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工作調研報告
在現在社會,報告的用途越來越大,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涵蓋報告的基本要素。你所見過的報告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行政工作調研報告,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行政工作調研報告1
一、存在問題及原因
(一)司法所日益突顯的的重要性與尷尬的社會地位不相適應
司法所是構建基層和諧的重要力量,對基層政權建設、民主法制建設、維護社會穩定起著基礎性、先導性和服務性作用,具有潛移默化、厚積薄發的“治本”功能,但卻長期得不到各層面的認可,造成這種結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司法行政職能被邊緣化。司法行政工作是政法戰線的“幕后”工作者,短期內很難體現出明顯的工作成效,這與公檢法三家“立桿見影”工作性質截然不同,大多數人認為公安工作是“硬”的,法檢工作是“實”的,司法行政工作是“虛”的,認知觀念的落后,造成司法行政職能得不到應有的重視,更難說如何理解與支持司法行政工作了。
2、司法所工作職能較弱。司法所與政法其他成員單位相比自身職能較弱,除社區矯正工作外,其它各項工作的工作和責任主體都是鄉鎮政府,司法所在各項工作中只是起到“指導”、“協調”、“參與”作用。其中人民調解、法制宣傳教育等工作都具有長期性,短期內看不到效果,更不具備強制性的特點,加之上級部門的指導性和規范性文件少,可操作性差,致使司法所給人一種工作務虛多、成績少的錯覺。
3、司法所自身定位迷失。司法所做為縣區司法局的派出機構,實行“鄉鎮和縣局雙重領導,以司法局管理為主的管理模式” 。很多司法所片面追求“有為有位”, 過于注重遵守和服從鄉鎮黨委政府的管理,工作人員大多還身兼鄉鎮多個職務,如綜治辦副主任、信訪辦副主任等,把過多的精力投入到與本職工作無關的鄉鎮工作中,顧此失彼荒了自己的“責任田”,嚴重影響了司法所業務工作的扎實開展,制約了司法行政職能的充分發揮。
(二)基層司法行政干部隊伍建設與司法所新時期的發展要求不相適應
從總體上看,司法行政隊伍的主流是好的,是一支特別能戰斗、特別能吃苦、特別能奉獻的隊伍,為穩固基層政權,維護社會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但是,由于歷史的和現實的原因,我們這支隊伍也存在著一些迫切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歸納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司法所人員編制緊缺。近年來,基層司法所基礎設施建設取得一些成效,但是人員編制仍舊十分緊缺,至今普遍達不到司法部鄉鄉建所和每所最少應有3人的建所標準,多數掛牌的司法所多為1人所或由鄉鎮工作人員兼職。現行機制難以滿足新時期司法所發展的客觀需求,人手不足的突出問題嚴重制約了基層司法行政各項工作的開展。目前,司法所工作人員擔負九項職能,雖然基中不少工作司法所只是參與部門之一,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只有司法所“一個人在戰斗”,如普法、人民調解、安置幫教等工作,做為工作和責任主體的鄉鎮政府,實際上最多也只是發文時掛個名,開會時來個人,事后基本不干事。司法所除了承擔九項職能,還要完成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繁雜的鄉鎮工作進一步擠壓了司法所工作人員的時間和精力,嚴重影響和制約了基層司法行政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 “一個人在戰斗”的司法所兩頭都要顧及,但因工作紛繁復雜、千頭萬緒難免顧此失彼,縣局和鄉鎮兩頭都得罪的情況時有發生,忙的三頭六臂卻時常處于雙方都不理解的尷尬境地。
2、司法所隊伍有待加強。司法所隊伍能力素質整體不高,影響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司法所隊伍要么“半路出家”,雖有豐富的基層工作經驗,但是缺乏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缺乏創造性和開拓進取精神,難以推動工作的深入發展;要么就是才招錄進入隊伍的新人,雖有專業知識但缺乏基層實戰經驗,造成工作被動難以打開局面的情況長期得不到解決;同時,司法所的業務培訓和用人機制不盡完善,與新形勢下司法所承擔的職能任務不相適應。優化人員結構,提高隊伍整體素質成為新時期司法行政工作迫在眉睫的內在需要。
3、司法所考核機制滯后。由于司法所工作在鄉鎮、司法局對基層司法所的管理鞭長莫及,只能將日常管理工作委托給鄉鎮。而鄉鎮部分領導對司法行政工作認識存在誤區,認為司法所業務開展并不重要,對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視程度上遠不如派出所和國土所等部門。加之我國改革現在進入深水區,基層各類矛盾糾紛凸顯,維穩壓力很大,鄉鎮迫于基層人手不足的情況,便讓司法所承擔了許多與本職業務無關的工作;而基層司法所受制于工作經費的匱乏,加之對“有為有位”存在認識上誤區,造成工作重心向鄉鎮工作傾斜,把與本職無關的工作當做主業,而本應認真開展的本職工作卻成了應付差事的副業。對于‘不務正業“的司法所只靠定期或不定期下鄉指導和每月召開工作例會是很難發現其存在的問題的,客觀上造成局機關無法及時全面掌控基層的具體工作情況。從目前來看,基層單位績效管理雖都實現了目標管理和具體的量化標準,但執行監督和督導機制并不完善,考核結果沒有得到很好的運用,年終考核名次也沒有起到獎勤罰懶的作用。對基層司法所管理上的缺位,使基層司法行政的總體效能不能得到充分發揮。
(三)司法所匱乏的經費保障體系與新形勢下的日趨加重的工作職能不相適應
基層司法所自開展規范化創建以來,受到了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在軟硬件建設上取得了明顯的實效,司法所的經費保障和以前相比,有不同程度的改觀。但因司法所工作經費并沒有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經費保障采取縣司法局定額包干,不足部分由司法所向所屬鄉鎮臨時申請經費的方式來解決,司法所經費保障并未形成長效機制。由于各鄉鎮司法所受重視程度不同以及各鄉鎮經濟發展存在差距等因素,司法所工作經費的保障與新形勢下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要求存在一定缺口。近年來,司法所又新增加了社區矯正、大調解等工作職能,工作經費缺口進一步增大,這個問題一直影響著司法所職能的發揮,困擾著司法所能否持續、穩定、深入、高效地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司法所的業務經費投入不足,制約了司法所工作的整體發展,是當前需要重視并切實加以解決的現實問題。
