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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創業公司怎么進行融資
前兩天法律e講堂的小助手給我布置了作業,讓我就創業過程中常見的法律問題談談我的經驗和看法。這個題目老實說有挑戰,原因有兩個:一是創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會千奇百怪,很難一一總結和歸類;二是我個人執業上的方向更多在資本市場相關業務,例如境外上市、A股上市、新三板掛牌、企業并購重組等領域。考慮到我自己也有創業經歷,身邊很多朋友也曾經或正在創業,從平時與他們的溝通和交流里頭,我也多少對創業的艱辛和陷阱有所了解,所以我就硬著頭皮答應下來,跟大家聊聊我看到、聽到的創業故事里都有些什么法律方面的經驗、教訓。有講得不對的地方,還請大家包涵和指正。
以我自己的經驗來看,創業絕對屬于職業成長過程中最苦逼的一條路,要定方向、找人、找錢,此后還有無窮盡的問題需要落地,比如市場開發、運營管理。在我二十來歲的時候跟幾個兄弟一起做的第一個創業項目,跟知識產權服務相關。當時決策很快,覺得是個機會就殺進去了,但后來整個生意跑起來,感覺風險重重,想快速打開市場必須要付出更大的努力,很多時候還要面對冷眼甚至屈辱,可以說跟我們的設想有很大差距。后來這個項目活了下來,到現在也還沒死,但最近的政策轉向,我們已經決定要關閉它,因為市場空間越來越小。
我自己的體會,一是機會看著遍地都是,真做進去、做深入了才發現有多難;二是創業很考驗人的韌性和承壓能力,能看準一個方向,堅持做并且把它給做成,所謂做成比如IPO或者被并購,即實現個人經濟價值、社會價值,能堅持做到這點就非常了不起。
不清楚有多少人在創業或準備創業,如果說沒有一個強大的毅力和強健的體魄,那我還是勸您打消念頭,剩下的內容也可以不用聽了。
雖然現在互聯網+的大背景下,很多人把創業等同于互聯網行業的創業,但其實不然,自己開個飯館好好做,不見得就不是創業。開飯館也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也很艱辛。前兩年有篇用互聯網思維做餐館的文章火了一陣,朋友圈里老能看見,真假無從考證。說的是江蘇的小伙在菜市場旁邊搭個小餐館,一年做出百萬級的利潤,他怎么做的呢?文章大概講到了幾點,一個是菜式固定,只有二十五道菜,多了也沒有;二是有免費的小菜讓顧客覺得占便宜;第三點是小伙有眼力,跟客人侃山遞煙的。文章很有意思,不過我的感覺,要是誰開餐館都照搬這幾招,恐怕就有點危了,照這么說不會抽煙還開不了飯館了?所以說開個餐館跟做個百億級、千億級的市場,本質上來說都可以理解為創業,但又不一樣,開餐館從律師角度去看需要個實體去承載它,可能只需辦個個體工商戶的執照就能把這個事做起來,當然也需要稅務、衛生相關的手續。如果一開始定位即百億級或千億級的市場,就會更謹慎的對待,會考慮設立一家公司,怎么規范的運營使公司持續地做大做強。這完全是兩個思路。所以我今天要講的和大家所理解的創業是一致的,我主要講當前互聯網行業或者TMT行業的創業所經常面臨的法律問題。
我要講的內容簡單歸結為三個方面,第一個方面與人相關,創業者包括創業核心團隊的成員;第二個方面跟錢相關,主要是找投資及相關內容;第三個方面與事相關,項目本身常見的法律問題。
一、創業公司人員風險防范
(一)初創企業法律形態的選擇
先舉個例子,之前有朋友跟我要合伙人協議的模板,目的是他們幾個合伙人創業,認為總要簽個東西。這個我就很無語,問他為什么一定需要合伙人協議。他解釋是他們幾個人是創始合伙人,當然要簽一個合伙協議。可能互聯網圈喜歡用合伙人這個詞,包括相關電影對這個概念講得太多了,多少對大家有些誤導。實際上,要去開拓新的事業或者生意總是要一個載體去承載和運營,或者簡單地說,能夠蓋得出一個章來,能夠開出發票來。很多人會認為我們既然是合伙人,那么我們就要開辦個合伙企業。但是事實上,這種想法可能是錯誤的,因為合伙企業本身在合伙企業法上有清晰的界定,就是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不管你選擇哪一種,總要有一個人承擔無限責任。我很奇怪他們為什么會選擇合伙企業去運作這個創業項目。如果沒有特殊的考慮,我們都會建議創業者設立公司,由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作為業務運營的主體。這么做的好處何在?公司法中規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都是實行有限責任制的,也就意味著股東對于公司的債務是以其在公司中的出資份額來確定的。假設公司資不抵債,需要破產或清算,通常情況下,公司的債權人不可以主張要求公司的股東以個人財產償還公司債務。這種形式的法律責任對于創業者來說是更好的、更優化的選擇。
