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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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稽查調研報告1
根據《稅收征管法》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檢查。稅務稽查是專業化的稅務檢查,其作為稅收征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強化管理”征管模式的改革中,隨著由傳統的稅務檢查向一級稽查轉變,稽查工作的重要性已被廣泛認可,充分認識稅務稽查的職能和現狀,對構建一個科學、規范、高效能的稽查體系,保障征管運行、維護稅收秩序、促進經濟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但同時也應該看到,由于稽查法制建設的不規范,納稅人的整體納稅意識不高,素質發展的不平衡,以及稅務稽查干部的工作水平和敬業精神離工作職責的要求還尚有一定的距離,有待進一步提高。
一、稅務稽查與稅務檢查的區別
稅務檢查相對稅務稽查范疇較大。首先,從字面來理解,“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的總稱。”雖說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但是對這種稅務檢查加了限定性的定語: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
可見,稅務稽查的目的性很明確,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檢查,而且它的案源是經過選案分析系統和人工隨機產生的,它必須經過四個環節,這種具有特定目的、經過特定程序所進行的稅務檢查才是稅務稽查。
其次,從目前稅務機關的實際操作來看,有些稅務檢查也不是稅務稽查。比如:管理分局對稅務登記證所進行的檢查、對停歇業戶所進行的檢查、對注銷稅務登記所進行的結算檢查。因為這些檢查都不是通過選案產生的,而是根據稅務機關正常管理需要所必須進行的管理性檢查工作。
稅務稽查與稅務檢查的主要區別有4個方面:
(1)主體不同。稅務稽查的主體是稅務專業稽查機構,稅收檢查的主體可以是各類稅務機關,只不過征收、管理機構所從事的稅收檢查活動實際上是其管理活動的組成部分,是管理的一種手段。那種認為管理機構不能進行稅收檢查的認識是片面的。
(2)對象不同。稅收檢查的對象可以是所有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只要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即可對其納稅和扣繳情況進行核查;而稅務稽查的對象是依據舉報或科學選案而確定的有涉嫌違法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3)程序不同。稅收檢查的程序相對簡單,而稅務稽查必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經過選案、實施、審理、執行4個環節。
(4)目的不同。稅收檢查往往是由于某種管理上的需要對納稅人的某一稅種、某一納稅事項或某一時點的情況進行檢查和審核,而稅務稽查一般是為打擊偷逃稅違法犯罪行為,對涉嫌違法的納稅人進行全面、徹底的檢查,以震懾犯罪,維護稅收秩序。可以看出,過去我們講的管理性檢查實際上屬于稅收檢查的范疇,而執法性檢查才是真正的稅務稽查。
二、稅務稽查的職能
傳統意義上的'稅務稽查的職能是指稅務稽查作為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之一在其發生、發展及終結過程中表現出來的固有功能。只要開展稅務稽查,這些固有功能都會或多或少的發揮,其發揮的好壞,直接影響稅務稽查基本任務的實現,這些功能為監督、懲處、教育、收入等。結合當前征、管、查分工協作的職責要求,根據對稅務稽查內涵新的界定,稅務稽查一些職能得以強化,筆者認為它應重新表述為具有4個主要職能:
(1)打擊職能。開展稅務稽查的最主要目的,就是嚴肅查處各種稅收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偷逃稅分子,維護稅法尊嚴,保障正常的稅收秩序。
(2)震懾職能。通過對稅收違法行為的查處打擊,可以對那些心存僥幸、有潛在違法動機的納稅人起到震懾、警示和教育作用。
(3)促管職能。通過稅務稽查可以發現稅收征管中的漏洞和薄弱環節,提出加強和改進征管的措施建議,促進稅收征管水平和質量的提高。
(4)增收職能。稅務稽查可以作為堵塞稅收漏洞的最后一道防線,把偷逃的稅收追補回來,增加稅收收入,減少稅收流失。