二、工作措施及建議:
(一)加大工作宣傳力度,從不同角度展示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特色和亮點,擴大社會知名度
1、.在轉變社會對基層司法行政固化觀念上下功夫。一是讓各級黨政領導看到司法行政部門工作的重要性,看到司法行政部門在維護基層穩定,保障經濟社會和諧發展中基礎性、先導性和服務性作用,轉變他們對基層司法行政工作重視不夠,支持力度不大的被動局面,使他們重視和支持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千方百計想辦法改善司法行政機構和工作人員的發展環境。二是改變本系統同志對本職工作的片面認識,要讓大家看到本系統工作的重大意義,增強自信心和自豪感,同時要下定決心以自身的作為爭取更好的地位,增強干事業的源動力。
2、不斷拓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進一步發揮職能作用。要緊緊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履行職責,服務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緊緊圍繞群眾法律需求開展工作,及時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緊緊圍繞形勢發展需要開展工作,使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更好地適應新形勢下的發展變化。
3、.要正確處理“為”與“位”的關系。要認清當前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大環境下司法所的工作職能以及司法所在解決人民內部矛盾中所具備的獨特優勢。牢固樹立立足本職崗位,以為求位的作為意識,發揮職能作用,充分體現司法所在維護基層穩定,促進社會發展的特殊作用,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肯定,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擁護,不斷提升司法所的地位。
(二)加強基層隊伍建設,適應新時期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的根本需求
1、加強司法所隊伍建設。全面加強司法所建設,切實鞏固“一鄉一所”的司法所設置格局。要進一步充實司法所工作力量,用好中央下達的政法專項編制,繼續采取爭取地方編制、購買公益崗位等行之有效的做法,進一步加強司法所力量;人員配置要向基層傾斜,避免“頭重腳輕”狀況的出現。要打破“一人所” 瓶頸,充分利用司法所現有人員編制,打破人員編制、行政地域限制,試行“中心所”工作模式。在處理重大疑難糾紛等工作中,實行中心所聯動機制,由過去“一人敲鑼”向“眾人打鼓”轉變,充分發揮集群作戰的優勢。要加強領導班子隊伍建設,增強領導班子的凝聚力、戰斗力。班子是隊伍建設的核心,要在隊伍建設中堅持“抓班子、帶隊伍、促發展”的工作思路,配強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領導班子隊伍,充分發揮班子在隊伍建設中的領導核心作用。
2、把好人員準入關。要注重年輕化、知識化,切實解決人員老化和專業人才缺乏的問題,通過公開招錄或者選調的形式,將具有法律本科專業知識的人才錄入司法行政隊伍,輸入“新鮮血液”,解決人員老化、青黃不接的問題。建立完善工作人員培訓的長效機制,結合工作需要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培訓,通過宗旨意識教育、素質能力教育、法律知識教育等,不斷提高隊伍的政治和業務素質。打造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基層工作隊伍。從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多關心和愛護工作在一線的基層工作人員,幫助他們解決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難,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要建立健全良好的選人用人機制,使基層工作人員有盼頭、有奔頭,讓優秀的人才脫穎而出,真正形成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用人機制。
3、完善績效考核體系。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建立內部制度化管理和社會輿論監督相結合,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和呼聲,及時采納合理化建議,并將群眾的滿意度納入工作考核。考核工作要注重實績、客觀公正,要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獎懲機制,避免照顧性和輪流性的獎勵以及形式性懲罰的情況出現,要用好考核結果,以考核結果為依據開展司法所長輪崗交流,要把工作踏實,作風優良的干部交流到工作條件較好的基層所任職,讓作風飄浮、成績低劣的干部去條件艱苦的環境接受鍛煉。通過客觀、公正的考核獎懲機制,激發司法所工作活力。引導全局形成能者上,庸者下,人人爭先的濃厚競爭氛圍,激發干部的工作熱情,帶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健康發展。
(三)加大基層司法行政經費保障力度,助推司法所工作有序開展
要牢固樹立基層穩則全局穩,基層活則全局活,基層強則全局興的'意識,切實做到經費保障向基層傾斜。司法局在持續增加司法所公用經費的同時,要加強與鄉鎮黨委政府的聯系,積極為基層司法所爭取和協調充足的工作經費,形成經費保障長效機制,確保司法所工作的正常開展。統籌兼顧,因地制宜,最終將司法所的公用經費、專項經費、業務經費等納入財政預算,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做相應調整,形成切實有效的長效保障機制。同時,司法行政機關自身也應加強資金監管,做到規范、安全、有效使用每一筆經費,為基層司法行政事業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行政工作調研報告2
依法行政、建設法治社會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證,也是社會進步、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國家也明確把“不斷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觀念和能力”列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成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標之一。為此,區采取民意調查、聽取匯報、進行座談、等形式,對我區當前依法行政工作進行了深入調研,真正掌握了我區依法行政工作當前的現狀、存在問題,針對存在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情況
