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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企業環境問題調研報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優化旅游企業發展環境,國家旅游局組織開展了《旅游企業發展環境》專題調研。調研組在認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調研提綱、收集資料的基礎上,于2010年3月上中旬,先后到北京、河北、上海、山東、河南、四川等地,以典型企業訪談、召開小型座談會等方式,開展了實地調研。3月下旬和4月初,調研組對實地調研及有關資料進行了匯總分析和集體討論。現以調研中所了解的旅游企業發展環境方面所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意見和建議為主要內容,形成本調研報告。
一、普遍存在的問題
(一)資金積累和融資困難。旅游企業的發展資金積累較為緩慢。旅行社是微利行業,酒店投資量大、成本高、回收期長,景區與酒店基本相同。有的企業發展幾十年規模仍然有限,資金的原始積累過程較長,旅游企業普遍受到資金短缺的困擾。融資困難主要體現在,第一,旅行社、旅游商品企業、旅游汽車公司等非資源經營性企業多為中小規模,固定資產小,缺少高附加值的抵押財產,難以達到銀行貸款規定的條件,申請貸款困難;第二,酒店、景區等資源經營性企業難以將資源資本化,金融部門只規定將景區門票作為質押條件,而不將旅游資源價值作為申請貸款抵押的條件,使得企業申請貸款渠道窄;第三,很多景區仍然是行政管理,政企未分,產權不明,限制了企業通過股份制改造直接融資;第四,農家樂(包括民居接待點)的企業身份不明確,金融部門沒有出臺農家樂擔保、貸款優惠的具體政策,大多數農家樂經營戶不能獲得銀行貸款,持續發展能力受到限制。
(二)旅游項目用地困難。一是缺乏旅游用地專項支持政策,《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旅游用地的范疇、定義及類型沒有明確規定,沒有對旅游項目用地及旅游投資建設用地優惠等政策的具體規定;二是絕大部分地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對于旅游用地規定不明確,旅游用地規劃沒有真正與本地區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有效地結合起來,可變性較大,操作性不強,很多旅游項目用地指標不足,往往只能通過置換集體用地來滿足,供需矛盾突出;三是農家樂、鄉村酒店等鄉村旅游用地多采用租賃方式,辦不了“兩證”,使得業主很難大規模投入,限制了鄉村旅游的提檔升級,同時多為當地村民經營,有較大資金實力的外來投資者很難介入,土地緊張和流轉規模小、難度大及“差別”待遇等因素制約了鄉村旅游的發展壯大;四是旅游業對環境要求高、用地規模大,且沒有優惠政策,旅游用地成本高于工業用地,增大了投資商的成本,項目招商困難;五是各地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旅游用地審批程序繁瑣、部分旅游景區和度假村等旅游用地不合理或實際開發不到位等土地浪費現象和旅游用地產權不明確等問題。
(三)員工隊伍不穩定和素質呈下降趨勢。首先,長期的價格競爭和成本壓力,使得旅游企業無力負擔較高的員工薪酬,宣傳引導不夠和社會評價不高,員工職業自豪感和忠誠度下降,事業凝聚力和向心力減弱,導致旅游行業員工流失率較高、流動速度快、初次就業比例高,員工隊伍素質呈下降趨勢。此外,旅游高等教育脫離行業需求,職業教育的技能培養滯后,難以為旅游業輸送合格的人才。
(四)認識方面存在的不足。很多人認為“旅游就是吃喝玩樂”,對旅游產業改善國民經濟結構、增進國民福利、提升城市形象和改善城市人居條件的戰略性作用認識不足,導致很多地方缺乏對旅游產業發展的主動思考和系統規劃,旅游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實較為困難,還導致了政府和企事業組織等難以保障公民的旅游福利,影響旅游的公開采購。
二、旅行社面臨的問題
