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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登記和分公司設立條件與應提的文件
營業登記與分公司設立條件,大家了解是什么?應提交哪些文件資料呢?
營業登記、分公司登記是指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領取《營業執照》,申請營業登記。申請營業登記、分公司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3、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4、有經營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5、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6、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
申請營業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登記申請書;
2、經營資金數額的證明;
3、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4、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5、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設立分公司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4、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關于設立分公司的規定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記
第三十九條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 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
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四十二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三條 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因公司名稱變更而變更分公司名稱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
第四十四條 公司撤銷分公司的,應當自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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