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本級采購人政府采購管理辦法
為規范政府采購行為,保障政府采購工作健康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自治區本級采購人政府采購管理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治區本級采購人政府采購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采購人政府采購行為,確保政府采購各環節工作依法、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采購人是指自治區本級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包括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一級、二級和基層預算單位。
第三條采購人在政府采購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原則:
1、嚴格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均應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2、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采購人必須本著經濟適用的原則優先采購本國產品,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中小企業產品和少數民族地區企業產品。所購產品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無法以合理條件獲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除外。
3、嚴格履行政府采購程序,申請變更采購方式、分散采購、進口產品采購等均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自治區規定程序辦理。
4、維護政府采購公平公正,采購人在提出采購需求時不得指定品牌和型號,不得提出限制、傾向性意見,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對采購過程不得非法干預。
5、采購人應維護政府采購誠實信用的原則,采購結果確定后,在法律法規規定期限內及時與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做好合同公示、備案等工作,并按合同約定辦理項目驗收、資金支付等事宜。
6、采購人應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機制,明確財務(資產)部門與其他業務技術部門的分工,明確財務(資產)部門固定的工作人員辦理政府采購各項業務,辦理資金支付等相關手續時,政府采購合同必須經過采購人財務(資產)部門審核簽章。
第二章采購預算
第四條凡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列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區級XXXX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分散采購限額標準》范圍內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項目,都必須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第五條在年度預算執行中,對未列入政府采購預算或超預算進行政府采購的,自治區財政部門將不予辦理政府采購手續,從源頭上強化政府采購預算的約束力。
第六條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應細化、明確到具體項目名稱、數量及金額。有規定標準的采購預算應按標準填列,沒有標準的參照市場行情進行編制。采購列入節能、強制采購產品、環境標志產品的,應予以說明,涉及跨年度安排的政府采購預算應按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辦理。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應當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預留預算額度的60%。
第七條一級預算單位要根據當年部門預算的編制要求,對下屬單位填報的政府采購預算進行重點審核:
1、審核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項目,是否全部納入政府采購預算;
2、政府采購預算項目的資金來源是否合理;
3、選擇的采購組織形式(集中采購或分散采購)是否正確。
第三章采購計劃
第八條采購人要嚴格按照年初財政部門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自治區本級政府采購計劃編制和執行管理的通知》(新財購〔2009〕28號)要求,編報政府采購計劃。其中,屬自籌資金安排的采購項目,應落實資金來源,填寫《政府采購自籌資金落實、支付承諾函》。
第九條垂直管理部門下屬駐外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應按照《關于自治區垂直管理部門下屬駐外單位參加當地政府采購工作的通知》(新財購〔2009〕13號)要求,統一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政府集中采購計劃。
第十條采購人編報采購計劃涉及進口產品的,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進口產品管理的有關規定,經過相關部門審核和專家論證后,報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采購計劃涉及節能環保產品(含強制采購產品)的,必須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發布的節能環保政府采購清單(目錄)范圍內選購。
第十二條采購計劃涉及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的,應成立詢價小組,在協議定點供應商范圍內選取不少于三家供應商進行詢價,詢價結果經自治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與協議供應商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項目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采購人采購列入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項目,必須履行政府集中采購程序,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
第十四條采購人由于特殊情況無法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需要轉為分散采購的,或者申請變更采購方式的,應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自治區本級分散采購和變更采購方式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新財購〔2014〕32號)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因出現法定情形,只能通過單一來源方式組織實施的項目,采購人應按照《關于自治區本級單位申請單一來源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新財購〔2014〕31號)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委托代理機構組織實施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應在新疆政府采購網上發布委托采購信息公告。
采購人應根據報名代理機構的資格、實施方案、業績、價格等相關因素進行綜合評定,將選定的代理機構報財政部門審核認定。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未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項目,采購人可自行組織或自行委托代理機構組織實施。
采購人委托代理機構組織實施的項目,應與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代理費用等相關內容。
第十六條采購人在采購過程中要按照《關于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各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新財購(新財購〔2014〕46號)的要求提供技術參數及需求,結合本單位實際需求提出具體的評分方法和評分標準建議,配合做好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工作。
對特殊專業和需求的項目,采購人要對財政部門專家庫中相關專業人員是否滿足需求提前溝通,專家庫相應專業類型專家不足時,采購人要在項目評審5個工作日前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向財政部門提供專家名單,經財政部門審核入庫后隨機抽取;特殊情況無法進行隨機抽取的,應履行選擇性抽取手續,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進行選擇性抽取。采購人需要介紹項目背景和技術需求的,應當事先提交書面介紹材料,介紹內容不得存在歧視性、傾向性意見,不得超出招標(采購)文件所述范圍,書面介紹材料作為采購項目文件隨其他文件一并存檔。
采購人委派代表參加評審委員會的,要向集中采購機構或采購代理機構出具授權函,除授權代表外,采購人可以委派紀檢監察等相關人員進入評審現場,對評審工作實施監督,但不得超過2人,且在評審過程中不得發表言論或意見,其他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評審現場。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評審委員會組長。
評審結束后,采購人應在法律法規規定期限內對評審結果予以確認,到期不反饋相關意見的,視同為確認評審結果。
第五章項目履約及驗收
第十七條采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非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投標(響應)文件作實質性修改。自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將合同在新疆政府采購網公示,但采購合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十八條一般采購項目采購人可自行組織驗收。重大項目采購人可委托專業的第三方組織驗收,并邀請相關部門監督。驗收完成后,應如實填寫《自治區政府采購驗收單》。
第十九條采購活動結束后,采購人對所接受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經驗收合格,應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前10個工作日,向財政部門提交資金支付申請。
第二十條采購人應結合項目組織情況和項目履約驗收情況,按照《關于報送自治區區級政府采購項目執行情況的通知》(新財購〔2013〕19號)的要求,定期向財政部門進行反饋。
第六章質疑與投訴
第二十一條供應商依法提出詢問的,采購人應當配合集中采購機構或采購代理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供應商依法提出書面質疑的,采購人應配合集中采購機構或采購代理機構在收到投標供應商書面質疑后7個工作日內,對質疑內容做出答復。詢問或者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采購人應當暫停簽訂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的,應當中止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條質疑供應商向財政部門提出書面投訴的.,采購人要積極配合財政部門做好投訴處理工作,如實說明情況、提供材料。投訴事項處理期間,根據財政部門要求依法暫停政府采購活動。
第七章檔案管理
第二十三條采購人應按照《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按照檔案保管的相關要求,予以妥善保管,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購文件也可以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第二十四條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項目批復、招標(非招標)文件、投標(響應)文件、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評審現場視頻、音頻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及答復材料、投訴處理材料和決定以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其中招標(非招標)文件正本應由集中采購機構或代理機構保存,采購人應留存副本。
第二十五條屬于分散采購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采購人自行組織的項目,采購人也應組成采購小組進行采購,并做好相關材料的歸檔工作。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采購人首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在新疆政府采購網上予以通報: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未辦理分散采購審批手續,擅自將屬于集中采購范圍的采購項目委托代理機構采購或自行采購的;
(三)未辦理進口產品采購審批手續,擅自購買進口產品的;
(四)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五)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六)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七)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八)不積極配合做好詢問、質疑、投訴處理等工作的;
(九)在財政部門監督檢查過程中不予配合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十)其他違反政府采購相關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采購人有上述情形,經財政部門責令整改、警告后再次違反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財政部門將視情節,調減采購人下一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并將有關情況向自治區績效管理、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反饋。違反有關紀律規定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據相關規定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采購人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八章第七十六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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