至于公司形態是選擇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就要視具體情況確定。一般作為初創企業,我們的建議是選擇有限公司,因為較之股份公司,其在公司治理上沒有那么多硬性的要求,股東股權的轉讓也相對靈活。對初創期公司來說不會有太多法律上的限制。
舉個例子,如果一開始就選擇股份有限公司這種公司形態,有個創始股東想離開,這個時候就要退股,把他的股份從公司中清出去。這個時候就會面臨一個障礙,因為公司法里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的股份在公司成立之后一年之內不得轉讓,如果采取股份公司這種公司形態,這個問題就會很棘手。相比來說,如果采取的是有限公司這種形態就會簡單很多,至少不會存在不能轉讓股份這種情況。所以,即便有雄心壯志,以上市為目標,也沒必要在一開始就設立股份公司。
(二)創業團隊人員選擇
我剛才就人的因素的第一個問題,即采取何種公司形態做了簡單介紹。接下來講第二個問題,就是需要找什么樣的人。老實說這個問題不是我的專長,需要大家自己研究、琢磨需要找什么樣的人才能把自己的班子或團隊搭建好。如果你是偏技術,可能就需要找更偏向市場、運營的人。我要講的是,團隊搭建好了,接下來在法律上是不是要采取一些行動?這也是大家比較關心的問題,操作不當時容易出問題的一個環節。創業的過程很難一帆風順,在運作的過程中會碰到各種問題,經歷過創業的人都知道,經常會吵紅臉、拍桌子,有互相質疑的情況發生,最終有人離開創業團隊也是常有的。所以,我要跟大家分享的內容是當大家確定了采取有限公司這種公司形態后,建議創始股東之間簽訂股東協議,目的是規范創始人股東之間的爭吵,約定如何處理。股東協議是股東就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達成的合意,它跟公司章程不同。公司章程往往受限于公司法的強行要求,有一些條款是不能隨便更改的,但股東協議不同,股東可以就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進行討論,談清楚之后形成股東協議。
股東協議通常要寫的內容,照常理就能推出來,無非是誰和誰?要做什么事?彼此之間的分工是什么?誰需要負責市場?誰需要負責運營?公司的治理結構怎樣?這些都可以在股東協議中約定。一般有限公司在成立初期都不會設立董事會,而是設立執行董事,這是比較常見的做法,但執行董事或CEO很難完全左右創始人股東的想法,每個人想法不一致的時候,時間會浪費在爭吵上,效率會很低。我的建議是,提前在股東協議里約定創始人股東之間溝通的規則,以及決策的程序。另外一點,在股東協議里約定股東如何退出?退出的條件是什么?誰來承接他的股權?及以什么價格轉讓股權?這些事項都要在股東協議里明確。
舉個例子,我曾經接觸過的一個創業公司的案例,該公司經營了5個月左右,股東之間運營思路出現重大分歧,有股東提出要退出。這時候CEO(大股東)就需要分別做股東的思想工作,挽留或者其他方式好聚好散。在公司有起色的時候再去談就比較費時費力,不如在創業初期就這些問題確定想法,并落實到紙面上,到時按照約定執行。
(三)核心人員的法律風險
這方面問題主要靠勞動法規范。法律e講堂中有很多優秀的勞動法方面資深律師、專家開過講座,比如天元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郭威律師、王蕾律師,大家可以聽聽他們是怎么講解的。我主要講兩點。
第一點是保密問題,這個問題很多人都比較關注,重要數據、商業秘密以及技術上謹防被人抄襲的內容,都需要保密到位。
第二個問題是競業限制問題。競業限制就是員工在工作期間以及離職后一個時間段之內不能從事與原公司相同、相似或者互相競爭的業務。這種條款、協議很常見。
從律師的角度看,創業公司如想有好的融資表現,我是建議公司在發展到一定階段,例如產品研發成功、市場開拓階段,發展方向無大問題時,就需要考慮把核心人員的保密協議落實到位。
(四)期權設計的重點問題
很多人不愿意在創業公司里只領死工資,與此同時,創業公司又沒有太多資金支付高工資,這時候可以激勵員工走下去的動力就是可以分享公司發展壯大后的成果。關于期權的問題,法律e講堂之前邀請的律師有講到過,講得也很深入,我僅簡單講兩個方面。
第一,期權常見做法是分批發放、分批行權。即會有第一期、第二期的期權,這根據公司期權池的大小以及公司不同發展階段來確定;第二,針對某些員工,為防止其拿到股權之后出現工作不積極、懈怠情況,就不讓其一次性拿到。