(一)合理稅負問題。旅行社中小企業多,利潤水平低,資金周轉量大,促銷投入多,經營中有大量代收代付項目。很多地區的營業稅等地方稅費的征繳,往往采取按比例(多為80%)扣除代收代付部分,然后按照法定稅率計征,有的還對小旅行社實行定額稅,宣傳促銷經費也都不能計入成本扣減。從年檢數據看,我國旅行社全行業的收入利潤率,已經從上世紀90年代初的3%左右,逐步下降到不足1%。另據了解,目前作為旅行社主要收入項目的綜合服務費,占旅游報價的比重低于10%。因此,旅行社的營業稅等稅費負擔明顯不合理。
(二)參與政府采購和服務外包遇到的問題。鼓勵旅行社參與政府采購和服務外包是41號文件確定的新政策,此前在上海、深圳、大連等部分城市實行。現在的障礙主要是,國家有關部門有文件規定,旅行社的發票不能作為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差旅、考察、會議、展覽活動的經費報銷憑證,發票“用途”欄目如何填寫也不明確。
(三)掛靠承包問題。掛靠承包者主要追求眼前利益,長遠觀念、法制觀念、誠信觀念、質量觀念都不強,成為旅行社業散、亂、差和“零負團費”操作模式蔓延的重要原因。
(四)經營保障問題。主要是火車票、景區門票上漲過快和干擾預訂問題。旅行社需要批量訂購火車票,但是一到旺季,火車票代理權就被取消,往往還被以倒票論處,極大地影響了旅行社的業務經營。景區門票價格上漲過快,在很多地方已經超過地接旅行社總成本的一半,企業經營壓力大。政府在有重要公務接待、大型會議時,強行取消旅行社住房、用餐、用車、游船預訂和臨時封閉景區、道路,導致旅行社不得不調整計劃、增加費用、處理糾紛、賠償損失。
(五)宣傳導向問題。旅游產品和服務存在的很多問題都通過旅行社反映出來,改進旅游服務質量和規范整治旅游市場往往都要以旅行社為重點,媒體宣傳和社會反映也就比較多的涉及旅行社,而正面宣傳顯得不足,導致旅行社的形象受到很大影響,對從業人員的信心、士氣和旅行社業持續健康發展也都產生不利影響。
三、星級酒店面臨的問題
(一)水、電、氣同價政策落實問題。《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國辦發〔〕11號)均明確提出:“對列入國家鼓勵類的服務業逐步實現與工業用電、用水、用氣基本同價”,《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再次提出:“落實賓館飯店與一般工業企業同等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政策”。但絕大部分地區均未落實,原因主要是沒有具體措施和督查機制,而水、電、氣生產者也都是企業,價格下調必然減少收入。
(二)高星級酒店規模問題。很多地方將高星級酒店作為形象,政府對其投資建設予以鼓勵、支持,有的納入發展規劃、工作計劃進行考核和責任追究,一些地產樓盤為了提升價值和價格而建設五星級酒店,導致高星級特別是五星級酒店規模擴張過快。
(三)多頭管理問題。酒店經營涉及眾多部門和方面,各種檢查和收費名目繁多,隨意性很大,酒店不堪負荷,疲于應付,甚至有的酒店管理人員感到人格尊嚴都受到侵犯。
(四)星級評定問題。主要是標準及其實施偏重觀光、政府接待、商務會議,對快速發展的經濟型酒店、度假酒店、主題酒店、鄉村酒店等考慮不夠。
(五)節能減排鼓勵促進問題。酒店行業是能源使用大戶,目前缺少對酒店節能燈安裝、中央空調改造、污水處理、中水回用以及綠色酒店管理等節能減排方面明確有效的鼓勵和促進政策。
(六)落實促進農村就業優惠政策問題。酒店行業為社會提供了大量的中低層服務崗位,其中相當大比率是針對初次就業的農民工群體的,但酒店沒有享受到促進農民工就業方面的優惠和補貼政策。
四、景區面臨的問題
(一)資金負擔問題。大部分新開發的景區,集中進行基礎配套和服務設施建設時,多采用貸款融資方式,在一定階段還貸壓力很大,年純收入的相當一部分用于還本付息。
(二)管理體制問題。大部分沒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行政府或政府派出管理的比例大,部門分割、多頭管理現象較嚴重,直接影響景區的經營管理和可持續發展。
(三)周邊環境問題。景區對外部環境缺乏管理手段,周邊市場秩序和環境問題突出,隨意擺攤設點、不按照標準規范從事經營服務、尾隨兜售乞討、強買強賣、假冒偽劣等現象比較常見。
