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公司章程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是組織、社團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關于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規范性文書。一般章程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司章程,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章程 篇1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xxx、xxx n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xxxx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x萬元。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
第五條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或首期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 修改公司章程;
⑿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x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⑺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x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事x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營業期限n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公司章程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資企業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外資企業名稱為:______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外資企業的股東:
英文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經營范圍和規模
第六條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公司生產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萬美元。
第九條注冊資本為______萬美元。
第十條公司注冊資本以______形式投入,出資期限為:第一期出資______萬美元,占應出資額的______%,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______天內繳清;第二期出資______萬美元,占應出資額的______%,最長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______內繳清。
第十一條股東出資方式為______。股東投資完畢后,即由公司聘請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以及股權變更等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政府機關審批方可實施的事項,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公司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擔保、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3、委派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其他約定事項。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決定設立分公司、分公司負責人名單,以及日后分公司變更的決定權;
12、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六條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設董事長一名。可以設副董事長若干。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由股東委派。
第十七條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3年,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重新委派,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重新委派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董事會的人員變動時,股東應書面通知董事會,并向有關部門申報備案。
第十九條董事會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公司所在地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舉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經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且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日前以書面形式發給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應當有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多數表決通過。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入,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二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和董事有義務出席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出席會議。
第二十三條如果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30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和本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他董事(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被通知人),按照該董事的法定地址(住所)再次發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定日期內出席董事會會議。
前條所述之敦促通知應至少在確定召開會議日期的20日前,以雙掛號函方式發出,并應當注明在本通知發出的至少10日內被通知人應書面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規定期限內仍未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則應視為被通知人棄權,在通知人收到雙掛號函回執后,通知人董事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即使出席該董事會特別會議的.董事達不到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經出席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仍可就董事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有效決議。
第二十四條不在公司經營管理機構任職的董事,不得從公司領取薪金。與舉行董事會會議有關的全部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公司管理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六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總經理任期四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
第二十九條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職務,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與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條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30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經董事會討論獲準后,交接工作完結方可離任。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或有損公司利益活動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并追究其經濟責任。經董事會考核認定不稱職者,董事會亦可對其予以撤換。
第三十一條公司設一名監事。
第三十二條監事由股東委派,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重新委派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重新委派,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重新委派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5、向股東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約定的其他職權__________。(沒有就刪除本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三十四條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五條監事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六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財務會計、稅收、外匯、保險
第三十七條公司依照中國法律和有關稅收的規定繳納各種稅金。同時享受外資企業的有關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
第三十八條公司職工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員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可以匯往境外。
第三十九條公司獲得的利潤、其它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資金,按照中國法律規定扣除應納稅款后,可以匯往境外。
第四十條公司的會計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財會管理制度執行。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復式記賬法記賬。
第四十一條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置獨立的會計賬簿,進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即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公司的財會審計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第四十四條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中國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報送統計。
第四十五條公司的外匯事宜,按照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公司在外匯管理部門同意的銀行開設人民幣賬戶及外匯賬戶。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各項保險由公司根據中國法律法規規定決定投保。
第六章利潤分配
第四十八條對于公司按中國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并扣除、支付或撥出任何其它款項后所余利潤,董事會應編制它認為需要的利潤積累、分配或投資計劃,報股東批準決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七章職工和工會
第五十條公司職工的雇傭、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董事會研究決定方案,擬定勞動合同文本后,由公司和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第五十一條公司招聘職工,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查,試用期間要訂立試用合同,試用期滿轉為正式雇傭,應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上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雇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五十二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事宜的職工給警告、記過和降薪等處分,對情節嚴重者,可給予辭退、開除、對開除的職工應報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五十四條公司待遇,原則上參照公司住所地現工資制度和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審議確定。
第五十五條公司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公司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五十六條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
第五十七條工會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企業合理安排和使用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公司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五十八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工會的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照企業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由工會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八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九條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條公司如需延長經營期限,須經股東同意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必須在經營期滿前一百八十天,向原審批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一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六十二條公司因本章程第六十一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三條清算組的清算活動,必須嚴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國法律法規規章對外商投資企業清算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手續,繳交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九章適用法律