而稅務稽查的這4項主要職能,也有主次之分。其中,打擊和震懾職能是稅務稽查的主要職能和基本職能;而促管和增收職能只是稅務稽查的輔助職能和派生職能。因為促管和增收并不是稅務稽查的主要目的,而是稅務稽查在履行了打擊和震懾職能的基礎上,客觀上起到了“以查促管(監督、教育)”和“增加稅收(收入)”的職能。那種把“促管”和“增收”作為稽查主要(基本)職能的觀點,容易導致稽查在功能上的錯位,直接影響稅務稽查職能作用的發揮。
稅務稽查的固有職能,決定了稽查在稅收征管中“重中之重”的地位和作用,特別是隨著新征管模式的實施,納稅人自主申報納稅和征、管、查專業化格局的形成,稽查的這種地位和作用更加凸顯。一般性的稅收漏洞隨著納稅人素質的提高和稅收征管手段的提高會自動修復,稅收征管中的主要矛盾將是如何懲處極少數納稅人故意的、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目前稅務稽查的現狀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以來,特別是通過近年來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稅收信息化程度的普遍提高,各級稅務機關在探索建立以專業化稽查和各環節分工制約為標志的新型稽查體系方面取得了積極的成效,稽查在查處偷逃稅行為、打擊涉稅犯罪、提高征管質量、促進依法治稅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客觀上講,由于受到認識、體制、手段、人員素質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約,在突出打擊性稅務稽查上仍有許多不足之處。
1、稅務稽查的“重中之重”的地位還未得到認可。雖然也講“重點稽查”,但由于相當一部分人的思想觀念還未能完全從傳統的稅收征管模式轉變過來,過分強調征收單位的作用,忽視了稅務稽查的威懾力,安于現狀,不敢大膽對稅務稽查進行改革,瞻前顧后,仍沿用舊的征管模式,稽查部門承擔了與其職能不相符的大量管理性工作,不少地區的稽查部門將主要精力用于日常稽查和管理性檢查,甚至漏征漏管戶、滯納欠稅戶、匯算清繳戶的檢查,至今還有對稅務稽查下稽查任務的傳統做法。據有關人士估計,目前稽查部門真正用于對重大偷逃稅案件查處的精力還不到全部精力的20%,稽查職能資源被大大浪費。
2、稽查選案不規范,還沒有一套切實可行的操作辦法。目前稅務稽查案件的來源除了舉報案件外。
一是靠以往的稽查經驗來確定稽查對象。
二是在進行專項稽查時,出于對某個行業或某項政策的稅收清理的需要,在該行業或涉及該政策的納稅人中普遍確定稽查對象。
三是稅務稽查工作圍繞收入任務,只注重納稅大戶,而忽視繳稅小戶,。具有科學性的計算機選案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基礎,基本沒有做到。選案環節的準確性低,針對性差,效率不高,影響了稽查對稅收違法犯罪行為的針對性,嚴重浪費了稽查力量。
3、一些案件的查處未予查深查透,稽查效果不明顯,打擊的力度還不夠深。由于稅務稽查部門本身執法權限和稅收政策的局限性,以及經費、設備等客觀原因的限制,目前大多數的稽查部門雖然查處了大量的涉稅案件,但有些案件未能查深查透,致使查處時間較長,但取得的效果不大,有些即使查出問題卻處罰難、執行難,難以形成具有典型教育意義的大案要案。某國稅稽查局在xx年xx月份查處了所轄一企業,當初步查明該企業涉嫌偷稅100多萬元時,金融部門害怕企業破產收不回貸款,當即對企業進行了查封扣押,稅務稽查從查處到結案需要一段時間,當稅務稽查結案時,企業只剩下一個“空殼”企業,造成國家稅款難以執行。
4、稅務稽查與稅務管理性檢查銜接不強,執法缺乏公正性和嚴肅性。突出表現在多頭稽查、重復稽查的現象較為普遍,往往出現一項檢查剛完,專項檢查又來了,管理性檢查剛完,專案稽查又來了的現象,納稅人不堪其擾;稽查對象的選擇上缺乏標準,對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往往稽查較多,對經濟效益差的企業稽查較少,使檢查失去了公正性,加上個別稽查人員執法隨意、以言代法現象的存在,嚴重影響了稅務稽查在社會公眾中的形象。
同時,由于稅務稽查對證據資料的收集缺乏統一的標準,造成了對同一個納稅人的檢查,稽查人員收集的證據不盡相同,由于證據的詳細程度不同,往往會得出不同的稽查結果。比如:對某企業納稅人進行檢查,該企業賬面處理符合稅收制度的要求,xx檢查組認為需要檢查賬外資料,注重對賬外資料的收集,從而查出一系列偷稅證據;而b檢查組認為對企業“查賬查賬,就賬查賬”,從而未發現偷稅問題(拋開其它因素的影響)。作為稅務機關來講,雖然得出兩種結論,但b檢查組也無過錯,該企業賬面處理正常,也沒有哪條哪款規定對每個納稅人都要檢查賬外資料,況且還有查到查不到的問題,這些都使稅務稽查的嚴肅性受到考驗。
