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全解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是反映流動人員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學習工作經歷、專業素養、工作實績、遵紀守法以及家庭狀況、社會關系等情況的歷史記錄材料。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全解,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主要有哪些作用?
1、招聘和錄用。可以為用人單位提供應聘人員的學歷、經歷、獎懲等各類背景信息,輔助企業做好員工的招聘錄用。
2、選拔和使用。幫助用人單位了解員工在教育培訓、工作經歷、業績考核、職稱評定、獎懲等方面的信息。
3、政審和考察。為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存檔人員錄用(聘用)考察、因公出國(境)政審,為部隊提供存檔人參軍政審,為黨組織提供入黨政審等。
4、協助辦理社保和退休。辦理社會保險過程時,通常通過查閱人事檔案來核實視同繳費年限等情況。
5、出具相關證明。發揮人事檔案材料憑證、依據和參考作用,依據記載為存檔人員出具相關證明。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的內容、程序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的基本公共服務事項。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內容包括:檔案的接收和轉遞、檔案材料收集鑒別和歸檔、檔案整理與保管、檔案查(借)閱、出證;為相關單位提供政審(考察)服務、存檔人員黨員組織關系的接轉等六個方面。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接收和轉遞
1、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范圍
(1)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聘用人員的檔案;
(2)辭職、辭退、取消錄(聘)用或被開除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檔案;
(3)與企事業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系人員的檔案;
(4)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及中專畢業生的檔案;
(5)自費出國留學及其他因私出國(境)人員的檔案;
(6)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中方雇員的檔案(后加);(注:根據人社部發[2014]90號文件)
(7)自由職業或靈活就業人員的檔案;
(8)其他實行社會管理人員的檔案;
2、接收檔案的程序
(1)存檔人員可向其戶籍所在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提出委托管理人事檔案的申請,并根據所辦業務需要,提供如下相關材料:
1.1身份證原件(留存復印件)、辭職、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原件(留存復印件)、就業手續(勞動合同書、聘用合同書、就業協議書)、同意調出的商調函。
1.2 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或單位身份證明材料,留存復印件)、機構代碼證(留存復印件)、單位委托存檔介紹信、單位與委托存檔人員勞動(聘用)關系證明。
(2)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審核后開具調檔函或商調函。
2.1可以直接調取檔案的,直接向原檔案管理單位開具調檔函。
2.2需要先調取檔案審檔才能決定是否調檔的,向原檔案管理單位開具商調函調檔,同意后再調取檔案。
2.3跨地區調轉檔案的,由轉出地與轉入地縣以上(含縣)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對口調轉。若區內調轉,可由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和檔案轉出單位之間直接調轉。
(3)審核檔案材料
3.1原存檔單位轉來的檔案,必須在檔案袋封口處密封蓋章。
3.2檔案材料必須真實可靠、完整齊全。如實反映存檔人員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訓、工作經歷、職務任免、職稱評審、獎勵處罰、政治面貌等基本情況。個別無法補齊材料的,應由存檔本人簽字注明。
(4)檔案檢查合格后,由存檔人填寫存檔人員登記表。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出
1、檔案轉出的手續
辦理調檔手續,本人或存檔單位須提供以下相關材料:
(1)本人身份證、檔案保管手續、委托存檔單位同意調出的證明信。
(2)調檔函。其中:區內跨地區調轉的由調入地縣以上(含縣)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出具調檔函;辦理保險、失業、退休調檔的,由該辦理部門出具調檔函;考取公務員或被國有企、事業單位錄(聘)用的,由錄取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開具調檔函;
考取研究生調檔的,由錄取學校出具調檔函或憑研究生錄取通知書轉檔;應征入伍的,提交入伍通知書或武裝部門出具的調檔函;非國有單位應由委托管理其人事檔案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出具調檔函。
(3)委托他人代辦,還需持有存檔本人簽字的委托書,存檔憑證、委托人和經辦人身份證原件(留存復印件)。
2、轉出檔案的要求和程序
(1)轉出的檔案應完整齊全,全部材料一次性轉出。
(2)跨地區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由現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管理的,流動人員離職后應及時申請轉往戶籍所在地或新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管理。
(3)填寫存檔經歷,蓋章后裝入本人檔案。
(4)辦理檔案轉遞手續。開具檔案轉遞單。 檔案密封蓋章后通過機要郵寄或交由辦理調轉人員轉遞。
(5)接收單位收到檔案后及時將“檔案回執”寄回原檔案管理機構。如調出一個月后沒有收到回執,原檔案管理機構應查詢確認對方是否收到檔案。
要求:規范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接收和轉遞。
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轉來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接收的檔案應真實、準確、完整、規范,如實反映存檔人員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訓、工作經歷、職務任免、職稱評審、獎勵處罰、政治面貌等基本情況。要加強與存檔人員本人、工作單位及相關部門的聯系,及時收集有關材料,建立規范的收集、鑒別、整理、歸檔機制。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的收集與整理
1.檔案材料的收集
(1)收集內容。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收集的內容,要以中組部《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規定》(中組發〔2009〕12號)的收集內容為準。
包括履歷材料;自傳材料 ;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考察、考核、鑒定材料;審計材料 ;學歷學位材料;培訓材料;反映科研技術水平的材料;職業(任職)資格材料; 評(聘)專業技術職稱(職務)材料; 反映科研學術水平的材料 ;政審材料 ;更改(認定)姓名、民族、籍貫、國籍、入黨入團時間、參加工作時間等材料 ;黨、團組織建設工作中形成的表彰獎勵材料;涉紀涉法材料 ;招錄、聘用材料;任免、調動、授銜、軍人轉業(復員)安置、退(離)休材料;辭職、辭退、罷免材料; 工資、待遇材料;出國(境)材料;黨代會,人代會,政協會議,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代表會議,民主黨派代表會議形成的材料;健康檢查和處理工傷事故材料;治喪材料;干部人事檔案報送、審核工作材料;其他材料共25類。
(2)收集要求。要定期收集新形成的材料,及時充實檔案內容。對長期未補充材料的檔案,要建立登記制度,主動與存檔人員或其所在單位聯系,督促其補充材料。
(3)材料要求:
3.1歸檔材料應為辦理完畢的正式材料。材料內容應完整齊備、規范真實、文字清楚、對象明確,并有承辦單位或個人署名及形成材料的日期。歸檔材料規定由單位審查蓋章的,應有單位蓋章。
3.2歸檔材料應使用16開型或國際標準A4型的公文用紙,材料左邊應當留有20—25毫米裝訂邊。
3.3歸檔材料的字跡材料應當符合檔案保護要求。
3.4歸檔材料應為原件(電傳材料需復印后歸檔)。特殊情況存入復印件的,應由原件保管單位注明并加蓋公章。一般不得用復印件代替原件存檔.
