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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業優惠證》的優惠政策
我國的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已經實施多年,在促進再就業、改善居民生活和穩定社會發展大局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已成為影響重大的經濟和社會問題,關系到億萬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關系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但在近幾年的實施過程中,暴露出較多值得注意的問題。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1、再就業優惠政策涉及稅種不全面。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僅涉及一些地方稅種,如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稅中,未能涉及增值稅、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等一些主體稅種。對個體業戶而言,減免的全是地方稅收,而下崗失業人員個人經營時大都選擇商業零售、加工、修理、修配等行業,從事旅店、飲食、理發等服務行業的相對較少。按現行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只定額減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不包括增值稅,減免稅范圍較窄,而僅減免地方稅種大多不能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每年8000元標準。
2、再就業優惠政策籠統而不具體。部分個體工商戶注銷營業執照后,租借再就業優惠證,按照優惠證上的名字辦理新的營業執照,但實際經營者并未改變,經營者使用新的工商執照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免稅手續,由于證件齊全、手續完備,稅務機關又不得不為其辦理稅收優惠,具體新辦的標準未能明確。
3、對非服務性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的稅收支持力度不夠。鼓勵企業新增崗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是再就業工程的一個重要方面,而現行再就業優惠政策適用范圍僅包括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而未能涉及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較多的生產型工業企業,從而影響了這些企業吸下崗失業人員積極性。
4、享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對象范圍不廣泛。在進行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宣傳的過程中,有不少的城鎮無業人員、農村剩余勞動力和未能及時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到現場咨詢,按照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規定,這部分人不能享受優惠政策。就業和再就業就一個字之差,有的人能享受優惠政策,有的人不能享受優惠政策,就顯有悖稅收公平原則。而且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只明確規定了國有或集體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是稅收優惠政策的享受范圍,而對其他經濟類型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則沒納入優惠政策的享受范圍,這不利于不同經濟類型企業下崗失業人員之間的平等競爭,也挫傷了部分下崗失業人員創業的積極性。
二、完善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
1、將稅收優惠納入立法程序。應盡快制定出再就業稅收優惠的基本法律,明確享受稅收優惠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各個職能部門的職責和范圍,建立一套完整的稅收優惠制度,對需要稅收優惠的行業、企業、項目及產品,在稅收法規中予以明確,并形成量化指標體系。
2、發揮稅收調節經濟的作用。盡快理順現有的再就業稅收優惠措施,建立簡便、有效、規范化的稅收優惠機制,對于一些重點企業,不但要保留原有的優惠政策,還應該給予更多的優惠,從而為下崗人員再就業創造良好的環境,使之充分體現我國的產業政策和鼓勵再就業的效能。
3、統一稅收優惠的條件和幅度。現行再就業稅收優惠的差別,不僅表現在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之間,即使在企業之間,服務型企業較工業企業不論在優惠的條件上,還是優惠的廣度和深度上,都優越許多。鼓勵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沒有必要制定區別對待的政策,對不同性質、類型,不同行業的納稅人給予平等的政策待遇,也就是說對企業不論新老、不論行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達一定比例或數量就應該給予稅收優惠,充分擴大再就業的渠道。
4、擴大優惠的稅種范圍。現行再就業稅收減免的稅種不包括增值稅,對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也不予優惠,造成對個人獨資、合伙的工業企業幾乎無稅可免,對從事商業、加工、修理業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的稅收優惠也大打折扣,這樣就難以充分發揮稅收鼓勵、扶持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作用。擴大優惠的稅種范圍,只要符合再就業優惠規定的條件,不分行業不分稅種,均可享受稅收優惠,從而消除不平等的稅收政策待遇,將安置下崗失業人員的數量與稅收減免的多少掛起鉤,這樣既可以全方位多渠道增加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崗位,也可以消除了納稅人轉換身份、設法避稅的漏洞,更便于對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貫徹執行。
5、擴大享受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群范圍。從整個社會來講,解決就業的壓力和再就業的壓力都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把再就業的政策適應主體擴大到所有的待就業者(包括農村富余勞動力和未能及時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必然是社會的大勢所趨,必須把再就業優惠政策的范圍擴大到所有的待就業者范圍,消除我們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弱勢的納稅群體的不平等待遇。但為了解決稅收收入減少太大壓力,可以先將再就業優惠政策范圍擴大到從事個體經營的納稅人,逐步放開到所有經濟類型的納稅人。
二、《再就業優惠證》的優惠政策
一.現行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對持有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在2005年底前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對從事營業稅應稅項目的(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可享受3年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的政策:
對從事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可享受3年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的政策,但增值稅要照章征收。
此外,在2005年底前,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還免收屬于登記類、管理類的費用,即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辦理稅務登記時,可享受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的優惠。
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所鼓勵實現再就業的人員范圍也有所限定,是指那些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特定的下崗失業人員。包括以下四類人員:
(1)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
(2)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
(3)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
二、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再就業政策,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
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以下簡稱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發放《再就業優惠證》,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
1.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并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準減免稅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籌解決好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人員的經營場地問題。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2萬元左右,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 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擴大貸款規模。對利用上述兩類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具體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實際確定,并報財政部、勞動保障部、人民銀行備案。對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給予50%的貼息(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各承擔25%)。
2.鼓勵企業吸納就業。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準減免稅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仍按原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
同時,對上述企業中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仍由本人負擔。對2005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財政貼息、經手銀行的手續費補助、呆壞賬損失補助等按照已經明確的有關規定執行。
3.提高靈活就業人員的穩定性。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即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計算年齡的截止時間由各地確定,最晚至2007年底)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五)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對象(包括: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和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人員中的“4050”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業確有困難的長期失業人員),可作為就業援助的重點,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
4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就業困難對象。
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對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上述“4050”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相應延長(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解決)。對2005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執行。
⒉各地可根據實際對就業困難對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的提供適當的崗位補貼,補貼標準由當地政府確定,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解決。
(六)各地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一步做好轄區內中央管理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工作。將這些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納入當地的再就業工作規劃,統籌安排落實。對中央管理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要及時核發《再就業優惠證》,落實再就業政策,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統籌解決。
(七)切實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和使用的管理。嚴格《再就業優惠證》審核發放程序,防止發生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等行為。對出租、轉讓和偽造《再就業優惠證》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上進行標注,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應及時收回《再就業優惠證》。《再就業優惠證》在核發證件的本省(區、市)范圍內適用,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八)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將上述政策(不含稅收政策)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城鎮其他集體企業下崗職工,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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