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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買賣合同逾期違約金與利息法律知識
逾期付款違約金是合同雙方約定當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義務時,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違約金,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對此有約定。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建材買賣合同逾期違約金與利息法律知識,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逾期付款違約金和逾期利息的概念
逾期付款違約金是合同雙方約定當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義務時,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違約金,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對此有約定。逾期利息,即逾期損失,是指賣方資金被買方變相占用的利息損失。
由上可知,原告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有合同約定,而主張逾期利息,則不一定有合同的約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糾紛,只要能夠證明存在欠款的事實即可。
二、合同中常見的不同情形
1、當事人既約定了貨款支付時間,也約定了逾期付款應承擔的違約金或支付利息的計算方法
此種情況下,應嚴格按照雙方的在合同中的約定來主張違約金或利息。但需特別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故按合同約定計算出的違約金或利息亦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2、當事人約定了貨款支付時間,但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及利息或者該違約金及利息的計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可依據此條文,從付款期限屆滿后的次日開始起算損失。關于逾期罰息利率標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之規定,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該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說,賣方可以同期貨款利率的130%-150%向買方主張逾期付款損失。
3、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
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利息的存在是以“逾期”作為前提的,首先應根據法律相應規定,確定款項應當支付的時間,之后參照《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向對方主張利息損失。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價款;對付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且事后又沒有達成補充協議的,依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及交易習慣確定;依據上述方法仍不能確定的,應適用同時履行的原則,即買受人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但在實踐中,建材買賣合同的履行期限往往是一個過程,雙方以最后結算之日作為計算起點。在當事人沒有結算的情況下,經買方催告后,自催告或寬展期屆滿之次日起計算利息。若當事人也沒有催告,利息只能從起主張權利之日即起訴之日開始計算。
三、律師建議
很多建材商在簽訂合同時未確定買家的付款時間,這種情況下,無論是對于促使買方積極履行合同,還是賣方維護合法權益,主張損失,都是極為不利的。無論違約金還是利息,只是對守約方因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的補償。防患未然,打官司只能減少損失,而不能制止損失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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