(4)歸檔要求。材料形成后,要及時送交檔案管理部門歸檔。轉遞過程中應嚴密包封并加蓋密封章。對符合歸檔要求的材料,要登記后歸入檔案;對不符合歸檔要求的材料,要及時通知材料形成單位補送或補辦手續。
2、檔案材料的整理
整理的要求: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按照分類準確、編排有序、目錄清楚、裝訂整齊的要求來整理檔案。
材料分類:
第一類:履歷材料;
第二類:自傳材料;
第三類:鑒定、考察、考核材料;
第四類:學歷、學位、培訓、專業技術情況等材料;
第五類:政審材料;
第六類:加入黨、團組織材料;
第七類:表彰獎勵材料;
第八類:處分材料;
第九類:錄(聘)用、調動、任免、轉業、退(離)休、辭職辭退、工資、福利待遇、各種代表會議和出國(境)審查材料;
第十類:其他可供參考有保存價值的材料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接收
1、接收范圍
(1)辭職或被辭退的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2)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3)待業的大中專畢業生的檔案;
(4)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人事檔案;
(5)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區街企業、民營科技企業、私營企業等非國有企業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6)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中方雇員的人事檔案;
(7)其他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
2、辦理手續
(1)單位委托管理人事檔案。由單位攜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與人才服務機構簽訂檔案委托管理合同,并提供員工檔案所在地。由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和代辦調集員工檔案手續。檔案轉入后,人才服務機構提供相關人事服務。
(2)個人委托管理人事檔案。由本人攜帶身份證、解除工作關系證明或退工單辦理調檔手續,手續齊全當場辦理。待檔案轉入后與人才服務機構簽訂檔案委托管理合同,人才服務機構提供相關人事服務。
3、注意事項
非本市戶籍人員的人事檔案應委托戶籍所在地的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管理(申辦《上海市居住證》人員人事檔案根據居住證受理窗口要求調入本市管理的除外)。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出
1、轉出事由
流動人員因錄用,新單位具有保管檔案資格或委托其他人才中心或職介所保管,并要求轉出的;流動人員因退工或其他原因,要求檔案轉至街道的。
2、轉出手續
錄用單位具有保管檔案資格的,由單位工作人員憑檔案憑證、調檔函(黨委蓋章)、錄用證明材料(如錄用名冊、聘用手冊等)、取檔人工作證辦理調檔手續。
錄用單位委托其他人才中心或職介所保管的,由人才中心或職介所工作人員憑檔案憑證、調檔函、工作證辦理調檔手續。
個人要求檔案退至街道的,憑檔案憑證、勞動手冊(如無勞動手冊需帶戶口簿)辦理手續。檔案中退工手續須齊全。退工手續不全的,個人須補辦退工手續或提供戶口所在區(縣)職介所開具的同意接收檔案的證明。原工作單位已注銷的,須提供工商局出具的單位注銷證明。
3、注意事項
新錄用單位調檔的,原工作單位須已辦妥退工手續。集體戶口或黨組織關系掛靠的須先行轉出。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查閱
1、查閱事由
因考察、任免、聘任、調動、組織處理、審干、入黨入團、參軍、出國、治喪等需要查閱個人人事檔案的;政法部門等單位因偵查、審理和公證須通過人事檔案取得旁證材料的,可查閱有關材料。
2、查閱手續
(1)查閱人員必須是中共黨員,并持有市委組織部統一印制且手續完備的《查閱干部人事檔案審批表》和本人有效證件。其它如“調查證明材料介紹信”或“行政介紹信”等不能用于查閱人事檔案材料。審批表應由查閱單位黨委(含獨立總支)蓋章和負責人簽名。
(2)公安、安全、檢察、法院部門、公證處等需查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也應持有《查閱干部人事檔案審批表》。外省市需查閱人事檔案,應事先聯系,征得同意后,憑《查閱干部人事檔案審批表》前來查閱。
(3)因需要而摘錄檔案內容的,須征得檔案管理人員同意。對其摘錄部分,寫明檔案材料出處及日期,由檔案管理人員與原文核對無誤后加蓋公章。對摘錄復制的材料除必須留作證據外,一律由查閱單位負責銷毀。
3、注意事項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是黨和國家的機密,查閱者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閱檔規定,對檔案內容嚴格保密,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查閱時不得隨意圈劃、抽取、折疊、涂改。不得擅自復制(拍攝)檔案內容。確因工作需要從檔案中取證的,應說明理由,經檔案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復制(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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