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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收益權受讓信托法律實務操作
融資租賃是一種新的融資產品,與傳統的貸款業務在會計處理與稅收政策上有著本質的區別,兩者在用戶經營過程中會產生不同的稅收效果和現金流量,那么相關的實務操作是如何的?
一、公司介紹。
需著重介紹公司背景,資金實力,股東背景,讓用戶對公司提供融資租賃服務充滿信心。
二、融資租賃優勢與特點宣傳。
(一)在業務拓展過程中,對融資租賃的優勢與特點,根據用戶的需求進行合理介紹,有效切入用戶的實際需求與租賃優勢的結合點。同時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著重介紹會計處理與稅收政策的介紹,宣傳融資租賃優勢。
(二)比較融資租賃與銀行貸款等融資方式。
融資租賃是一種新的融資產品,與傳統的貸款業務在會計處理與稅收政策上有著本質的區別,兩者在用戶經營過程中會產生不同的稅收效果和現金流量。在融資租賃方案介紹中,應對融資租賃方案和貸款方案的會計處理、稅收政策以及現金流量折算各方面進行比較,進而使用戶明白融資租賃的優勢。
1.融資租賃融入的資產按照國家現行政策,可以在不少于三年的期限內進行加速折舊,可以起到調節企業所得稅的作用,同時降低因技術進步、設備更新所導致的風險;而銀行貸款等方式購入的資產折舊期限則起不到相同的作用。
2.融資租賃根據目前最新稅收政策,屬于“營改增”范圍,繳納企業增值稅,用戶可以根據租賃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抵扣增值稅,有效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而傳統的銀行貸款等則屬于營業稅范圍,不能抵扣相應稅金。
3.融資租賃一般與傳統的銀行貸款的在會計處理、還款方式及折舊方式等各方面存在區別,所以應對融資租賃與銀行貸款的現值進行折算,進而比較不同方式的優點。
總之,融資租賃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不能簡單的以利率高低進行判斷,一定要從企業實際情況出發,進行融資租賃方案的合理設計,抵消融資租賃表面上利率高于銀行貸款的影響;同時分析用戶收入支出匹配程度,從應稅資源、現金流量各方面進行分析,使用戶在比較判斷的基礎上做出最正確的決策。
在實踐中,融資租賃債權信托化設計可以分為融資租賃收益權受讓信托和融資租賃集合信托,尤以前者居多。筆者結合多年來為融資租賃公司和信托公司設計信托交易架構的法律實務經驗,重點介紹融資租賃收益權受讓信托的法律實務操作問題,以幫助融資租賃公司了解租賃收益權受讓信托的操作方法,規避信托中的法律風險。
一、融資租賃收益權受讓信托的結構模式
融資租賃收益權受讓信托是指融資租賃公司為了盤活資產,將一個或多個融資租賃項目未來的租金收入形成融資租賃資產的收益權進行轉讓,信托公司通過發行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受讓集合信托計劃,以信托資金折價受讓該融資租賃資產的收益權,信托期滿由租賃公司溢價回購融資租賃資產的收益權,以達到投資者獲取穩定信托收益的目的。根據主要結構和流程不同,可以設計為兩種交易模式。
1. 交易模式一(以信托資金購買收益權)
(1)委托人將合法擁有的資金交付給受托人,并與受托人簽訂《資金信托合同》,受托人將募集的信托資金用于受讓融資租賃公司租賃資產收益權。
(2)受托人與融資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協議》,約定雙方轉讓及回購的權利與義務。
(3)受托人與保證人簽訂相關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約定由保證人為租賃公司履行回購義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4)受托人依據約定,及時向融資租賃公司催收租賃資產收益權回購款。
(5)受托人按《資金信托合同》約定,按時將信托利益分配至受益人指定帳戶上。
注:此處的委托人是指信托計劃購買者即信托受益人,受托人是指信托計劃發行者及信托公司。
2. 交易模式二(以收益權募集資金)
(1)委托人將其合法擁有的融資租賃收益權交付給受托人,與受托人簽訂《信托合同》、《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協議》。