近幾年來,尤其是區劃調整后,區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較為明顯的成效,全區依法行政管理逐步走上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建立了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促進了各項法律、法規的全面實施,保證了依法行政工作落實到實處、深入民心。
一是建立健全了依法行政制度體系。我區各級政府和各行政職能部門都比較重視依法行政各項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普遍推行了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制,部分單位建立了評議考核機制,完善了執法程序、政務公開等工作制度。明確了各級各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責任、權力、義務,建立健全了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與個人升遷、獎懲的“裙帶”關系,通過對執法主體嚴格要求、執法依據客觀公正、執法行為以人為本等方面進行整體“亮相”,最大限度地避免各職能部門職責“交叉”、職能“錯位”的等問題。真正做到了以制度管人,以制度辦事的良性發展環境,從而克服了行政工作的隨意性,促進了廉政建設,加強了作風建設,提升了民意。
二是普遍增強了依法行政的意識。近幾年來,全區各級政府和各部門的領導在重大工作決策,推行新的工作方法,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時,都首先考慮所作做的工作是否合法,從而保證了決策的合法性。為了增強所屬人員依法行政工作意識和能力,全區每年都要舉辦各種有關行政法規知識培訓、集訓班,營造了人人學法、懂法、守法、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圍。尤其是對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做到上崗前有培訓、上崗后有考核,并將法律知識培訓和業務知識培訓作為一項經常性的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計劃。通過各種形式的法律學習培訓,提高了領導干部和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自覺性,依法辦事已逐步成為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自覺行動。
三是真正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領導干部及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是落實依法行政工作核心,是提高辦事工作效率的根本點,是促進社會和經濟發展全面發展的最終目的。近幾年來,龍子湖區一直把提高領導干部及工作人員的依法行政能力作為構建和諧龍子湖區、率先崛起龍子湖區的重要手段,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決策性更加科學。各行政職能部門普遍建立了重要決策分析、論證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一些單位和部門在出臺重一些新的意見(辦法)前,通常采取走訪、座談等多種形式,主動征求下級或其它單位的意見和建議,為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提供依據。二是辦事效率明顯增強。通過信息公開,實現了資源共享、業務協同,縮短審批手續、時間等一系列便民措施,尤其是農村實現“一站式”服務,提高了辦事效率,較好的體現以人為本管理和服務思想。三是協調和化解矛盾方式越來越靈活。區劃調整后,我區增加了兩個鄉鎮,由原來的單一非農城區轉變為城鄉結合的新型城區,工作性質由原來的單一城市結構向城鄉多元化結構發展,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業用地的征遷,農村各種矛盾隨之增加,各種信訪、上訪問題也不斷增加,為此,我區各職能部門也因應形勢變化,改變過去那種傳統的接待方式,而是換位思考,采取“以事明理、以理服人”的方法做好群眾矛盾化解工作,并取得較好的效果。
四是依法行政監督力度明顯增強。近年來,龍子湖區所屬各單位針對行政審批、管理、招工、提升、評優評先都能將法律依據、辦事程序、審批期限、承辦機構和人員、辦理結果等向社會公示,建立健全公開透明的知情權,為公正的監督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有行政執法權的部門還通過聘請行政執法監督員,向社會發出調查問卷等方式,積極開展執法效能監察,加大社會監督力度,改善執法服務環境。
二、依法行政存在問題
當前,政府各職能部門、各級領導干部在法律對其剛性約束越來越嚴和群眾要求依法行政管理的呼聲越來越高、各種社會矛盾日益突現等多重壓力下,實施行政管理的難度也越來越大。某些工作常常陷入依法辦事困難重重,違法行政屢屢被告等的兩難境地。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法律賦予的權力已滯后所承擔的工作任務。隨著改革的深入,城市建設的發展以及各種社會矛盾的突現,一方面各行政職能部門城市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等任務繁重,而另一方面法律法規賦予管理、執法的手段與現階段嚴格執法的要求不相適應。比如對占道經營等城市管理老大難問題的整治,現行法律賦予的執法和處罰手段有限,只能是作出警告、沒收經營工具,作出罰款等處理,這些執法手段過于軟弱,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老大難問題。又如在現行執法過程中暴力抗法、故意傷害行政執法人員、以及圍攻行政執法機關等現象越演越烈,但是,對這些現象法律又沒有賦予任何“特權”,往往對這些問題只能簡單處理,執法嚴了,怕影響安定團結,引起集體性的上訪,如果執法不嚴,既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又影響了行政機關的形象。
