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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咨詢公司章程范本(精選6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要明確組織內部的管理機制,要對領導崗位的設置、領導者的產生辦法和任期、下設部門和分支機構等一一進行確定。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寫好章程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造價咨詢公司章程范本,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造價咨詢公司章程 1
為了加強事務所員工隊伍建設,提高員工的基本素質,獲取事務所可持續發展所必需的優秀人才,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宗旨、原則
事務所招聘員工應以用人所長、容人之短、追求業績、鼓勵進步為宗旨;以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為原則,從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符合崗位要求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核。
第二條、招聘流程
1、 提交需求:
(1)、人力資源部每年根據事務所經營班子對未來一年的業務發展預測,統籌規劃各部門本年度人員編制。
(2)、各部門在事務所崗位編制的整體規劃下,根據本部門人員現狀況,由部門負責人在業務忙季到來之前一個月報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統一組織招聘。
(3)、在業務淡季事務所嚴格控制新增人員,特殊部門需求的特殊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隨時增加。
2、 招聘計劃
人力資源部根據招聘需求,制定詳細的招聘計劃。招聘計劃應主要包括人員需求、信息發布時間和渠道、選拔方案及時間安排、招聘費用預算、招聘工作時間表等內容,報事務所主任會計師批準。
3、 材料準備
招聘廣告應具有如下內容:事務所的基本情況、應聘人員的基本條件及報名方式、報名時間、報名需附帶的證件、材料、聯系人以及其他注意事項。
4、 測試方式
面試為主,有特殊專業要求(如應聘國際業務部門等對外語能力要求較高的部門時),除了采取筆試外,還得加試口試,題目由用人部門的部門負責人擬定。
5、錄用審批程序
初試一般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主持,向參加初試的應聘人員介紹公司的背景,公司的員工待遇;并了解應聘人員的基本情況,包括學歷、執業經驗、專業技能等,對初試合格的人員情況予以記錄。
復試由主管副總主持,人力資源部負責應聘人員的引導工作。
復試合格的人員再報由主任造價師審查。
第三條、招聘渠道選擇
事務所招聘的主要渠道有:網上招聘、員工推薦、刊登報紙廣告等。
第四條、招聘要求
1、人力資源部負責招聘的組織和協調工作。
2、原則上初試和復試工作應在二個工作日內完成。確因面試工作量大的,可由用人部門主管副總和人力資源部協商確定間隔天數,但最長不超過兩周。
3、人力資源部必須在復試后三個工作日通知已被錄用的`應聘人員,并確定報到日期。
第五條、應聘人員基本條件
1、所有應聘人員均應身體健康,復試合格后須先由綜合業務部組織進行體檢,至少包含以下內容(肝功化驗結果,心、肺功能等),身體健康者方可錄用。
2、 事務所接收的應屆畢業生原則上應至少是本科以上學歷,會計、審計、金融、財務管理等相關經濟類專業(其他專業確實優秀的,應事先報經主任會計師同意)。
3、 非應屆畢業生應聘普通員工級別的,應至少有一年以上同崗位工作經驗,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有執業資格的優先。
4、 應聘項目經理以上級別的,應至少有二年以上同崗位工作經驗,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有執業資格的優先。
5、 工作經驗豐富,在行業內卓有成績的,條件可適當放寬。
6、 應聘國際業務部等對外語要求較高的人員,英語程度至少在國家6級以上且聽說讀寫流利。
7、 事務所員工推薦的應聘人員不得到推薦人所在的部門工作。
第六條、試用期
1、 所有應聘人員要經過3個月的試用期考察。
2、 在試用期內表現優秀的,經其所在部門負責人提請,并經事務所主任造價師批準,可予以提前轉正。
3、 應屆畢業生要經過6個月的實習期考察。
4、 特別優秀人員經主任造價師批準可不經過試用期。
第七條、轉正
1、試用期滿后,由員工本人提出書面轉正申請,經其所在部門負責人寫出書面轉正意見,人力資源部寫出書面鑒定后,報事務所主任造價師批準,予以轉為事務所正式員工。
2、有執業資格的員工,應在轉正后一個月內將執業關系轉入事務所,由事務所統一管理。
第八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條例經事務所主任造價師批準后執行,以后修改亦同。
造價咨詢公司章程 2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保護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公司正式員工、臨時員工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調入員工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內不簽勞動合同,期滿轉為正式員工后應依據本規定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條 合同年限
1、公司正式員工勞動合同最低年限一般為一年,合同期滿仍繼續留用工作的,應簽訂勞動合同;
2、公司臨時員工勞動合同年限由公司視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第四條 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
本制度生效后,已經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需要重新統一簽訂勞動合同,時間為每年七月一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原勞動合同廢止;新員工于試用期滿轉正后即與公司簽訂。
第五條 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 勞動合同期限;
(二) 工作內容;
(三) 勞動報酬;
(四) 勞動紀律;
(五)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款;
(六)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六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1、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合同對方當事人。
2、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須按下列時間提前向公司總經理遞交書面辭職申請:
業務助理級及一般行政員工,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申請。
項目經理級員工及行政經理,提前二個月遞交辭職申請。
業務部門經理、副經理,提前三個月遞交辭職申請。
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提前五個月遞交辭職申請。
第七條 員工勞動保障及福利待遇
1、公司正式員工,從到公司日起,均享受法定養老、醫療和失業社會統籌及提取住房公積金待遇。
2、臨時員工和實習員工可于工作日享受公司工作餐,其他方面的福利待遇可由公司總經理根據情況特批。
