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報告的使用成為日常生活的常態,報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應該是準確無誤的。我們應當如何寫報告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機動車交通交通事故責任案件的特點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數量大
道路交通案件的數量大有其多重原因,一方面公民的安全意識不強,不遵守交通規則,過馬路不看紅綠燈,甚至還有翻越隔離欄桿的行為,電動摩托車在馬路上隨意行駛,造成事故頻發。另一方面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淡化了交警部門的調解職能,改變了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行政調解為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導致案件大量涌向法院。依某地法院為例,20xx審判年度某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計811件,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419件,占當年民一類案件51%。20xx審判年度該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計730件,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共計362件,占當年民一類案件50%。
(二)案件審理期限長
依某地法院為例,20xx審判年度該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共計362件,其中需要傷殘鑒定以及財產損失鑒定的案件為270件,約占總數的3/4。這類案件從立到審,大都經歷較長時間的中止程序來進行鑒定,造成大量案件審理期限過長。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一般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根據《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對于人身受到傷害的,一般應自醫療終結后或者作出鑒定之日起一年內起訴;對于財產受到損害的,一般應在二年內起訴。如果超過訴訟時效的規定,又無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受害人將失去獲得法律保護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會立即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防止事故責任方逃避、隱匿、轉移賠償財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當事人會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盡管此時受害方尚未醫療終結或作出鑒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往往會采取中止審理的方式,避免案件超過審理期限。待當事人醫療終結后有些案件還需要經過司法鑒定這一個步驟,也就是說治療終結后申請法院委托鑒定,無形中將該項程序納入了法庭的審理步驟。當事人的鑒定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是,如果當事人申請鑒定的事項屬于提出反駁證據、相反證據、新的證據范圍內的,提出鑒定申請的時間可不受舉證期限的限制;另外,對申請鑒定的事項涉及重大利益的,為了解決矛盾、平衡雙方利益,提出鑒定申請的時間也可不受舉證期限的限制。在審理過程中進行司法鑒定的也不計入審限。這自然造成了案件審限過長,因此部分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在審理時往往會因證據來源的條件顯得較為繁瑣復雜,由簡易轉為普通審理。
(三)大部分案件相對簡單,但雙方不容易達成調解
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會根據現場情況作出責任劃分明確的交通事故責任報告,此份報告是審理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且證明力強。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一方要求盡快得到賠償救治。事故責任一方以及責任主體之一保險公司則表示在責任劃分明確后進行合理賠償。法院的審理往往就是在理清事故的責任、費用等問題后作出裁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該法第74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4條的規定,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書。據此,可以理解為: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程序選擇權,即可以選擇申請公安機關調解或向法院起訴。在審判實踐中責任主體之一保險公司也不認可調解書,交強險是一種社會性質的保險,它區別于商業保險,不盈利、不虧損是其自身特點。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條的規定,事故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支付搶救費用。該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雖然調解書在執行上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保險公司根據其自身的業務需要拒絕調解,往往雙方當事人拿到的是調解而成的判決文書。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因制度缺陷,致使的現象。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是明確的侵權案件,機動車保險是典型的合同案件,二者屬于兩種案由。但為提高審判效率,保障當事人權利。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往往追加機動車責任方投保的保險公司為被告直接參與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審理,雖然有法釋【20xx】19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作為依據,但法理依據欠缺。
案件自身特點(在這個鏈條中涉及到案件當事人、公安機關、醫療機構、司法工作人員、鑒定機構、審判組織、以及執行機構的參與其中)及監督制度缺失,造成因交通事故各個環節多又缺乏制度約束,各個環節的機構又很難統籌的達成更高的監督體制。造成部分司法及保險機構工作人員利用法律漏洞(即不違法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而進行牟利的現象時有發生。
目前,一些南方城市(已有向北方城市蔓延趨勢)已經出現部分人員通過先行墊付治療費用而盈利的現象。即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方在未得到賠償又等不到法院判決執行款的情況下,部分人員提供先行墊付治療費用,待判決生效后提取賠償執行款中除治療費用外更多的利益。
二、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遇到的問題
(一)部分案件較為復雜,需要具有經驗的法官加以審理