二是少數群眾的法制意識還不是很強。隨著社會的進步,民主與法制建設不斷深入,依法行政不單純要求執行人員要具備法律素質,更主要的是廣大人民群眾也需要懂法、守法。但現階段還存在群眾的法律意識,守法意識還不高,遇到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時,既不按相關規定和法律要求來自覺接受處理,也不聽執法人員的勸說,甚至有的還扇風點火,希望群眾把事情鬧大,有地當面就支持違法、違紀人員,反映了部分群眾法律意識淡薄,守法意識不高,直接影響到依法行政的效果,也不利于執法環境的改善。
三是化解矛盾的方式還相對比較簡單。在社會轉型時期,尤其是區劃調整后,我區由單一的城區結構轉變為城鄉共同發展的多種結構城區,區域內的利益結構和分配結構出現了新的調整和變化,社會矛盾突現出多樣化和復雜化,相應地要求對化解矛盾的手段的創新。但現階段,我區化解社會矛盾的手段還比較單一,大部分通過信訪或事后調處緩解,渠道單一、方法不多、制度不全,還未能健全多種形式的矛盾化解和預防機制。
三、依法行政的對策
針對目前我區有依法行政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社會矛盾的現狀,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進一步加強我區依法行政工作,推進法治社會的建設。
一是加大普法力度,改進執法方式。一方面要從社會著手,進一步加大法制宣傳教育的力度、廣度和深度,使廣大人民群眾真正了解和熟悉法律的內在精神,真正樹立起自覺守法意識,最大限度地減少抗法、拒法的問題發生;另一方面要采取多種辦法和措施,進一步強化干部隊伍、特別是行政執法隊伍的法制意識和嚴格執法意識,避免行政行為和行政執法的主觀隨意性,提高行政干部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和社會的能力,提高行政執法的質量和水平。
二是完善法律制度,建立透明的依法行政環境。凡涉及經濟發展、城市建設、人民生活等方面的重大決策,事先應由法制機構或委托專家、學者進行分析論證;對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大決策,應盡可能通過公開方式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對群眾認可的要辦好,對群眾反對要一律“下馬”。加大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評議考核制度和政務公開制度,增加透明度,建立健全良好的依法行政環境。
三是加強依法行政監督,營造和諧的社會氛圍。一方面加強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全面落實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制,堅決糾正行政違法。另一方面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保障和支持嚴格依法執法的行為,使執法人員敢于執法。為此,領導干部要經常深入基層調研,對可能會引起社會矛盾的隱患如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等問題,要制定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從根本上減少和消除隱患。同時,還要將精通法律、政策,協調和工作能力強的干部充實到信訪部門,暢通投訴、申訴渠道,防止矛盾激化,營造文明、和諧的社會氛圍。
行政工作調研報告3
鄉鎮人民政府是我國政權體系中最基層單位,同廣大人民群眾接觸最直接、最密切,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陣地。 為全面掌握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況,了解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行政過程中的問題,針對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積極尋求相應的完善措施和對策。縣委黨校、縣法制辦、法院、編辦、政務服務中心等單位負責人,先后到當涂縣太白鎮、石橋鎮、護河鎮等多個鄉鎮開展了依法行政工作專題調研。
一、工作開展現狀
近年來,該縣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意識不斷增強,執法人員素質不斷提高,建設法治政府的力度不斷加大,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較大進展,主要表現為“四個明顯”。
(一)依法行政觀念和意識明顯增強。從調研的各個鄉鎮來看,普遍成立了依法行政領導小組,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組長,分管政法工作的負責人為副組長,督促指導鄉鎮依法行政工作;建立了領導干部學法制度,每個月開展一次法律專題學習,領導干部帶頭學法、用法、守法,依法辦事;鄉鎮司法所經常深入中小學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二)決策水平和監督意識明顯增強。調研中發現太白鎮、石橋鎮等鄉鎮聘請或邀請法律專家參與政府重大決策,護河鎮對園藝桃花節、美好鄉村建設等重大活動、重大項目,組織群眾進行了聽證,充分聽取群眾的意見,進行了風險評估和跟蹤服務,將決策結果及時公開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三)法制宣傳和法制教育明顯加強。多數鄉鎮積極開展“六五”普法活動,廣泛宣傳與人民群眾息息相關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積極開展法律“六進”活動,舉辦“法律走進尋常百姓家”、農民工維權廣場普法現場會、平安家庭專題講座等活動,加強重點人群的法制宣傳教育。
(四)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明顯增強。鄉鎮執法人員經常集中學習,針對辦案過程中出現的疑難問題進行集體討論,理論與實踐得到有效結合。在執法過程中,要求執法人員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同時實行執法責任制,增強執法人員的責任心和使命感,對于執法不力、失職行為給予嚴肅處理,有效提高了執法效率。
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此次調研了解到鄉鎮依法行政進步的同時,也發現一些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有:
一是無專門的法制機構。目前,該縣各鄉鎮政府沒有設立相應的法制機構,每個鄉鎮僅有一名法制員,負責鄉鎮政府相關文件的審核把關及執法指導等工作,無法保證鄉鎮政府依法行政的政治方向。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缺乏有效的制度規范,沒有把需要辦理或者管理的事務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運行軌道。