第八條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根據員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按其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3、員工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按其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九條 員工違反公司管理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一)公司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公司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三)對公司業務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十條 新員工到公司上班前,應在行政管理人員的陪同下,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體檢項目由公司劃定,費用由公司承擔。體檢結果出來后,行政管理部陪同人員應在上面簽字,當確定各項體檢結果符合公司要求后,由行政管理部通知其上班,進入試用期。
第十一條 公司與員工正式解除勞動合同前,員工必須嚴格履行工作移交手續,在工作移交表上必須經所在部門、財務部、質量監管部、行政管理部、公司總經理簽字,確認其完成或者正在進行中的工作的資料檔案及待辦事項已經移交完畢,方可正式辦理調轉事宜。
造價咨詢公司章程 3
為規范事務所人事管理,使事務所的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為事務所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加強員工隊伍的建設,建立“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建立一支“能吃苦、會戰斗”的高素質員工隊伍,是事務所健康、穩定、快速發展的基礎。
第二條、加強員工隊伍建設,應本著公正、公平、公開和對員工負責的基本原則,使每位員工都能得到相同的待遇和承擔相應的責任。
辭退、開除管理
第三條、“優勝劣汰”競爭機制,包括對由于各種原因已經不適合在事務所繼續工作的員工的辭退、開除等。
第四條、辭退、開除員工,事務所應采取十分慎重的措施,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獲取可靠的證據基礎上,按照事務所規定的程序嚴格執行。
第五條、員工有以下情況,事務所將予以辭退處理:
1、 員工在試用期內,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建議,人力資源部考察,確實不符合工作崗位要求的,可在試用期內隨時予以辭退處理;
2、 事務所正式員工,不能勝任所在崗位的工作責任,經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 任工作的,經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人力資源部考察核實,并聽取本人意見后,上報事務所主任會計師批準予以辭退處理;
3、 長期休假已作為待崗處理的員工,如待崗時間達到三個月以上,仍然沒有部門接收,本人又不提出辭職,將按照辭退處理;
4、 勞動合同期滿,事務所不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本人不愿意提出辭職時,可按照辭退處理;
第六條、員工有以下情況,事務所將予以開除處理:
1、 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或因觸犯法律被提起公訴的員工,事務所根據行政機關的通知將予以開除處理;
2、 無故曠工累計超過3天的,事務所將予以開除處理;
3、因個人失職,給事務所造成名譽上或經濟上重大損失的員工,除按規定賠償事務所相應損失外,事務所將予以開除處理;
4、故意向外界泄露事務所或客戶商業秘密的員工,事務所一經查實,將予以開除處理;
5、嚴重或屢次違反事務所各項規章制度,經批評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的,事務所可根據有關規定作出予以開除的處理。
第七條、辭退補償:
(1)、事務所辭退試用期內員工,除支付員工工作天數的工資外,將不給于其他經濟補償;
(2)、事務所辭退合同期未滿的正式員工,將按勞動合同中的相應規定予以經濟補償;
(3)、事務所辭退合同期滿的正式員工,將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4)、凡是被事務所開除的員工,事務所將不給于任何經濟補償。
第八條、工作程序:
1、 事務所在辭退或開除員工前,由擬被辭退或開除員工所在的部門負責人與其談話,聽取員工個人意見,并將談話結果告知人力資源部。
2、 人力資源部將擬辭退或開除員工的情況,及時向事務所領導進行報告,并根據事務所領導的要求和有關的規定,進行必要的調查和了解。
3、 人力資源部將調查結果以書面的形式向事務所領導進行匯報,并履行辭退、開除員工的必要手續。
4、 辭退或開除員工的決定經事務所領導批準后,人力資源部應至少提前一周向被辭退或開除的員工發出“辭退(開除)通知單”(通知單樣式附后),正式通知擬被辭退或開除的員工。
5、 被辭退或開除的員工有權向人力資源部或主任會計師申訴,人力資源部應認真聽取申訴員工的意見并進行書面紀錄,且在3日內給以申訴人答復。
第九條、凡被事務所開除的'員工,事務所在3年內不再錄用。
辭職管理
第十條、辭職程序
1、 員工應于辭職前一個月向其主管部門負責人提出辭職請求;
2、 主管該員工的部門負責人與辭職員工應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應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 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負責人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4、 辭職員工寫出書面辭職申請同時到人力資源部領取《離職申請表》,經相關各部門會簽后報主任會計師審批;
5、 事務所可通過人力資源部出具辭職人員在事務所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十一條、離職談話
員工辭職時,其部門負責人要與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人力資源部協助,并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存入員工個人檔案。
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 審查其勞動合同是否到期以及違約金問題;
2、 審查其目前掌握的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3、 審查其了解事務所機密的程度;
4、 有關工作的移交問題。
離職手續
第十二條、離職手續
離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 事務所的文件資料;
2、 工作底稿;
3、 事務所價值在3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包括事務所為個人配置的手機、筆記本電腦等;
4、 事務所員工名片、辦公桌鑰匙及房門鑰匙;
5、 其他屬于事務所的財物。
第十三條、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
第十四條、員工個人人事關系、檔案、黨團關系、社會保險關系等應從員工離開事務所之日起3個月內調離事務所。
第十五條、離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十六條、被事務所辭退、開除處理的員工,也必須辦理離職手續。
第十七條、工資福利結算
離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或以部門負責人
簽認定的停薪日期為準。以各種理由請假一段時間后提出辭職,認定停薪日期為請假開始日期。
第十八條、離職員工結算款項:
1、 結算工資;
2、 應付未付的獎金;
3、 事務所對在合同期內被辭退的員工按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相應條款予以補償;
4、 須扣除款項:
(1)、員工拖欠未付的事務所借款、罰金;
(2)、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3)、勞動合同期未滿而提出辭職的員工,按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相應條款對事務所予以補償;
