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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公司章程范本(通用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是書面寫定的關于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規范性文書。那么相關的章程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新企業公司章程范本(通用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新企業公司章程1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維護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4條公司注冊名稱: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5條公司住所為:成都市xx區xx路xx號
第6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7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xx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9條公司由xx名自然人和xx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10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12條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公司經營范圍是:xx
第三章股份
第一節股份發行
第14條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條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18條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9條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xx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xx股,占公司可發行股總數的xx%。(注: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股份xx萬元,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xx萬元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xx萬元)
第20條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二節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21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22條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3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股份轉讓
第24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5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股東
第26條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27條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據,公司股東名冊應當及時記載公司股東變動情況。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8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29條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應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0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31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時足額繳納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股東大會
第32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33條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1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6個月之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次數不限。
第3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6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二十日以前以電話或公告或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東。
第37條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38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39條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第40條出席股東會會議的簽到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到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41條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并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42條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應根據情況另行通知召開時間,但股權登記日不因此而重新確定。
第三節股東大會提案
第43條單獨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向公司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第44條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四節股東大會決議
第45條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46條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47條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后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第48條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49條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50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
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五章董事會
第51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xx人組成(注:董事會成員由5-19人組成)。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訂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52條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履行職務或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53條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董事長可以由股東董事也可以由非股東董事擔任。
第54條董事長的職權:
一、支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55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56條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總經理
第57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58條總經理對公司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向董事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監事會
第59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xx名監事組成(注: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股東監事xx名,職工監事xx名。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工會或職工代表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60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公司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61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協助其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62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63條監事會的議事方式為:
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監事在監事會會議上均有表決權,任何一位監事所提議案,監事會均應予以審議。
第64條監事會的表決程序為:
每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
監事會決議需有出席會議的過半數監事表決贊成,方可通過。
第65條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66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67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68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69條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70條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公司可以采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1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
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2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3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74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75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有關機關依法宣告破產;或因股東會議決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違法被依法責令關閉以及經營期滿,經股東會研究決定不再經營等原因時,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
一、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登報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對公司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后,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資產、負債明細清單,并通知債權人及發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股東會或有關部門通過后執行。
二、清算后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而后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交納應交未交稅金后償還債務,最后剩余財產按投資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三、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工會
第76條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功制度嚴格按照《公司法》執行。
第十一章附則
第77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78條本章程由全體發起人簽字蓋章生效并報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第79條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決議須經出席股東會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通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后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80條因本章程產生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爭議,選擇下列第xx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80條本章程所訂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抵觸的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新企業公司章程2
一、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公司住所:市(縣鎮)路(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在冊股東共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