5、稅務稽查處罰力度小,威懾作用還不夠大。在西方一些稅務稽查效能較高的國家,納稅人一聽說稅務稽查人員要找上門來,往往會十分緊張,這說明這些國家的稅務稽查具有很強的震懾力。而在我國,稅收違法行為比較普遍,由于處罰力度的限制,納稅人對稅務稽查人員上門檢查不以為然,偷稅甚至在少數納稅人眼中是“精明能干”行為。
據一線稅務稽查人員稱,一些涉稅違法犯罪份子,對一些已經確鑿的證據,在稅務人員對其進行詢問時,他能“舌生蓮花”,亂說一通,怎么好怎么說;但當公安人員對其進行詢問時,他則如實反映,經常造成稅務與公安檢查結果的不一致。對于那些屢查屢犯的納稅人,稽查也未對他們的違法行為起到強有力的威懾作用。特別是一些典型的案件,曝光遇到阻力,這些都嚴重削弱了稅務稽查的威懾力量。
6、稅務稽查信息化水平不高,信息暢通還沒有真正實現。
一是受企業財會軟件開發應用程度的影響。特別是許多企業成本核算全是手工記賬或自制軟件,稅務稽查軟件變成了“高射機槍打蚊子”。
二是稅務機關本身對計算機協查運用不到位。現行的協查只能是增值稅專用票的網上協查,而對所謂“四小票”,即廢舊物資銷售發票、海關完稅證、運輸發票、農副產品收購憑證的協查,只能通過手工發函的形式,造成回函時間長或干脆沒有回函的現象,影響稽查質量。
三是國、地稅兩套機構的設置,造成信息不流暢。有的企業增值稅在國稅管轄,而企業所得稅在地稅管轄,增值稅被國稅查處后,有的甚至已被移送公安處理,但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由于分屬兩個部門,信息未及時傳遞,地稅機關未作所得稅方面的處理。而對于相同企業,其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都在國稅機關管轄,國稅機關對兩方面都可進行處理,從而造成對相同企業的處理不相同。
四、強化稅務稽查職能作用的措施
1、準確把握稽查職能,改變稽查考核機制。確立稅務稽查職能定位,盡快轉變觀念,樹立正確的打擊型稅務稽查指導思想。
一是由收入型稽查向執法型稽查轉變。由考核收入型向考核單個案件質量型轉化。
二是由普查型稽查向重點打擊型稽查轉變。弱化稽查的收入職能,以科學選案、規范查案、嚴格執法、依法稽查為工作導向,推動稅務稽查執法水平的提高。
三是切實抓好管理稅務管理性檢查與稅務稽查的銜接,向專業職能型稽查轉變,重點突出稽查的打擊懲處功能,維護稅法尊嚴。
2、完善一級稽查模式,實現稽查機構的專業化。一級稽查的模式是稅務征管改革進程中的一種體制改革,重點突出大要案的檢查。專業化是指由稅務稽查機構負責專案稽查工作,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劃歸管理部門負責,這樣有利于實現稅務稽查的專業化、規范化,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從體制上改變目前多頭稽查、重復稽查的現象,減少地方政府的干預,保證稅務稽查工作執法的嚴肅性。
3、提高選案科學性,建立選案積分制。可以借鑒國外比較成熟的選案方法,綜合納稅人的收入、利潤、稅收變動情況、納稅人異常行為、未被稽查時間長短等各方面因素,按一定的計分標準,常年滾動給納稅人計分,當納稅人的積分超過既定的界限時,列入案源庫。通過這種方法進行選案,可以更加客觀、動態地反映納稅人遵守稅法的狀況,避免多重標準選案造成的多頭稽查、重復稽查問題。
4、建立規范化、標準化的稽查工作方法,強化案件證據的規范性。建立一整套的稽查工作方法和思路,利用案例式的方法,對一種稅務違法行為的查處,建立證據規范的體制,強化稅務稽查人員的取證意識,使取得的證據能直接為處理結果服務。
5、建立信息傳遞機制,提高信息化應用水平。稅務稽查的信息化,就是要在稽查工作中貫徹“科技加管理”的方針,目的是實現稽查工作的科學、規范、高效。
一是加快建立規范統一、功能完善信息系統。由國家稅務總局結合稅收征管軟件的建設抓緊開發統一的、具有良好兼容性和功能齊全的稽查軟件,可以為稽查人員提供政策法規查詢、稽查案例剖析、稽查技能培訓等多方面的資訊服務。
二是大力開發現有的計算機資源,建立國、地稅合用稅務稽查協查系統,使“四小票”的協查工作能上機操作,確保稽查質量;建立國、地稅稽查處理信息網上傳遞制度,確保稽查結果。
6、建立案件公示制,發揮警示教育作用。公示制度一方面可以使稽查行政透明化,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強化稽查案件有關人員的責任,強化公眾的監督,促進規范稽查行為,另一方面也是對違法納稅人的懲戒,有利于提高稽查的威懾作用,稅務稽查機關應當對每一個大要案都進行公示。
7、建立稽查人員培訓制度,最終實現稽查人員的等級制。任何工作都要靠人來完成,現有的稽查干部都是從過去征管一線上來的,雖然熟悉稅收情況,但稅務稽查是一個復雜的涉及面比較廣的工作,它涉及到財會、管理、法律、工商、計算機軟件等方方面面,而這此人才也是目前各級稅務機關比較緊缺的人才,所以,從目前來看,要引進專業人才,并加強現有稽查人員的培訓,實行自愿式的等級考試,提高稽查人員的綜合素質,練出一支支稽查“精兵”。對達到一定等級的稽查人員,以省為單位,以稽查個案為標準進行配備使用。