二是“人治”現象依然突出。政府工作人員有些工作不規范,不能完全依法依規按程序辦事,勢必帶來一些矛盾和問題,比如計劃生育、征遷補償、違規搭建、土地流轉、水面發包等方面。在基層找領導、找“熟人”辦事現象普遍,而且找人辦事比按程序、按規矩辦事效率高,依法辦事在某些方面變成“依人辦事”,“人治”現象依然明顯。
三是鄉鎮政府權力與責任不一致。鄉鎮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政治、經濟等全方位的行政管理職能,但隨著鄉鎮政府機構設置、職能設定的變更和相關立法的滯后,鄉鎮政府逐步演變成“權力空殼化、責任無限化”的局面,往往出現“看得見管不了,管得了看不見”,如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城鎮建設、土地管理等突出問題,而這些問題一旦造成嚴重后果,鄉鎮政府往往又是第一責任人。
四是執法部門偶有推諉現象。鄉鎮執法面對的對象多是老百姓,執法難度大,偶爾出現執法部門推諉現象,比如農村秸稈禁燒工作,行政執法主體之間相互扯皮,環保部門經常推給公安部門執法,而公安部門認為秸稈禁燒沒有具體的管理依據,應該由鄉鎮政府和村里進行管理,而鄉鎮政府和村里由于不是執法主體,又無權執法,形成這樣一種尷尬情形。
五是鄉鎮行政執法力量薄弱,且缺乏有效監督。各鄉鎮受人員編制等因素影響,正式編制的執法人員數量少,難以勝任繁重的執法任務。各鄉鎮都聘有數十人的臨時人員,作為執法的協助力量,而這些臨時人員不能獨立執法,其自身素質也相當有限,在協助執法過程中,不太清楚什么事情該辦、什么事情不該辦,辦錯了也沒人管,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
三、對策及建議
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依法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國作為治國之道,必然要求依法行政。那么如何才能提高基層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建議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是把依法行政納入政府考核體系。縣級政府對鄉鎮政府年度考核體系中,未能有效地將依法行政列入年度考核范圍。建議縣級政府在修訂鄉鎮政府考核體系時,把依法行政工作作為獨立指標,進行單獨考核,將依法行政真正納入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實行一票否決制,只有這樣,才能引起各級各部門領導的高度重視,才會真正花時間、花精力去認真抓好這項工作,才能逐步實現建設法治政府這一目標。
二是加大法律宣傳教育力度。從調研情況來看,基層普法教育工作做得還不盡如人意,離國家依法行政的目標還相距甚遠,加強基層普法尤為必要。縣、鄉政府要積極開展法律宣傳教育活動,加大對農村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送法律知識進學校、進社區、進村入戶,真正落實好“六五”普法教育。同時,要加強對鄉鎮基層政府和村兩委班子的法律宣傳教育,提高農村基層干部法律意識,更新他們依法行政的觀念。
三是鄉鎮政府設立法制辦公室。建議在鄉鎮黨政辦公室基礎上,加掛法制辦公室牌子,與鄉鎮黨政辦公室合署辦公,主要負責鄉鎮規范性文件、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核,監督基層站、所執法活動,以及鄉鎮便民服務中心和信息公開等工作,同時要積極承辦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調解疑難案件等工作,進一步提高基層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能力。
四是加強鄉鎮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嚴把進人關和上崗關,執法人員要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取得相應的行政執法資格和證書,方可上崗。建議成立鄉鎮綜合執法機構,對鄉鎮執法力量進行整合,不局限于某一行業某一領域,賦予執法人員在鄉鎮管理各方面的執法職責,定期或不定期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有效形成執法合力;建立鄉鎮執法動態聯合巡查機制,實行鄉鎮管理聯合執法巡查常態化。
五是加大依法行政培訓力度。每年要加強對鄉鎮領導干部和執法人員(含聘用人員)的培訓,進一步提高其依法行政意識和執法水平;同時要加強對鄉鎮職能部門負責人、村“兩委”班子成員的培訓,提高其駕馭全局、服務基層、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能力。
六是開展鄉鎮委托綜合執法試點工作。把開展鄉鎮委托綜合執法工作作為行政執法改革的重點,將執法重心下移、執法力量整合,在鄉鎮掛牌成立綜合執法大隊,重點在建房、土地、市場、衛生等領域履行行政執法權,同時建立科學的運行機制,進一步提升鄉鎮行政管理效能,實現鄉鎮管理向服務型、法治型轉變。
七是落實鎮務村務公開制度。要進一步推行鎮務、村務公開,提高政務公開的宣傳教育和透明度,保證老百姓充分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增強基層干部依法辦事的意識;同時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對基層政府和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要切實增加違法行政成本,依法追究責任。
八是全面創建省依法行政示范鎮。各鄉鎮要積極爭創依法行政示范鄉鎮,成立鄉鎮主要負責人牽頭的創建領導小組,制定詳細的創建工作方案,將機構、人員配齊到位,明確專人負責,統籌創建各項工作,并積極整理收集創建資料,全力開展省依法行政示范鄉鎮創建活動。
九是加強依法行政制度建設。要進一步加強基層政府行政決策機制、行政執法資格制度、民主監督實效機制等一些制度建設,圍繞項目建設、招商引資、美好鄉村建設、征遷安置等重點工作抓制度,圍繞群眾反映的環境污染、土地流轉、水面發包等突出問題抓制度,“把權力放進制度的籠子里”,放進依法行政的籠子里,并強化制度的落實。
行政工作調研報告4
工作運行情況
總體上看,全縣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工作是全面跨越發展、富民強縣步伐的一項重大決策,得到了基層廣大干部群眾內積極擁護與大力支持。自20xx年11月全面完成調整并運行半年多來,基本達到了“工作運轉有序、資源配置優化、發展活力增強”等效果,為加強和有力推進鄉政府成為服務型、發展型、責任型、法治型政府的現代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等奠定了堅實基礎。