住所:xx
法定代表人:xx
認繳出資額:xx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x%
出資方式:(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xx年xx月xx日
第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xx年xx月xx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新企業公司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法》,投資方有限公司(或個人)決定在xx投資設立外資獨資有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二條本公司的名稱為:
中文:xx
英文:xx
法定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
第三條投資方名稱xx;法定地址xx;法定代表xx。
第四條本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xx市的條例、規定并遵守。
第二章經營范圍與規模
第五條本公司的經營范圍xx。(法律、法規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限制經營的項目,未獲審批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專項審批且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未限制經營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本公司的生產規模:xx。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七條本公司投資總額為xx人民幣。
第八條本公司注冊資本xx人民幣。
第九條公司出資方式為xx。
第十條公司在經營期間,不得減少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投資方繳資計劃:第一期xx元,公司成立后3個月內繳齊,全部注冊資本在xx年內繳齊。繳足出資后,經會計師事物所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二條投資方增資,或本公司吸收其它方參資,或以公司自身積累部分用于再投資等形式來擴大注冊資本時,須經董事會同意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公司若要轉讓資本,不論全部或部分,須經投資方書面同意,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經投資方同意,并經審批機關批準,本公司可與國外其它經濟組織建立合資、合作公司以及在國內其它地方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五條本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十六條董事會由xx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xx名,乙方委派xx名,董事長一名,由xx方指定,副董事長xx名,由xx方指定。
第十七條董事任期xx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項需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決定:
1、修改公司章程;
2、解散公司;
3、調整公司注冊資本;
4、一方或數方轉讓其在本公司的股權;
5、一方或數方將其在本公司的股權質押給債權人;
6、公司合并或分立;
7、抵押公司資產。
第十九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授權他人代為履行,董事長未明確授權的,由副董事長代理。
第二十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會),在公司住所或董事會指定的其它地點舉行,由董事長召集主持會議。經xx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且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日前以書面形式發給全體董事。會議記錄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應當有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各方有義務確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資會議。
第二十三條如果一方或數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xx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它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及委派他們的一方或數方(被通知人),按照該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發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定日期內出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前條所述之敦促通知應至少在確定召開會議日期的60日前,以雙掛號函方式發出,并應當注明在本通知發出的至少45日內被通知人應書面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規定期限內仍未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則應視為被通知人棄權,在通知人收到雙掛號函回執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即使出席該董事會特別會議的董事達不到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經出席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仍可就公司之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有效決議。
第二十五條不在公司經營管理機構任職的董事,不在公司領取薪金。
與舉行董事會會議有關的全部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若干經營管理部門,由董事核定。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xx名,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
第二十八條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向董事會全面負責,執行董事會議決,主持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
總經理的具體職責如下:
1、按照公司的章程,執行董事會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規定和一系列制度,組織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2、組織編制公司的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各項經營目標和利潤目標,送交董事會審議,并經董事會批準后負責執行和實施。
3、主持制定公司的經營管理規章制度,財務制度、勞動工資制度、職工考勤、獎罰制度等草案提交董事會審議,經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4、提出公司資金籌措,年度預算、決算草案、基建規劃等交董事會審議批準。監督控制公司的財務收支狀況。
5、按董事會通過的經營目標和年度經營計劃,組織編制年、季、月生產開發和經營進度表組織實施,負責完成量事會提出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6、提出適合公司管理的結構設想,送交董事會審議批準,訂立下設部門的職責條例,聘用部門經理,報董事會備案,并按董事會通過的有關規定,決定該類人員的工資等待遇、福利獎懲和提升。
7、負責向董事會提出年度工作報告及其它報告,接受董事們質詢。
8、按各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統計報表。
9、負責做好其它應做的經營管理工作,全權處理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的有關正常業務,以公司的名義簽發各種文件處理董事會委托的其它事宜。
10、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總經理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
第三十條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xx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經董事會討論獲準后,交接工作完結方可離任。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或有損本公司利益活動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并追究其經濟責任。經董事會考核認定不稱職者董事會亦可對其予以撤換。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遵照獨資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和xx市府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二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度。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均需專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隨意涂改、銷毀。
第三十四條公司采用分幣種真實記賬,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外幣同人民幣換算以實際發生之日國家外匯局公布的匯價計算,合營公司采用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三十五條公司財務會計記賬法應記載如下內容
1、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質出售,購入及庫存情況。
3、公司資產及情況。
4、公司注冊資本的交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5、公司在與其它經濟組織合資或合作的公司中出資、收益、負債情況。
第三十六條公司年度會計報表應經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核后提交董事會、投資方、xx市有關部門各一份。
第三十七條公司董事會或董事有權隨時查閱當月、季、年度會計報表,投資方有權聘請審計師查閱公司賬簿,查閱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三十八條公司應按中國有關規定,制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開辦費的攤銷年限。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在xx市經中國政府批準的銀行開設人民幣及外幣賬戶。
第四十條公司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列》和xx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利潤分配
第四十一條公司所提取的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應在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四十二條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剩余的利潤的分配方案,由董事會確定。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定者除外。
第四十三條公司上一年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后進行分配。
第四十四條公司的稅后利潤或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轉為擴大注冊資本或儲備基金轉為擴大注冊資本或參資其它經濟組織需經董事會,討論得一致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八章職工
第四十五條公司職工的雇傭、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在遵守xx市有關部門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辦理。
第四十六條本公司招聘職工,按xx市的規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查,試用期間要訂立試用合同,試用期滿轉為正式雇傭,應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上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雇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本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事宜的職工給警告、記過和降薪等處分,對情節嚴重者,可給予辭退、開除、對開除的職工應報xx市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四十九條公司待遇,原則上參照xx市現工資制度和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審議確定。
第九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條公司經營期限為xx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公司的投資方若同意延長經營年限,經董事會決議,公司可在經營期滿的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公司一致認為終止經營符合最大效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提前終止經營由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三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令和xx市的規定,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五十四條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和債進行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清算,清算期間如有必要,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