第六十五條公司章程的制訂、生效、解釋、變更和爭議的裁決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依據。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的制定,由股東簽名確認,本章程修改,須經股東同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正本______式______份。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章程修改生效程序亦同。
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 篇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的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最后應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_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_____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金額(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金額(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金額(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實際情況按情況添加股東信息)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______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但委托書中應載明被委托人的權限。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若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__________(設/不設立)董事會,成員為_______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_______年,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_______人,副董事長_______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若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二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經理_______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_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_______。(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此條應改為: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_____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該會計年度終了后_______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第二十九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工會
第三十條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并開展工會活動。
第三十一條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四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七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一式___份,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本公司運行機制,確立和規范公司組織和行為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和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股東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
股東名稱
出資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提案權;
9、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股東的義務
1、按時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企業債務;
3、公司在辦理開業注冊登記手續后,不得抽回資金,但經股東會議同意后,股權可以繼承、買賣、轉讓、饋贈。
第九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本公司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字、蓋章。
第十一條股東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依法應該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應當依法召開。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召集、主持、議事方式、表決程序、表決權等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皆依照公司法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1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經理一人,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十六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意見;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
6、依公司法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方案
第十八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財務會計報告應于會計事務所審計后_______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__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年,自公司設立之日起。
第二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解散
1、本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依法組成公司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8、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二十六條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章程規定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修訂、補充。
全體股東簽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 篇5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名稱:海口xx貿易有限公司
(二)住所:海南省海口市xx區xx路xx號
二、經營范圍:
xxx、xxx的銷售(可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填寫)。
三、公司注冊資本:
人民幣xx萬元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和出資時間:
股東:張xx;身份證號:46xxxxxxxxxxxxxxxxx,以貨幣認繳出資xx萬元,占注冊資本的xx %,于公司注冊之日起xxx(時間)內繳足。
五、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公司不設股東會,設執行董事、經理、監事、公司秘書。
㈠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⑶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⑷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⑺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⑻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⑼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⑽ 修改公司章程;
⑾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以上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二)執行董事
1、股東任命1名執行董事。
2、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3、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的決定;
⑶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⑺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經理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⑵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⑺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⑻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監事
1、股東任命x(1-2名)名監事。
2、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3、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檢查公司財務;
⑵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⑶ 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⑷ 向股東提出議案;
⑸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⑹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五)公司秘書
1、公司秘書由股東任命和更換。公司設一名公司秘書。
2、公司秘書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之間的溝通和聯絡;
(2)負責向社會公眾披露依法應當公開的公司信息;
(3)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查詢公司的相關情況;
(4)籌備公司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5)管理股東材料和公司文件、檔案;
(6)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命執行董事(經理)張xx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財務管理制度與利潤分配形式。
⑴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⑵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作為公司法定公 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⑶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八、營業期限:
xx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
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⑴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⑵本章程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本章程未作規定的事項,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⑶ 本章程一式貳份,股東壹份,公司登記機關壹份。
法定代表人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股東簽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 篇6
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項權利,并承擔各項義務,符合公司章程行為受國家法律的保護;違反章程的行為,有關機關有權對其進行干預和處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和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為: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為:設計、制作、發布、代理國內外各類廠廣告;商標、標識、包裝;裝演及其它印刷品等設計制作、影視制作、中介服務等市場調查及信息咨詢。
第三章 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與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七條 股東名稱
甲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八條 股東以現金方式出資
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_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股東會、并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權利;
3.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認繳出資權;
5.依法轉讓出資權;
6.對公司其他股東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
7.公司終止清算后,依法分得剩余財產權;
8.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狀況權。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應履行以下義務:
1.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3.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