1、資源配置優化。行政區域調整后,將原村納入鄉,現我鄉大多數行政村均在一條線路上。能在區域范圍內優化配置資金、技術、土地、勞動力等要素資源,能在范圍內統籌推進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和教育、衛生、文化等社會事業建設,全面提高人民群眾生活水平。
2、行政效能提高,服務水平提升。進一步完善了鄉機構設置,逐步建立起統一效能的組織體系和管理框架,降低運行和發展成本,提高了行政效能。調整后,實行集中辦公,將與群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服務項目納入中心“一站式”辦理,并規范即辦、代辦、協辦三類辦事流程,例如:上納咪村村民到所屬鄉政府辦理事務行程縮短近40公里,極大改善了群眾辦理不方便情況。
3、班子團結,各項事業蓬勃發展。行政區域調整后,班子隊伍優化配置,增強了干部的凝聚力,戰斗力,積極推動各項事業。一是有序推進項目建設。強化領導,明確職責落實時間節點責任制,加強監督使項目建設能夠按時完成。二是穩步推進脫貧攻堅。幫扶力量增強,幫扶措施切實有效,補足工作短板,堅決打贏精準扶貧攻堅戰。三是環境治理初見成效。扎實開展“三域一居”環境整治、月周末大掃除和“六化三整治”工作,建立垃圾清運隊,有效改善了我鄉環境衛生,使鄉村面貌煥然一新。
存在的問題
1、工作規劃不足。目前面臨人口增多、面積增大、產業增加、需求增強、要求提高等一系列新變化,必然要求從統籌城鄉發展的新的視覺開展工作。目前缺乏整體性、長遠性和全局性的總體規劃。加之因上納咪村納入我鄉后,增加寺廟工作,缺乏寺廟管理經驗,尚沒有完全適應調整后的新常態要求,習慣于老的思維方法,沒有更深、更主動思考發展。
2、干部力量亟待加強。管理地域、群眾人數大幅增加,推動經濟發展的任務加重,而人員配合相對缺乏。一是絕大多數干部一身數職、一身多責,無力承接專業性較強的事權。對一些業務技能要求較高的職權,但是鄉由于人才不足,技術力量無法支撐而不能“接權”;二是基層干部缺編嚴重,但對缺編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的招錄、遴選等沒有自主權,無法及時補充配備所缺人員。三是人員配備不到位,被抽借人員多。造成一些工作出現斷檔,工作質量得不到保障。四是缺乏專業性技術型人才。例如:無寺廟管理專業人員。
工作建議
1、突出規劃引領。突出特色,在功能互補、配套服務、協調并進的框架下進行規劃定位,特別是要結合民族文化傳統等資源稟賦,塑造鄉鎮個性特色。
2、強化指導監管。建立對鄉鎮的考核評比體系,分不同的類型對鄉鎮進行考評排位,指導激勵鄉鎮加快發展。
3、充實鄉鎮力量。根據鄉鎮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總量設置領導班子職數和職能機構,因地制宜,區別對待,配齊配足行政、事業編制人員,改變一個辦公室承擔多項職能,一個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身兼數職的現狀。彌補鄉鎮專業業務人員不足的問題;將現有的管理人員逐步按程序調整至與所學專業對應的管理崗位,充實專業技術隊伍。規范干部流動和借調管理。
4、加強集中培訓,提升鄉鎮干部隊伍能力素質,建立健全干部培訓輪訓制度,大力組織實施專業知識培訓和再教育工程,更新發展理念、知識結構,加強激勵塑造,綜合運用薪酬、職務晉升等各種激勵手段,使更多的人員成為適用性更強的“通才”,切實減少用人成本和人力冗余。
行政工作調研報告5
眾此周知,有為才有位。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為”就在于其服務經濟,維護穩定。效果實在,就能真正迎得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近幾年,我縣的基層司法行政事業有了一定的發展,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但是,也暴露出了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
一、存在的問題
(一)司法所還不能全面履行職能。目前,我縣有基層司法所12個,只有7個司法行所有司法助理員在職,其他5個司法所是鄉鎮干部代理。司法所工作經費嚴重不足,普法、依法治理、安置幫教、人民調解、社區矯正等本職工作難以落實,法律服務、代表政府處理民間糾紛、綜合治理和臨時交辦等項職能的履行也是參差不齊。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欠規范,難以實現辦所初衷。上世紀80年代以來,相繼在城關、古陽、默戎、河西等鄉鎮人民政府組建了基層法律服務所,均以管理不善而停辦。現只剩下縣司法局組建的聯合法律服務所——衛權法律服務所還拼命掙扎,勉強維持運轉。衛權所的注冊法律工作者由10多人到現在的幾人。由于管理欠規范,導致法律工作者道德素質不高,追求經濟利益多,履行義務少,違章執業時有發生,偏離了基層法律服務所因有的運行軌道,難以達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的目的。
二、建議和對策
(一)整合職能,發揮優勢。對司法所、法律服務所的職能予以整合,取長補短,優勢互補、互濟余缺。將法律服務所的觸角延伸到各鄉鎮司法所,將司法助理員作為法律服務所的法律工作者(有資格證的)或輔助工作人員(無資格證的),擴大法律服務所的容量和活動空間。司法所的工作由掛靠鄉鎮的司法助理員、法律工作者或輔助工作人員完成。作經費主要來源于財政安排和向鄉鎮人民政府提供的法律顧問費(由局領導與鄉鎮領導協調),并撥至法律服務所帳戶,由法律服務所統一安排支付。所內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分類管理,財政工資、福利的人員,原則上由局機關負責,視其在法律服務所中開展的工作情況,適當享受法律服務所補貼。非財政發放工資、福利的人員,按照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由法律服務所比例安排工資、福利,并為其辦理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從而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并舉。
(二)加強司法所的建設。在利用國債資金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的同時,還要加強組織建設,為每個司法所配備2名工作人員,福利待遇從優,調動全局干部、職工、律師、法律工作者下所工作的積極性。為排除后顧之憂,司法所工作人員實行動態管理,適時交流。為照顧家人在鄉鎮的工作人員實際困難,可采取干部輪流到司法所值班或設立業務接待日制度,實行個別接待,統一調整,集中辦理機制。未到司法所值日值班的工作人員,一般應在局機關或法律服務所總部上班,完成局機關和法律服務所的工作。另外,還要加強司法所長的培養選拔工作,提高司法行政干部的政治待遇,堅定干部獻身司法行政事業的信心。
