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保險經紀人考試要點:保險經紀公司的設立
在中國境內設立外資保險經紀公司也適用以下條件,但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一,組織形式。
《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第六條指出:“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保險經紀機構應當采取下列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設立條件。
《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第七條規定:“設立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注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件設施;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保險經紀公司的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營業部。保險經紀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內控制度健全;注冊資本達到本規定的要求;現有機構運轉正常,且申請前1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擬設分支機構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第三,對投資者及注冊資本的要求。
保險經紀機構的投資者可以是法人或者自然人,但《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第九條規定:“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經紀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經紀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經紀公司的,應當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第八條規定:“保險經紀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第十三條規定:“保險經紀公司以本規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申請設立3家分支機構;此后,每申請增設一家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注冊資本人民幣20萬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至少增加注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保險經紀公司注冊資本已達到前款規定增資后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冊資本。保險經紀公司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的,設立分支機構可以不再增加注冊資本。”
第四,設立程序。
《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設立保險經紀公司,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應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事宜。”
中國保監會依法批準設立保險經紀機構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申請人收到許可證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保險經紀機構自取得許可證之日起90日內,無正當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其許可證自動失效。
依法設立的保險經紀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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