5.自覺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五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在每年一月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董事召集并主持;
6.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股東會,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投資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虧損方案;
7.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8.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解散的方案;
9.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設總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條 如果執行董事兼任總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一條 總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員;
8.經執行鎮農授權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9.公司章程和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職工代表任監事,由公司職工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公司的利潤分配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五條 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公司的虧損未彌補前不進行利潤分配。
第八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于下一會計年的2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依國家有關法律交納各項稅收。
第二十八條 公司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用工的法律、法規、執行勞動用工制度。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時,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財產清算。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滿后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1項、第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按《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三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定,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做注銷公司登記公告。
第十章 其它規定
第三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事項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各股東方共同訂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蓋章):_________ 股東(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xx__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xx_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xx_市xx_貿易有限公司。
住所:xx_市xx_區。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為:xxxxxx___(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
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____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xx_位,姓名與住址如下:
股東姓名:xx_;
住址xxxx__;
身份證號碼:xxxx______;
股東姓名:xx_;
住址xxxx__;
身份證號碼:xxxx______。
……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___萬元人民幣。
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姓名:xx_;
出資額xxxx__;
出資比例:xx_______;
股東姓名:xx_;
出資額xxxx__;
出資比例:xx_______。
……
第十三條、股東以貨幣出資
第十四條、各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七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________月召開。
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為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
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
經理對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四條、公司不設監事會,監事成員一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
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四十一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繳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
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
公司章程 篇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變更經營范圍、變更股東、變更股權,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正:
1、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公司在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名稱:______化工有限公司。
現修正為:公司在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名稱:______有限公司。
2、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經營范圍:化工產品、膠粘制品、塑膠制品的銷售及其它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除易燃易爆,強腐蝕、劇毒)。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現修正為:經營范圍:化工產品、膠粘制品、塑膠制品、彩晶玻璃的研發及銷售,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貨物及技術進出口(除易燃易爆,強腐蝕、劇毒)。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3、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公司股東共______個:
(1)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2)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3)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現修正為:公司股東共______個:
(1)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2)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4、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1、股東姓名:
2、身份證號碼:
3、出資方式:
4、出資額(萬元):
5、出資比例:
現修正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1、股東姓名:
2、身份證號碼:
3、出資方式:
4、出資額(萬元):
5、出資比例:
全體股東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 篇9
為規范公司與股東的行為,保護股東及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全體股東的意愿,經全體股東協商一致,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市新城開發區。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與營業期限
第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人民幣5000萬元整。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房地產開發與銷售、物業管理、房屋及場地租賃;建筑裝潢材料銷售;環境景觀工程及相關配套設施的投資、開發、建設和經營管理;酒店經管理(以工商核準的為準)。
第五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10年,自公司登記機關簽發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公司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后續投入
第六條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股權比例、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 出資額(萬元) | 股權比例 | 出資方式 | 出資時間 |
(甲)有限公司 | 2500 | 50% | 貨幣 | 年 月 |
(乙)有限公司 | 20xx | 40% | 貨幣 | 年 月 |
張 (丙) | 375 | 7.5% | 貨幣 | 年 月 |
李 (丁) | 125 | 2.5% | 貨幣 | 年 月 |
第七條 股東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情形及股權比例的確定
1.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可以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1)因公司產業投資或產業經營之需要;
(2)因公司為滿足融資條件之需要;
(3)公司利潤實施分配的紅利;
(4)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 股東增加公司注冊資本時股權比例的確定
根據公司發展需要增加注冊資本,依據本章程規定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后,各股東須履行股東出資義務。若股東未按本章程及股東會決議履行出資義務,則根據各股東增加出資到位后實際累計資金投入相應調整各股東股權比例。各股東須配合順利完成公司增資事宜。
第八條 公司除注冊資本出資外項目開發建設仍需要的資金投入,公司首先選擇以金融機構融資為主。若金融機構融資后公司項目開發建設仍需要資金投入,則各方按各自股權比例同步出資,若未按本章程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則相應調整各方的股權比例。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 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 委派執行董事、監事、經營班子及財務管理人員,并在任期內可以調整變更;
3. 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 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報告及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
5. 優先認購公司增加的注冊資本;
6. 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7.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8. 監督公司生產經營與財務管理,有權向執行董事或經營班子提出工作建議;
9. 當發現公司經營異常時,在書面明確審計目的后,可以自費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經營狀況予以審計;
10. 公司解散時,按出資比例分取剩余的財產;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公司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執行公司股東會決議;
2. 履行股東出資義務,并以全部出資承擔公司虧損和公司債務。股東應足額繳納其認購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驗資專用銀行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資產評估作價和財產過戶手續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股東未按照本章程約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對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 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經濟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4. 法律和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不得以公司股權為自身債務提供事實質押或口頭質押,不得把所持公司股權用于對外股權交換、置換或擔保。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但控股股東轉讓給其控股子公司或孫公司的情形除外。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在經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按本章程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確定后,其他股東均不愿受讓或者公司整體對外轉讓的情形除外,可以對外轉讓股權。
第十四條 若股東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或終止,股權不得繼承,應按本章程規定轉讓給其他股東,但其他股東不愿購買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條 股權轉讓操作規定
1. 擬轉讓股權股東向公司股東會提交股權轉讓書面報告,其中包括股權轉讓價格,并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各方不得私下協議轉讓部分或全部股權,如有發生,公司一律不予認定。公司股東均以工商注冊機關備案股東為準。
2. 股東各方相互配合,制作和簽署股權轉讓必需的文件資料,在股東各方約定的時間內辦理完畢相關工商變更等手續。