(4)、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手續。
第十九條、事務所員工的離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四、考勤與請假制度
為加強紀律,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按照《勞動法》和參照利安達總部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考 勤
第一條 公司員工考勤工作由綜合業務部承擔,對總經理負責。
第二條 凡因私請假,應事先向有關領導請示,得到批準后方可在規定的時間內離開公司工作崗位,否則以缺勤計算。
第三條 除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外,公司工作時間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冬季:早8時30分至下午4點30分,夏季:早8時至下午5點。(午休時間一個半小時除外)。冬季時間為十一月一日至下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四條 員工應嚴格按照規定的工作時間上班下班。凡上班時間未準時到達崗位的,按遲到計;凡未到下班時間擅自離開崗位的,按早退計。
第五條 下列情況視為曠工:
1、無故遲到或早退超一小時者;
2、請假未經批準或不服從工作分配而擅自不上班者;
3、凡超出各種假期規定期限仍需繼續休假者,應提前向領導請示,經批準后方可繼續休假,不提前請示批準者逾期休假時間按曠工論;
4、上班時間擅自離開辦公室達一小時以上者,缺勤時間按曠工論。
請假類別、期限
第六條 病假。凡因病必須治療和休養的,可憑市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申請病假。工作時間到醫院就診,憑掛號單視就診時間長短計病假。
第七條 事假。凡因私事必須本人辦理的,可申請事假。
第八條 工傷假。員工因公負傷,必須治療和休養的,可給予工傷假,直至痊愈。
第九條 探親假。凡公司正式員工,可享受以下探親假:
1、員工探望配偶(夫妻兩地分居者,工休日不能團聚的),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30天(不包括路途時間)。
2、未婚員工與父母分居,工休日不能團聚的,每年可享受探親假一次,假期20天;兩年探親一次者,假期為45天;已婚員工探望父母4年一次,假期20天;新招收未婚員工,從報到之日起滿一年后開始享受探親假(不包括路途時間)。
3、員工如因工作需要不休探親假的,個人提出書面申請按休假天數每天補助20元。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第十條 婚假
公司正式員工辦理本人結婚事宜,可享受婚假,假期3天。晚婚增加獎勵假7天。對方在外地需到外地結婚者,公司可酌情給予路程假。
婚假必須在婚后1年內休完。
第十一條 產假
女性員工生育期間可申請產假。
1、女員工生育后可享受產假90天。男員工配偶生育,可申請休假15天護理配偶,難產增加15天,多胞胎每子增加15天。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領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員工憑該證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增休產假3個月。晚育女員工增加獎勵假30天。
2、女員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者,可根據醫生意見享受產假15至30天;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42天。
3、產假期滿仍需繼續休養者,可憑醫院證明申請病假。
4、員工施行絕育手術或女員工作人工流產手術,可憑醫院證明休病假。
第十二條 哺乳假
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員工,每個工作日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不超過一小時。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
第十三條 喪假
員工需離職處理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夫、妻)及同住的岳父母、公婆的喪事時,可請喪假3天。
第十四條 路程假
員工到外地結婚、奔喪、探親,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路程假不計入事假。
第十五條 年休假
1、凡入公司滿一年的在崗正式員工均可享受年休假二天,以后所齡每增加一年即年休假增加1天。如:
所齡滿1年的,休假2天;
所齡滿2年的,休假3天;
所齡滿3年的,休假4天;
余者例推。
2、年休假天數不包括政府法定節日,年休假不能跨年度累計使用,原則上也不能分開使用。
3、員工如申請年休假,應至少提前兩周提出,以便公司合理安排工作。
4、員工如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可以此抵扣事假、病假;不抵扣而又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可按照假期天數每天補助20元。
5、員工有下列情況者不得享受年休假:
(1)員工在本年度內,累計事假在15天以上,或累計病假在30天以上者;
(2)產假、事假、喪假累計40天以上者;
(3)享受寒暑假(包括在職學習者);
(4)享受出國探親假者。
第十六條 考試休假
公司正式員工參加公認職稱考試,一次考試可申請考試假3天。
員工參加對公司發展有重大積極影響的考試,其休假時間由公司另行安排。
第十七條 因公出差者,出差時間包括休息日的,休息日的出差補助按2倍計發。
請假、銷假手續及審批權限
第十八條 請假者應至少提前1天向有關領導請示,請假者應填寫請假單,經批準后,委托(或由主管領導指定)他人代理工作,并辦理有關交接手續以后,方可離職。因重病、急事不能提前請假者,可委托他人代為辦理請假或事后辦理補假手續。
第十九條 凡請病假、工傷假者,均須憑區級以上就診醫院醫師診斷書,并經領導批準后方可休假。病假、工傷假需延長休養期,產假期滿需繼續休養的,均須憑就診醫院證明申請續假。
第二十條 請假期滿因故不能正常上班者,可提前申請續假,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當事人在外地需續假時,可采用電話方式聯絡,于返回后立即補辦續假手續。
第二十一條 請假或續假期滿后,應立即銷假。
第二十二條 員工請假半天不用填請假單,但必須與主管副總打招呼,請假半天以上者必須填寫請假單應由本部門主管副總、綜合部、總經理審批;
部門經理以上職務者請假由公司總經理直接審批并通知綜合管理部。
任何人無權超越本規定的職權范圍批準員工以各種名義的請假,否則應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請假理由不真實,故意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出即以曠工論處。
第二十四條 節日加班(元旦、春節、五一節、國慶節)按勞動法規定計算工資。
請假期間工資待遇
第二十五條 因工作需要,經批準全脫產、半脫產學習培訓的員工,
7天以下的,(含7天)按工資總額全額照發;超過7天,(不含7天)只享受基本工資的90%。
第二十六條 符合規定時間內的工傷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奔喪假者,原則上扣發綜合獎金,其它工資照常發放。
第二十七條 每月病假超過5天者,扣發其請假超過天數應發基本工資的30%;(例如:月工資1000元,請假10天,計算方法:10天-5天=5天,1000元/22天=45.45元, 45.45元*5天*50%=113.63元 1000元-113.63=886.36元 )請病假超過1個月,按基本工資70%計發工資;超過2個月,按基本工資60%計發工資;請病假超過3個月,按基本工資50%計發工資;請病假超過4個月,按基本工資40%計發工資;請病假超過5個月,按基本工資30%計發工資;請病假超過6個月的長期病假者作為自動解除聘用合同處理。(以上病假1-5個月的均扣發綜合獎金)
第二十八條 每月事假超過1天,扣發其請假超過天數應發工資的80%;(例如:月工資1000元/22天=45.45元 ,請假2天超過1天,計算方法扣發:45.45元*1天*80%=36.36元,應發1000元-36.36元=963.64元。每月事假超過7天,扣發應發工資的100%和當月獎金。