(三)嚴格按照司法部的有關規定,強化法律服務所的管理
1.在辦所方式上,實行與司法所“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實現司法所指導管理與法律服務經濟反哺的統一,增強系統內部自身造血功能。
2.在組織人事上,基層法律服務所長任應由縣司法局委任,在過度時期,不煩試行局領導兼任。法律服務工作者實行聘用制,文秘、財會、行政等輔助工作人員從現在職干部中安排。
3.在業務管理上,應嚴格執行司法部關于基層法律服務業務范圍、工作原則和服務程序的規定。建立統收集,統一委派,凝難法律事務集體討論,重要案件報告等項制度,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服務質量、效率的檢查、監督、考評和處分制度。統一收費、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格遵守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管理制度;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當事人應當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建立健全基層法律服務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4.在財務管理上,原則上實行自收自支,獨立核算。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的報酬,應當在綜合考評的基礎上,與其業務水平,工作實績掛鉤,一般應占法律服務收費的60左右,另外,40應作為事業發展、社會保障和獎勵基金使用。
(四)建立基層司法所長效保障機制。在貧困小縣,法律服務反哺司法行政是必要的,這是基層司法行政創“為”的應急之措。要想基層司法行政事業取得長足發展,還得靠政府增加投入,增強輸血功能,建立長效保障機制。
1.大力宣傳基層司法行政的性質、職能、地位和作用,爭取縣、鄉兩級黨委、政府領導的重視和支持。
2.縣、鄉兩級政府應當將司法所的工作經費包括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調解、安置幫教
等9項職能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證基層司法所正常開展工作,充分發揮其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務功能,最終達到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的目的。
行政工作調研報告6
依法行政、建設法治社會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證,也是社會進步、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國家也明確把“不斷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觀念和能力”列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xx年建成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標之一。為此,我區采取民意調查、聽取匯報、進行座談、等形式,對我區當前依法行政工作進行了深入調研,真正掌握了我區依法行政工作當前的現狀、存在問題,針對存在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情況
近幾年來,尤其是區劃調整后,XX區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較為明顯的成效,全區依法行政管理逐步走上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建立了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促進了各項法律、法規的全面實施,保證了依法行政工作落實到實處、深入民心。
(一)建立健全了依法行政制度體系
我區各級政府和各行政職能部門都比較重視依法行政各項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普遍推行了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制,部分單位建立了評議考核機制,完善了執法程序、政務公開等工作制度。明確了各級各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責任、權力、義務,建立健全了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與個人升遷、獎懲的“裙帶”關系,通過對執法主體嚴格要求、執法依據客觀公正、執法行為以人為本等方面進行整體“亮相”,最大限度地避免各職能部門職責“交叉”、職能“錯位”的等問題。真正做到了以制度管人,以制度辦事的良性發展環境,從而克服了行政工作的隨意性,促進了廉政建設,加強了作風建設,提升了民意。
(二)普遍增強了依法行政的意識
近幾年來,全區各級政府和各部門的領導在重大工作決策,推行新的工作方法,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時,都首先考慮所作做的工作是否合法,從而保證了決策的合法性。為了增強所屬人員依法行政工作意識和能力,全區每年都要舉辦各種有關行政法規知識培訓、集訓班,營造了人人學法、懂法、守法、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圍。尤其是對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做到上崗前有培訓、上崗后有考核,并將法律知識培訓和業務知識培訓作為一項經常性的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計劃。通過各種形式的法律學習培訓,提高了領導干部和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自覺性,依法辦事已逐步成為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自覺行動。
(三)真正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