第十六條 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時,按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如公司股東之間受讓的.,由公司代扣代繳;對外轉讓的,由轉讓股權股東承擔,并向公司提供繳納稅單后辦理工商變更。
第十七條 股權轉讓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每次評估費、工商變更手續費等,均由轉讓股東承擔并及時支付。轉讓股東不及時支付造成轉讓變更工作不能順利進行的,一切責任由轉讓股東承擔,給其他股東或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轉讓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轉讓股東股權時,依照法律規定執行。
第六章 股東會
第十九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 對公司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8、審議批準公司資產處置、對外投資、經濟擔保、資產抵押、融資、對外借款等事項;
9.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10.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股東會對第十九條所列第8、9、10、11項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對第十九條所列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定期股東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人員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條 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的臨時股東會會議,應當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如提議后十五天內不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可由提議人主持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對股東會會議審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四條 對公司形成的股東會決議,股東如發生拒絕蓋章、簽名的,均視作持反對意見,決議是否有效,按本章程股東會議事規則確定。決議有多項內容的,股東可以選定同意內容和反對內容,各項決議內容是否生效,按本章程規定的議事規則確定。
第二十五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議的,可以出具書面委托書且根據會議通知規定的議題明確授權內容,委托公司員工出席會議并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表決權。受托人出示股東委托書出席股東會會議,委托書作為股東會決議附件。如股東不出席會議或不委托的,均視作對本次股東會決議持反對意見。
第七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七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
第二十八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 (甲)有限公司委派或更換,任期三年。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檢查經營班子工作目標計劃執行情況;
2. 擬訂或審議批準公司經營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和工作職能;
3. 擬訂或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工作目標與計劃、考核辦法及薪資獎罰方案;
4. 擬訂或審議批準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項規章和實施細則;
5.審議與批準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營班子人員決議;
6.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8.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9.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總經理由股東 (乙)有限公司委派。總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參與或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嚴格執行股東會批準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6. 參與擬訂公司年度經營計劃、考核獎懲辦法、費用預算方案;
7. 按公司管理制度規定,組織洽談、流轉審核和審批在職責權限范圍內公司各類經濟合同,并確保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跟蹤與監管;
8.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股東會權限以外的其他人員;
9. 在年度預算、職責權限和管理制度范圍內,審批公司各類財務支出;
10.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執行董事、總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四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五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三十六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 執行股東會決議;
2. 遵守謹慎盡職原則,在股東會表決通過授權后,代表公司簽署或授權委托簽署必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相關資料,并對簽署的內容負有法律責任和因主觀因素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3. 代表公司參加訴訟活動;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和權限。
第十章 監事
第四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
第四十二條 監事由股東 (乙)有限公司委派,任期3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一章 公司執行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與義務
第四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謀取私利,不得收賄賂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資金和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五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四十六條 除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同意外,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四十七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四十八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違反公司制度,由股東會依據公司制度和情節做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章 公司財務與會計
第四十九條 公司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每一會計年度(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五十條 執行董事應將財務會計報告在報告作出后十五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五十一條 公司依法納稅,稅后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1. 彌補虧損;
2. 按利潤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超過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可以不再提取;
4. 按股東會決議提取任意公積金;
5. 股東按出資比例分紅。
第五十二條 公司的公積金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列支。
第五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十三章 公司解散與清算
第五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 股東會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形。
第五十五條 依據本章程規定公司需要解散清算,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依法清算。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名、蓋章,經股東會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制作原件陸份,各股東執原件壹份,公司存檔壹份,提交工商登記機關壹份。
(以下無正文。)
公司章程 篇10
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的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條 本人保證在申請設立本公司前,在中國境內未曾設立登記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并承諾在本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前,不再在中國境內設立登記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郵政編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各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九條 股東姓名: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萬元,實繳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100%,于 年 月 日。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 者等權利;
(二)按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或質詢;
(四)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二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 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 下的手續;
(三)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否則,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后,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股東簽字后公司歸檔保存。
第十四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
(三)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批準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權轉讓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每 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編制年終財務報告,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任命。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由股東任命,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公司經營決策會議;
(二) 向股東報告公司經營情況;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二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歸股東所有。
清算期間,公司續存,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訂立,自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公司經營期限 年。
股東簽名: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人共同出資,設立北京__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北京__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方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未規定許可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認為必要時有權更換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第二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2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_________________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 篇12
公司經營范圍:生物制品的研究、開發及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對養殖業的投資,農
業技術開發、轉讓,農副產品加工技術開發、研究、轉讓,林業機械種植、機耕、挖穴,花
卉、不再分包裝種子、肥料、農業機械、農具、農副產品(除糧油)的銷售。(上述經營范
圍涉及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
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
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三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伍佰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未按照出資表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
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
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
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對外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