第二十九條 休正常產假,除綜合獎金、基本工資正常發放。超過應休產假視具體情況,按曠工、病假、事假處理。
第三十條 當月遲到、早退累計超過3次者,視同事假超過1天處理;當月遲到、早退累計超過7次者,視同事假超過2天處理。
第三十一條 曠工半日以上者,扣發全月應發工資的20%,并扣發當月的全部綜合獎金,累計曠工達3天者,解聘除名。
第三十二條 被公安局拘留者,視情節嚴重程度酌情發放生活費。
第三十三條 探親假路費報銷標準:
火車:硬臥;
輪船:三等艙;
飛機:按火車硬臥標準;
其他交通工具:按實報銷(不報銷出租車費)。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所正式員工和聘用的長期(半年以上)在本公司工作并領取勞動報酬的其他人員。
造價咨詢公司章程 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管理,提高工程造價咨詢工作質量,維護建設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實施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是指接受托,對建設項目投資、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提供專業咨詢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應當遵循立、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依法進行的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專業部門負責對本專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鼓勵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加入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組織。
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標準
第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
第九條 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標準如下:
(一)已取得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滿3年;
(二)企業出資人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人數不低于出資人總人數的60%,且其出資額不低于企業注冊資本總額的60%;
(三)技術負責人已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15年以上;
(四)專職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專職專業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6人;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10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五)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專職專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年齡(出資人除外);
(六)專職專業人員人事檔案關系由國家認可的人事代理機構代為管理;
(七)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
(八)企業近3年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累計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
(九)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辦公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齊全;
(十一)企業為本單位專職專業人員辦理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十二)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無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的行為。
第十條 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標準如下:
(一)企業出資人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人數不低于出資人總人數的60%,且其出資額不低于注冊資本總額的60%;
(二)技術負責人已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10年以上;
(三)專職專業人員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8人;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6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四)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專職專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年齡(出資人除外);
(五)專職專業人員人事檔案關系由國家認可的人事代理機構代為管理;
(六)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萬元;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辦公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齊全;
(九)企業為本單位專職專業人員辦理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十)暫定期內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累計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
(十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無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的行為。
第三章 資質許可
第十一條 申請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應當向申請人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 申請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查決定。其中,申請有關專業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專業部門審查決定。
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時在網上申報:
(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申請書》;
(二)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的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造價員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和身份證;
(三)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業為其交納的本年度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憑證;