總之,只要我們始終按照“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科技加管理”的治稅方針,各個環節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相互銜接、相互制約,一方面建立規范化的操作方法,強化稽查打擊職能,另一方面強化法制意識,推進稅收法制化進程,就能真正體現稅務稽查工作在現代稅收征管中“重中之重”的地位,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稅收秩序,促進全民依法納稅,保證稅法的全面實施。
稅務稽查調研報告2
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稅務稽查作為稅收征管流程的最后一個關口,其地位和作用顯得越來越重要。一方面,稅務稽查在維護稅收經濟秩序,打擊涉稅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另一方面,稽查工作處于偷騙稅與反偷騙稅斗爭的第一線,如何在具體工作實踐中加強制度約束,合理防范稅收執法風險,也顯得越發突出。
一、稅務稽查執法風險的主要表現形式
檢查環節:對納稅人進行稅務稽查中,其風險點主要表現在:不按規定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檢查證及檢查通知書;違反規定單人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但不按規定回避;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或不采納當事人提出成立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利用現場檢查項目之便牟取單位和個人私利;參加被檢查單位安排的宴請、旅游、高消費娛樂等活動;接受被檢查單位和相關人員贈送的紀念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為自身利益進行相關的證據取舍或取證手續不到位;不按規定制作檢查、詢問筆錄;向無關人員泄露現場檢查相關信息和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等。
處罰環節:對被檢查單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是稅收執法的重要環節,其風險點主要表現在:實施行政處罰不以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為依據或將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作為行政處罰依據;不遵循依法、公正、公開原則或不遵守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處罰違法違規事實不清、證據不確鑿充分和定性不準確;濫設處罰種類和超出規定的處罰幅度;濫用從重、從輕和減輕及免予處罰的條款;違反規定委托處罰或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違規行為不予制止、處罰;利用處罰之便牟取單位和個人私利;未履行處罰告知義務或不按規定程序舉行聽證;對較重大的違法違規行為不按規定集體討論決定;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不經報批程序直接處罰;不按規定制作、送達《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或不將其報單位負責人批準擅自向當事人發出;適用簡易程序不當或對構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司法機關等。
執行環節: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是稅收執法的最后一道關口,其風險點主要表現在:實施行政處罰時不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違規行為;不按規定處理沒收違法所得或自行收繳罰沒款;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決定執行后不按規定將所有材料歸檔保管,造成相關事實、證據等重要資料遺失等。
二、稅務稽查執法風險產生的原因
稅務稽查執法風險的產生,究其原因,可歸結為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兩個方面。