提高領導干部及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是落實依法行政工作核心,是提高辦事工作效率的根本點,是促進社會和經濟發展全面發展的最終目的。近幾年來,XX區一直把提高領導干部及工作人員的依法行政能力作為構建和諧XX區、率先崛起XX區的重要手段,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決策性更加科學。各行政職能部門普遍建立了重要決策分析、論證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一些單位和部門在出臺重一些新的意見(辦法)前,通常采取走訪、座談等多種形式,主動征求下級或其它單位的意見和建議,為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提供依據。二是辦事效率明顯增強。通過信息公開,實現了資源共享、業務協同,縮短審批手續、時間等一系列便民措施,尤其是農村實現“一站式”服務,提高了辦事效率,較好的體現以人為本管理和服務思想。三是協調和化解矛盾方式越來越靈活。區劃調整后,我區增加了兩個鄉鎮,由原來的單一非農城區轉變為城鄉結合的新型城區,工作性質由原來的單一城市結構向城鄉多元化結構發展,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業用地的征遷,農村各種矛盾隨之增加,各種信訪、上訪問題也不斷增加,為此,我區各職能部門也因應形勢變化,改變過去那種傳統的接待方式,而是換位思考,采取“以事明理、以理服人”的方法做好群眾矛盾化解工作,并取得較好的效果。
四是依法行政監督力度明顯增強。近年來,XX區所屬各單位針對行政審批、管理、招工、提升、評優評先都能將法律依據、辦事程序、審批期限、承辦機構和人員、辦理結果等向社會公示,建立健全公開透明的知情權,為公正的監督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有行政執法權的部門還通過聘請行政執法監督員,向社會發出調查問卷等方式,積極開展執法效能監察,加大社會監督力度,改善執法服務環境。
二、依法行政存在問題
當前,政府各職能部門、各級領導干部在法律對其剛性約束越來越嚴和群眾要求依法行政管理的呼聲越來越高、各種社會矛盾日益突現等多重壓力下,實施行政管理的難度也越來越大。某些工作常常陷入依法辦事困難重重,違法行政屢屢被告等的兩難境地。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法律賦予的權力已滯后所承擔的工作任務
隨著改革的深入,城市建設的發展以及各種社會矛盾的突現,一方面各行政職能部門城市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等任務繁重,而另一方面法律法規賦予管理、執法的手段與現階段嚴格執法的要求不相適應
。比如對占道經營等城市管理老大難問題的整治,現行法律賦予的執法和處罰手段有限,只能是作出警告、沒收經營工具,作出罰款等處理,這些執法手段過于軟弱,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老大難問題。又如在現行執法過程中暴力抗法、故意傷害行政執法人員、以及圍攻行政執法機關等現象越演越烈,但是,對這些現象法律又沒有賦予任何“特權”,往往對這些問題只能簡單處理,執法嚴了,怕影響安定團結,引起集體性的上訪,如果執
法不嚴,既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又影響了行政機關的形象。
(二)少數群眾的法制意識還不是很強
隨著社會的進步,民主與法制建設不斷深入,依法行政不單純要求執行人員要具備法律素質,更主要的是廣大人民群眾也需要懂法、守法。但現階段還存在群眾的法律意識,守法意識還不高,遇到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時,既不按相關規定和法律要求來自覺接受處理,也不聽執法人員的勸說,甚至有的還扇風點火,希望群眾把事情鬧大,有地當面就支持違法、違紀人員,反映了部分群眾法律意識淡薄,守法意識不高,直接影響到依法行政的效果,也不利于執法環境的改善。
(三)化解矛盾的方式還相對比較簡單
在社會轉型時期,尤其是區劃調整后,我區由單一的城區結構轉變為城鄉共同發展的多種結構城區,區域內的利益結構和分配結構出現了新的調整和變化,社會矛盾突現出多樣化和復雜化,相應地要求對化解矛盾的手段的創新。但現階段,我區化解社會矛盾的手段還比較單一,大部分通過信訪或事后調處緩解,渠道單一、方法不多、制度不全,還未能健全多種形式的矛盾化解和預防機制。
三、依法行政的對策
針對目前我區有依法行政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社會矛盾的現狀,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進一步加強我區依法行政工作,推進法治社會的建設。
(一)加大普法力度,改進執法方式
一方面要從社會著手,進一步加大法制宣傳教育的力度、廣度和深度,使廣大人民群眾真正了解和熟悉法律的內在精神,真正樹立起自覺守法意識,最大限度地減少抗法、拒法的問題發生;另一方面要采取多種辦法和措施,進一步強化干部隊伍、特別是行政執法隊伍的法制意識和嚴格執法意識,避免行政行為和行政執法的主觀隨意性,提高行政干部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和社會的能力,提高行政執法的質量和水平。
(二)完善法律制度,建立透明的依法行政環境
凡涉及經濟發展、城市建設、人民生活等方面的重大決策,事先應由法制機構或委托專家、學者進行分析論證;對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大決策,應盡可能通過公開方式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對群眾認可的要辦好,對群眾反對要一律“下馬”。加大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評議考核制度和政務公開制度,增加透明度,建立健全良好的依法行政環境。
(三)加強依法行政監督,營造和諧的社會氛圍
一方面加強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全面落實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制,堅決糾正行政違法。另一方面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保障和支持嚴格依法執法的行為,使執法人員敢于執法。為此,領導干部要經常深入基層調研,對可能會引起社會矛盾的隱患如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等問題,要制定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從根本上減少和消除隱患。同時,還要將精通法律、政策,協調和工作能力強的干部充實到信訪部門,暢通投訴、申訴渠道,防止矛盾激化,營造文明、和諧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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