第五十五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的酬勞應從公司的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五十六條清算原則。
1、對公司的資產應根據賬面折舊程度,參考當時的價格重新估價。
2、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歸屬投資方或按經董事會討論后一致通過的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第五十七條清算結束后,公司應按原審批機關提出報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手續,繳交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規章制度
第五十八條公司應通過董事會審議批準的規章制度。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門的職權和工作規程;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的修改補充,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十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正本一式xx份。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須經投資方法定代表同意和簽字后,并報政府審批機關批準后正式生效。
新企業公司章程4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xx
第二條公司住所:xx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為: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方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未規定許可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為xx萬人民幣,實收資本為xx萬人民幣。
第四章公司股東的姓名(名稱)
第四條公司由2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各自的名稱(姓名)分別為:
股東姓名:xx住所:xx身份證號碼:xx
股東姓名:xx住所:xx身份證號碼:xx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到位。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為:
認繳出資額實繳到位
股東姓名(名稱):xx
出資時間:xx
金額(萬元)xx
比例xx%
金額xx(元)
出資方式:xx
合計貨幣xx元
第六章公司股東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在股東會上按出資比例享有股東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擔任公司組織機構組成人員的權利;
3、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5、公司新增注冊資本時,享有優先認購權;
6、股東轉讓股份時,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報告;
8、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力。
第七條公司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1、按時繳納出資;
2、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4、在股東會記錄、紀要等相關的文件上簽名。
第七章股東的股權轉讓
第八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第九條股東轉讓股份,應當經其他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同意,其他過半數股權的股東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第十條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份,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其他股東在同等的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二條股東轉讓股權可以召開股東會進行決定,也可以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采用書面通知形式的,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第十四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股權由合法繼承人繼承。
第八章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置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職責、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公司設
(一)股東會
(二)執行董事
(三)經理
(四)監事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3、聘任公司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計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計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11、確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2、聘請或者解聘承辦公司驗資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13、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14、對公司為股東和為其他單位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兩次,分別于一季度和三季度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股東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時,可以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股東會首期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主持,出資金額相等時,由股東會推薦一名股東召集、主持,依法行使職權。公司在立后,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當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第十九條召開股東會會議,一般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權的股東確認、同意,可以在確認的時間、地點、用確認的通知方式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二十條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對一般事項進行決定時,有代表公司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同意就可形成決議,對涉及到股東股份轉讓及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等與公司股東個人利益有關的事項進行表決時,該股東不參與表決,由其他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同意方可作出決定,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或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或會議紀要)上簽名。股東會行使職權,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文件上簽各、蓋章。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聘任或者解聘由股東會決定以外的人員;
11、公司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聘任、解聘,對股東會負責。公司經理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經理不是股東的,列席公司股東會。
第二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由股東或股東單位代表擔任。監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股東會,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法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法履行職務。
監事履行職權,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時,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東會確定,由公司執行董事擔任。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文件;
2、檢查股東會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3、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并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章公司的財務會計管理及利潤分配
第二十八條公司依法建立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經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驗。
第二十九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三十條公司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虧損;
2、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
3、提取5%的任意公積金;
4、支付股利。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與清算、終止
第三十一條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公司予以解散:
1、股東會決定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公司因1、3項規定解散的,于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股東會決定清算人員組成清算小組對公司進行清算。
第三十二條清算小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清算小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7、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第三十四條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小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
償,公司的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工資;
3、支付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和法定賠償金;
4、繳納所欠稅款;
5、清償公司債務;
6、分配剩余財產。
第三十五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小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后,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六條公司在清算中發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企業破產法律、法規清算。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規定
第三十七條公司營業期限為5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起。在股東認繳的出資未全部到位之前,公司的股利和剩余財產分配按各股東實際到位的出資
所占公司實際到位的資本的比例進行。
第三十八條公司建立工會、黨組織等組織和機構,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公司設立分公司由股東會決定。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的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條本章程由股東會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公司法》和《公司條例》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簽名、蓋章,自公司核準注冊登記之日起生效。
新企業公司章程5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方共同出資設立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北京市xx區xx路xx號xx室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種植、養殖;農副產品開發研究;房地產信息咨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資額
股東-1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2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3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4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5貨幣人民幣10萬元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七條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5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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