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雖然大部分是經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權責明確的案件,但在實踐中還存在很多復雜情形例如:判定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車輛買受人、受贈人責任問題;判定車輛掛靠人、承租人、承包經營人責任問題;判定車輛借用人責任問題;判定駕駛員的責任問題;判定車輛被盜搶后的責任承擔問題;判定車輛維修人、保管人的責任問題;判定學習駕駛員在駕駛培訓機構學習期間發生事故的責任問題;判定道路施工人、道路產權人、維護人責任問題;判定行為人的違法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或者破壞道路及道路配套設施的問題;判定無償搭乘人責任問題等情況,這需要富有經驗的法官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運用法律加以解決。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數量大,審判人員短缺,案件審理期限長且不易調解
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數量大,通過數據已經充分顯現出來。法院審判人員在未增加的前提下在審理此類案件中面臨較大壓力。雖然有些案件案情相對簡單,但因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自身特點造成審理期限過長且案件往往不能以調解結案。這樣為審判工作帶來很大不便,往往案件當年立案不能在當年審理結案變成積案轉而給第二年的工作造成負擔,影響法院的綜合指標。
(三)案件執行難
當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有《交強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保障,但在實踐中往往有很多事故責任者是未參加保險的司機或是摩托車駕駛人員,案件發生后有些人員責任方或逃逸或下落不明,有些人員在事故發生后自身受傷需要治療,沒有能力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往往原告拿著法院生效的判決書對責任人不能執行,案件只能中止執行。
(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在實踐中已經形成了固有鏈條以及審理模式,在法律法規未作改進的情況下很難對案件進行快審快結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審理依據是現有的法律法規在實踐中已經形成了固有的模式。在這個鏈條中涉及到案件當事人、公安機關、醫療機構、司法工作人員、鑒定機構、審判組織、以及執行機構的參與,可以說動一發便觸動全身。在現有的法律法規的執行下,這些人員及部門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為保障案件的公正,提高案件審判效率質量,即使通過加強管理,調配人員提高某一個環節也難以追趕上這類案件增長的速度。
三、解決問題的辦法和一些思考
任何一項好的措施或者制度都是針對問題產生并隨著事物的發展而隨之變化,應以疏導為主,防治為輔。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隨著時代的發展產生新的規律。因此找到這一規律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我們還應大力加強對人民群眾對交通安全的意識,完善法律法規從而達到解決問題的辦法。
機動車交通案件的審理模式以及這一鏈條是在處理問題過程中運用法律與實踐結合形成的,它已經形成了穩定模式。問題也突顯出來,針對法院的實際情況,可以通過優化環節,達到更好的效果。
思考一案件繁簡分流,以一個審判庭為例,這個審判庭共9人在面對基數龐大的道路交通事故審理案件中,會遇到案件審理周期平均分攤在這9個人身上,盡管有大部分案件是權責明確極易審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與此同時這9個人還負責審理較為復雜的合同及土地糾紛等一系列民事糾紛案件上,每名審判人員都要經過很長審理周期才能將案件審理完畢。這樣造成案件無奈的積壓,若能根據案件情況,劃分出容易和復雜交通事故案件,由1-2名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集中負責這項工作,將審理周期長的交通事故案件由這幾名同志負責處理,進而讓其余審判員從案件簡單且周期長得案件中解放出來審理其他案件,也許會在審判工作中達到很好的效果。但這個辦法在實際中也會存在很大的弊端,在整體上看,案件依舊滯留在我院只是將此類轉移到幾個人員那里去;這樣做也會造成權利過于集中,審判工作中會產生帶有個人色彩較濃不良的慣性。此法在實際操作中能不能達到很好的效果,還需進一步實踐。可以考慮定崗不定員的交流辦法加以改進。
思考二案件審理前置,在司法實踐中也有部分法院成立機動車交通事故法庭,將此機構直接設立在公安機關的交警部門,這樣做會使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不久就能拿到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簡化了訴訟程序。但這一制度并不適合全部法院,區域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發生具有多樣性、地域性、行政行為先行且分布不均等諸多特點。在操作過程中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加以運用。
思考三嚴控收案范圍,為提高案件審理的效率,部分法院采取限制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收案范圍,即明確凡此類案件如原告未治療終結或提出訴前保全便不予立案,其目的就是為了防止部分案件原告在事故發生后就立即立案而在醫院接受長時間的治療,造成案件中止、積壓。表面上降低了部分案件的收案數量,但于法無據。造成此類案件社會上的積壓,也不利于社會穩定,效果不佳。可以進一步改進為嚴控收案范圍的同時擴大現予執行的受案范圍。
思考四加強業務培訓。在審判工作中更應加大對審判人員的業務培訓以應對復雜多樣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可以加大普通案件簡易審理的模式,將雙方爭議不大且權責明確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進行普通案件簡化審理,做到案件的快審快結。
將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責任計算設置成如同規范化公式模式上來,并待有一定幅度的自由裁量權。這樣可以使案件在審理時更為簡便。
思考五完善法律法規。在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中,審判人員適用的主要法律、司法解釋是《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法律解釋》。這些法律法規可操作性強,但取消了調解前置環節,造成大量此類案件涌入法院。《侵權責任法》等部分新法雖然實施,但在審判實踐中缺少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釋。改進這一方面的工作。完善交通法規中關于保險規定及執行法規,增強力度。擴大將可能造成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機動車輛及駕駛人員納入到強制保險的范圍,使得這一社會性質的保險能更大的發揮作用,解決針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受害人這一弱勢群體的救治。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相關文章: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07-05
交通事故的調查報告05-22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19篇06-09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10篇07-06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通用10篇)11-17
交通事故經過范文12-15
交通事故應急處置03-20
交通事故應急預案.07-30
交通事故應急預案06-29
交通事故的應急預案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