第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按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2月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由鼓動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執行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
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以外的責任管理人
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七條 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六)依法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的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九條 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七章 股權轉讓
第二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書面報告,并應于5天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第二十七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一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二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 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五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批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
全體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 篇13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x公司于xxxxx年xx月xx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第x次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主持,全體股東參加了會議,經全體股東研究決定:
一、xx修改公司章程第x章第x條(詳見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變更為:
上述表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合法效并核準登記之日生效。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xxx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 篇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以下簡稱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簽訂的建立合資______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簡稱合資合同),制訂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合資公司名稱為:___________
外文名稱為:___________
合資公司的法定地址為:___________
第三條、甲、乙雙方的名稱、法定地址
甲方名稱: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
乙方名稱: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
第四條、合資公司為有限公司
第五條、合資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合資公司的經營目標:___________
第七條、合資公司的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八條、合資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萬元。
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______。
第九條、甲、乙方出資如下:
甲方出資:______萬元
出資方式:
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乙方出資:______萬元
出資方式:
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第十條、甲、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一條、甲、乙方繳付出資額后,經合資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資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主要內容:合資公司名稱、成立日期、合資者名稱及出資額、出資日期、發給出資證明書日期等。
第十二條、合資期內,合資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三條、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另一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一致通過后,并報原審批______機構批準,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五條、合資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董事會決定合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1、決定和批準總經理的重要報告;
2、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和分配方案;
3、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4、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5、修改公司規章;
6、討論決定合資公司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7、決定聘用總經理、總工程師、審計師等高級職員;
8、負責合資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9、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名。董事___________年,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董事會董事長由甲方委派。
第十九條、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條、董事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會議。經二名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______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五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采用管理機構由董事會領導并對董事會負責的總經理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總經理應由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擔任,由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九條、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與管理。
第三十條、總經理的_____為兩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一條、其它管理人員由總經理提名并由董事會任命并應具有適合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如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合資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合資經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合資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月_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三十四條、合資公司的一切憑證、帳本、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三十五條、合資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______發生之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價計算。
第三十六條、合資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三十七條、合資公司帳務處理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1、合資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合資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購入情況;
3、合資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4、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三十八條、合資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______個月編制上一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合資各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自產的折現年限。
第四十條、合資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以及和營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利潤分配
第四十一條、合資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四十二條、合資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資金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雙方在注冊資本金中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三條、合資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后______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和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四十四條、合資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的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職工
第四十五條、合資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辭職,工資,福利,勞動_____,_____,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四十六條、合資公司所需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經勞動部門同意后,由合資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用。
第四十七條、合資公司有權對違反和營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
第四十八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的有關規定,根據合資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合資公司隨著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地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四十九條、職工的福利,獎金,_____和勞動_____等事宜,合資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的條件下從實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條、合資期限為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資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資期滿前六個月向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甲、乙方一致認為終止合資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資。
第五十三條、合資期滿或提前終止合資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資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五十四條、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資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五十五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五十六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資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五十七條、清算委員會對合資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按甲、乙方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八條、清算結束后,合資公司應向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五十九條、合資公司結業后,其各種帳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章、規章制度
第六十條、合資公司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經甲乙雙方投資人批準才能生效。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雙方的投資代表在______簽字。
甲方代表(簽章):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代表(簽章):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 篇15
xx區工商管理局:
我公司委托員工xx,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來貴工商局查詢本企業檔案資料,并查詢工商備案信息和公司章程。煩請給予辦理,謝謝!
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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