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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填寫
當事人根據章程范本制訂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東需親筆簽名,法人股東需蓋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親筆簽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出資,設立北京萊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北京萊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 所:北京市朝陽區三元東橋京信大廈525室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投資管理;投資咨詢;企業管理咨詢;經濟貿易咨詢;企業策劃;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不含演出);財務咨詢。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1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 或名稱 |
認繳情況 |
設立時實際繳付 |
||||
出資數額 |
出資時間 |
出資 方式 |
出資數額 |
出資時間 |
出資 方式 |
|
XX |
10萬元 |
2008年10月20日 |
貨幣 |
10萬元 |
2008年10月20日 |
貨幣 |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 股東做出的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指定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定連任。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 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指定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定連任。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和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指定產生,任期屆滿,可連定連任。
第十六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權利:
(一) 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二)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三)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2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 股東決議解散;
(四) 依法補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條 本章程一式兩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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