(四)企業章程、股東出資協議并附工商部門出具的股東出資情況證明;
(五)企業繳納營業收入的營業稅發票或稅務部門出具的繳納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的營業稅完稅證明;企業營業收入含其他業務收入的,還需出具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的財務審計報告;
(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
(七)企業營業執照;
(八)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
(九)有關企業技術檔案管理、質量控制、財務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項、第(六)項所列材料。
第十四條 新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其資質等級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九)項所列資質標準核定為乙級,設暫定期一年。
暫定期屆滿需繼續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應當在暫定期屆滿30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換發資質證書。符合乙級資質條件的,由資質許可機關換發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 準予資質許可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補辦。
第十六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有效期為3年。
資質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應當在資質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資質有效期延續3年。
第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注冊資本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確立之日起30日內,到資質許可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合并的,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繼原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但應當符合原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條件。
第四章 工程造價咨詢管理
第十九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依法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不受行政區域限制。
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從事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從事工程造價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二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項目經濟評價報告的編制和審核;
(二)建設項目概預算的編制與審核,并配合設計方案比選、優化設計、限額設計等工作進行工程造價分析與控制;
(三)建設項目合同價款的確定(包括招標工程工程量清單和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合同價款的簽訂與調整(包括工程變更、工程洽商和索賠費用的計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結算及竣工結(決)算報告的編制與審核等;
(四)工程造價經濟糾紛的鑒定和仲裁的.咨詢;
(五)提供工程造價信息服務等。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對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者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承接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應當與托人訂立書面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與托人可以參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二十二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加蓋有企業名稱、資質等級及證書編號的執業印章,并由執行咨詢業務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第二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一)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三)擬在分支機構執業的不少于3名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證書復印件;
(四)分支機構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受備案之日起20日內,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分支機構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應當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負責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訂立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分支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訂立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當自承接業務之日起30日內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工程造價咨詢收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當事人在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托人書面同意,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對外提供工程造價咨詢服務過程中獲知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業務資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有關專業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監督檢查機關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有關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文檔,有關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等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及執業規程規定的行為。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查機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并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三)違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具備行政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以欺騙、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資質。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被撤銷、撤回的;