期權的形式可以靈活多樣,比如說,有的拿到期權的員工只有分紅權,有的還可以有表決權,有的還可以被某個股東或者持股公司代持,員工只在代持股東或者持股公司層面享有公司未來分紅的權限。
二、創業公司融資風險防范
融資問題即錢的問題。談到融資問題,很多人會關心我的公司值多少錢,我能賺到多少錢。經常有人會問我,他的項目值多少錢。老實說,互聯網初創公司的估值我并不清楚它背后的估值的模型或者邏輯,它跟已經成型的傳統產業還不一樣,比如說有PE的估值、PB的估值,這些都是已經成型的傳統做法。但是互聯網恰恰相反,可能只是有一個idea就能價值上千萬美元,甚至更多。反而有些已成型的公司,盈利也不錯,但是估值不高。從我接觸的諸多項目來看,很難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只能去和投資人談,至于怎么談的問題,大家只能根據自身情況對待了。融資方面我要跟大家分享兩方面,第一是融資常見程序,第二是融資、投資協議中常見條款如何理解。
(一)融資常見程序
有過融資經驗的人可以直接忽略融資常見程序。
首先要找投資人約談,較深入聊過之后,投資人會出具termsheet(條款清單)。termsheet是表明投資人與準備融資公司之間未來要談的一些條款或者框架,比如估值方法、投資人占股比例、投資額、是否委派董事等。一般來說,term sheet類似于意向書,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但是一般情況下,term sheet中會有兩個條款有法律效力。第一個是排他性條款,即準備融資的公司如果與投資人簽的條款清單中有排他性條款,一定時間內就不能再找其他投資人尋求融資。第二個就是保密條款,整個事情在沒有對外披露之前不能向第三方透露。保密條款需要講得不多,重點是排他性條款。
從投資人角度來講,投資人肯定不希望創業公司同時和其他投資人約談和接觸。從創業團隊角度來說,排他期多長合適?這需要慎重考慮。我之前看到過極端的情況,排他期約定為半年,這確實太長了;現在兩三個月的都有。對于創業團隊,需要做好心理準備,在沒有談其他的投資人的情況之下,這個投資人是否能投?以及公司能否撐過幾個月的排他期?我建議大家在尋求投資的時候,重點了解下投資方的決策程序如何,會不會拖得時間過久,大的投資或者小的投資,投資方的權限要到什么程度,這都需要創業公司了解清楚。如果說,投資方的決策程序比較拖沓、時間長,排他期又不能找其他投資人,有可能在投資人投資之前創業公司資金鏈就斷了,創業項目很可能就黃掉。所以,在排他期以及與之相關投資方決策的速度方面,創業公司要有很好的把握。
term sheet簽過之后就是盡職調查,投資人需要就投資風險、可行性做個論證,就企業在技術、市場、運營、財務、法律方面有無致命的硬傷,是否會導致投資的失敗。當然,風投方也清楚,投資的項目失敗概率很高,但是他們要盡可能降低失敗概率,盡職調查就成為必經程序。
盡職調查之后就是投資人內部決定投與不投的決策程序。往往大的項目需要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小的項目權限就會下放。最終決定要投資,就會簽訂投資協議。
(二)投資協議常見條款
投資協議根據公司的不同、投資方投資風險偏好的不同,會出現特定化的條款,我在執業過程中也常碰到,這方面就不細說了。我主要講有哪些常見的條款。
1從投資人角度
第一個常見條款就是投多少錢占多大比例,也就是估值的問題。這個需要跟投資人去談,具體就不多說了。
第二個是投資款的用途,這在投資協議中會有明確的約定。
第三個是所謂的投資人的一票否決權,這需要創業團隊重點關注。相對于創始團隊來說,投資人是信息不對稱中相對弱勢的一方,有些情況是投資方不了解或事前沒有想到的,這些情況它會尋求在股東會或董事會層面有一票否決權。這個可以理解,但往往過度情況下會限制創業公司的活力。這方面沒有統一的格式或者格式性條款,只能根據自身的情況確定。
第四個常見條款是優先權,即創始股東不能優先于投資人分紅,也不能優先于投資人獲得公司破產清算的財產份額。投資人一般不希望創始股東先于自己獲得利益。
第五個常見條款是反稀釋,簡單來說就是如果公司將來再引進新的投資人,把公司的資本金擴大,勢必原先投資人的持股比例會被攤薄。投資人對此會要求增加一項權利,即引進新的投資人的時候,它可以同樣的價格追加投資,保持其持股比例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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