合同商業價值的判斷以及對合同條款的審查,而往往忽略了對對主體資格和資信的審查。我們建議經營企業在和對方簽訂合同前,最好能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首先,查詢對方公司工商信息。像上述案例一樣,部分騙子在行騙時往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他們大都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取得賣方的信任,誘騙賣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大額合同,行騙成功后立即逃之夭夭。遇到上述情況,企業可以通過查詢工商信息來防止受騙。企業可以通過網絡、工商局或者委托律師查詢對方公司的注冊信息,及時的與對方公司取得聯系,核實業務員的真實身份等。如果建材經營戶通過查詢,發現騙子們所說的單位根本不存在,或者前來商談合同的人員并非對方單位的,那么可以果斷終止交易。
其次,經營者可以通過查詢對方單位的訴訟及執行情況來判斷和對方單位交易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一個信譽不好的單位,必然的存在訴訟多和執行難的情況,如果經營商在簽訂合同前能通過法院系統查詢到對方單位的訴訟及執行信心,對預防今后發生的風險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若對方單位有多個未執行案件掛在網上,建議經營商最好不要交易。相反,若對方單位從未出現過訴訟情況或者沒有一個被執行案件,那么一般這樣的單位是可以信任的。
此外,經營者還要特別注意長期合作者的信譽欺詐:如果和自己一直有良好合作關系的企業近期出現了遲延付款現象,并增加了訂貨量,則應引起重視。很可能對方出現嚴重資金困難、面臨破產等情況。這時作為一個經營者應當多方打聽對方單位近期情況,并到對方公司做好考察工作,而不能僅聽對方一面之辭。謹防對方利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騙取錢財。
最后,建材經營者一旦發現受騙,應立即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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