(三)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依法終止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不良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閱信用檔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質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第三十七條 以欺騙、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第三十八條 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新設立分支機構不備案的;
(二)違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不備案的。
第四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資質許可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或者超越職權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決定的;
(二) 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決定的;
(三)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 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1月25日建設部發布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4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建設部發布的規章與本辦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第(六)項和第十條第(一)項、第(五)項的規定,暫不適用于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工程造價咨詢資質且尚未進行改制的單位。
造價咨詢公司章程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xx的組織、運營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公司地址:
公司宗旨:以專業的工程造價服務為核心,秉承誠信、專業、創新、服務的理念,為客戶提供高效、優質的造價咨詢與解決方案,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第二章 經營范圍與注冊資本
第三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造價咨詢與評估
工程項目概預算編制
工程造價監控與審計
工程造價糾紛調解
相關工程造價業務培訓與研討
第四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由全體股東按照約定比例繳納。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公司利潤分配權
股份轉讓權
公司重大決策參與權
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等權利
第六條 股東應履行以下義務:
按約定履行出資義務
遵守公司章程,維護公司利益
不得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公司組織機構
第七條 公司設立董事會,負責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和管理。董事會由若干名董事組成,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八條 公司設立監事會,負責監督公司的財務和管理行為。監事會由若干名監事組成,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九條 公司設立總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
第五章 財務管理與會計制度
第十條 公司實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公司財務的透明和合規。
第十一條 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向股東、監管機構等利益相關方披露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所有。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造價咨詢公司章程 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xx的組織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的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章 經營范圍與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
工程造價咨詢
工程項目概預算
造價審計與監控
其他與工程造價相關的服務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由全體股東按照約定比例繳納。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參與股東大會,并按其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按其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利潤
第七條 股東應履行以下義務:
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遵守公司章程,維護公司利益
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
第四章 公司組織機構
第八條 公司設立股東會,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九條 公司設立董事會,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和重大事項的決策。董事會成員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條 公司設立監事會,負責監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以及對公司的財務進行監督。監事會成員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五章 財務管理與會計制度
第十一條 公司實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公司財務的透明和合規。
第十二條 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并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報登記機關備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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