從主觀方面講,其原因主要有四種類型:一是濫用權力型。稽查人員在行使檢查權時,明知不符合執法規范及其造成的嚴重后果,但沒有審慎使用其權力,從而導致執法風險。譬如,《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以及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之一的,應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但稽查人員不分青紅皂白,一意孤行,濫用從重處罰條款,導致被執行機構提起訴訟。二是放棄權力型。稽查人員在非現場檢查過程中,明知、發現被檢查機構有問題或有違法違規行為,但不查處或不認真查處或不進行檢查提示,沒有依法使用其權力,這種不作為行為直接導致執法風險發生。三是誤用權力型。稽查人員在行使檢查權時,由于對執法規范>;文秘站:;
就客觀方面而言,一是由于經濟的發展,企業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日趨復雜,偷漏稅行為更加隱蔽和多樣,稽查人員不能適應其新變化和發現新問題,從而導致稽查執法風險;二是檢查技術、處罰手段和強有力的強制性規范缺乏,且存在有關法律法規不適用和法規制度不健全等問題,給稽查執法工作帶來一定的政策性風險;三是稽查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參差不齊,部分稽查人員未經過正規和系統的培訓,對稅收政策法規和企業的經營狀況掌握甚少,從而存在潛在的執法風險;四是監督機制不健全。目前,稽查部門內部雖然實行了“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工作四分離,但大都流于形式,缺乏具有威懾力的事后執法檢查監督機制,稽查執法風險不能得到及時、有效控制。
三、防范稅務稽查執法風險的思路
1、著力構建教育培訓機制。稅務稽查工作中風險的客觀存在性決定了必須加強對稽查人員的教育和培訓。通過教育、培訓等手段,實現防范執法風險、提升執法水平、提高執法效率和維護稅收秩序這四大目標。
一是加強思想道德教育。通過思想道德教育,幫助稽查人員形成規范執法的自律意識,樹立行使執法權利的使命感和神圣感。通過思想道德教育,逐步讓廉潔奉公、堅持原則、敢于碰硬、嚴肅執法成為稅務稽查人員自覺的行動準則,自覺防范執法風險。
二是強化業務培訓。由于稅務稽查工作的特殊性,稅務稽查人員不僅需要較為全面的稅收法律、會計等相關知識,還需要對涉稅違法違規行為有很強的敏感性。因此,對稽查人員培訓應堅持多樣化和長期性,確保人員素質的不斷提高。
2、構建激勵機制。激發稽查人員主動挖掘自身潛能,自我歷煉成才。激勵機制包括政治激勵,即引導激發稽查人員積極參加組織活動,增強主人翁意識和歸屬感、
責任感和使命感。經濟激勵,即通過績效考核、業務定級,克服干與不干一個樣現象。職業生涯激勵,包括提供培訓進修機會,暢通職務晉升渠道,加大崗位交流力度,激勵稽查人員努力挖掘潛力,不斷發展自我,最大限度地實現自身價值,滿足自身發展需要。
3、規范制度建設。制定相應的法規或制度是防范稅務稽查執法風險的關鍵,它能促使每個稽查人員自覺依法履行職責。同時,一個好的制度不僅能夠使各項工作有章可循,降低工作成本,更能夠激發人們的自覺意識。在現有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的基礎上,進一步做好稅務稽查執法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積極適應形勢的變化,確保稅務稽查執法的每一個環節都有章可循,有規可依,盡量避免執法風險的發生。
4、完善監督機制。通過加強監督機制的建設,及時發現執法中的偏差和風險,并有針對性地采取規范措施。因此,一是進一步完善內部“四分離”。使四環節在相互監督制約的前提下,提高稽查案件在四環節中的運轉效率,最終建立職責明確、相互制約、銜接緊密、運轉高效的稽查業務系統。二是進一步強化內部監督。一方面加大上級對下級的案件復查工作力度,把復查工作作為完善內部執法監督制度的一項經常性工作來抓;另一方面加強稅務監察部門對稽查執法行為的監督,通過加強對稽查執法的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逐步確立“預防為主,追究為輔”的執法檢查方針。三是進一步加強外部監督。嚴格執行信息公開制度,實行案件公告,增加稅務稽查的辦案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同時通過與地方紀檢、監察部門等建立協作機制,與內部各執法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捕捉信息,主動監督,避免有違法違規行為不查或查得不深不透的情況發生,提升監督的層次和水平,有效防范稽查執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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