(四)免票人員的保險保障問題。一些景區對老年人、學生、青少年、軍人、殘疾人等實行免票,這部分人員就沒有伴隨門票提供的保險保障,人身、財物受到損害時的保障責任不明確,易引發糾紛。
(五)內部社區管理問題。很多景區內都有居民,大型景區還有建制鄉鎮或村、村民組,居民生產生活以及參與旅游經營服務、搬遷拆遷、環境保護等,往往成為景區管理的棘手問題。
五、其他旅游企業面臨的問題
(一)旅游客運管理問題。旅游汽車運輸管理職責劃分不明確,標準、規范不統一,部門之間和旅行社與汽車公司之間協調配合比較難,沒有運營資質的車輛低價競爭,導致旅游客運市場不規范,安全隱患也明顯增加。
(二)小型車輛準入問題。客運主管部門只允許大中型轎車從事旅游客運,小型轎車不能獲得旅游客運資格,而小型團組如家庭團、親友團大量增加,迫使旅行社使用座位數和運費都比較合適的社會車輛。
(三)非旅游企業從事旅游業務問題。會展機構、俱樂部、網站、客運公司、汽車租賃公司、政府和企業辦事處、教育培訓機構、機關服務和外事機構、協會、學會、工會、青年團、婦聯等組織從事有償旅游經營活動,缺乏監管和規范,存在質量和安全隱患。
(四)旅游公共服務滯后問題。游客咨詢服務中心、道路交通和景區指示標識、旅游網站、旅游保險、緊急救援等旅游公共服務,不能滿足旅游特別是國內旅游需要。
六、意見和建議
(一)落實水、電、氣同價政策。協調國家有關部門,就貫徹國務院41號文件、落實“旅游企業享受與工業用電、用水、用氣同價”政策,制定出臺具體執行文件。
(二)推進資源性旅游企業改革機制、增強實力。聯合有關部門出臺政策,明確支持旅游資源經營性企業實行股份制改造,明晰產權,政企分開,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吸引國內外資本進入,壯大旅游企業,并尋求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融資,增強旅游企業的實力。
(三)保障旅游企業合理用地需求。將旅游用地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實行旅游項目與一般工業項目同等用地價格和其他優惠政策,切實保障旅游用地需求。
(四)解決旅游融資渠道問題。協調金融信貸機構,對經營狀況良好、潛力大、信貸記錄良好的中小型旅游企業,給予更為優惠的貸款和擔保政策;研究出臺支持農家樂、家庭旅館等鄉村旅游發展壯大的投融資政策等。
(五)解決旅行社責任過重問題。通過制定旅游法和其他立法措施,減輕旅行社優先賠付和連帶責任。探索建立綜合旅游保險,解決因不可抗力和非旅行社責任導致旅游者權益損失的賠償問題。
(六)盡可能減少政府接待、會議對旅游經營的干擾。主要是避免或盡可能減少政府重要接待、大型會議等活動臨時征用導致旅游接待酒店、車船預訂取消和封閉景區、道路導游改變、調整旅游計劃。
(七)規范旅游市場和優化企業經營環境。主要是依法規范旅行社業市場秩序,減少對飯店經營的干擾,協調解決景區周遍環境問題,許可小型轎車從事旅游客運。
(八)進一步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快行業協會的轉型升級,探索協會的服務模式,切實發揮各級各類旅游協會服務會員、保障權益、溝通交流和行業自律等功能作用。
(九)加強旅游公共服務。將游客咨詢中心、交通標識系統、旅游目的地網絡平臺、旅游緊急求援等非盈利性、外部正效益明顯的旅游公共服務設施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和相關規劃,安排建設投入,同時促進旅游保險新產品的開發。
(十)加強宣傳引導。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行業組織和企業都要高度重視運用輿論宣傳工具,積極主導地引導旅游宣傳向客觀、全面、負責任的方向發展,推動社會各方面全面、科學地認識旅游。樹立服務專家和終身服務觀念,引導全社會尊重服務性勞動,為建立穩定、高素質的旅游員工隊伍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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