(2)受托人與保證人簽訂相關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約定由保證人為融資租賃公司履行回購義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3)受托人制定融資租賃收益權投資信托計劃,將融資租賃收益權進行等額分割,確定每份信托權益的價值及優先信托權益的數量。
(4)受托人公開發行信托計劃募集資金,與信托受益人簽署《優先信托權益轉讓協議》和《剩余信托權益轉讓協議》。
(5)受托人依據約定,及時向委托人催收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回購款。
(6)受托人按《資金信托合同》約定,按時將信托利益分配至受益人指定帳戶上。(注:此處的委托人是指融資租賃公司,受益人是指信托計劃購買者。)
在融資租賃收益權受讓信托計劃中,可以列入信托收益權的財產權益包括:融資租賃財產或租賃財產收益權(狹義)、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先行墊付權、租賃財產的所有權及/或其所指向的抵押權、殘值處分權、信托收益未用于回購和分配前的信托運用權、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或信托成本、保險收益權、對保證人財產的處分權、對抵押財產或質押權益的處置權。
二、融資租賃收益權受讓信托與融資租賃集合信托的區別
融資租賃收益權受讓信托與融資租賃集合信托是融資租賃債權信托化的兩種重要方式,與融資租賃收益權受讓信托不同,融資租賃集合信托是指通過信托公司借助融資租賃公司項目資源和專業管理經驗,公開發行融資租賃集合信托計劃,由信托公司將信托募集的資金貸給租賃公司用于購買資產,融資租賃公司以出租該資產的租金收益按期向信托公司償還貸款本息,以達到投資者獲取穩定信托收益的目的。
1.基本法律關系不同。在信托公司與融資租賃公司之間,融資租賃收益權受讓信托實質上構建了一種附帶回購條件的物權法律關系,融資租賃公司將收益權轉讓給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成為租賃受益權人;而在融資租賃集合信托中,兩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融資租賃公司仍然是租賃受益人,但應當承擔償還信托公司貸款的義務。
2.信托項下的財產權益種類不同。融資租賃收益權受讓信托的權益種類是租賃財產受益權及保險收益權等衍生權利;融資租賃集合信托項下的權益種類是信托公司對融資租賃公司享有的債權。
3.信托收益來源不同。在融資租賃收益權受讓信托中,由租賃公司溢價回購租賃資產的收益,以收購溢價作為信托收益的來源;融資租賃集合信托中,以租賃公司按照約定歸還的利息作為信托收益的來源。
4.租金收益權利的歸屬不同。在融資租賃收益權受讓信托中,租金收益權歸屬于信托公司,授權融資租賃公司代為行使催收租金的權利;在融資租賃集合信托中,租金收益權屬于融資租賃公司,信托公司只得向租賃公司行使債權以間接享有租金收益。
三、融資租賃收益權受讓信托的法律風險控制
融資租賃收益權受讓信托涉及三個獨立的法律關系:融資租賃公司與信托公司之間的租金收益權轉讓法律關系、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人之間的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和信托受益人與信托公司之間的信托收益支付法律關系,此種信托涉及的法律風險主要來源于上述法律關系的特性。
1. 作為信托財產的租金收益權不穩定
信托公司與融資租賃公司應當確認:作為信托產品的基礎資產,應當是已經實施的租賃項目,信托合同項下的租賃財產的租金及其他收益在信托設立前已處于穩定及正常的狀態,并應有資產評估機構和資信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作為依據。
2. 信托收益濫用風險
通過信托計劃中優先權益的設計,使得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優先用于償還信托投資人的投資,而不能用于償還租賃公司或信托公司的任何債務。通過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建立表外資產帳表、對委托人簽署的融資租賃合同加蓋“本合同出租人的所有權益已經信托”印章、設立租金收入的監管賬戶、設立信托收益與分配的信托專戶等四種方式,達到鎖定非法處分或交易的目的,從而控制信托收益濫用的風險。
3. 擔保財產貶值風險
根據以往已收回的租金及其他收益,加速折舊租賃財產,使租賃財產的實際價值遠遠大于租賃財產的殘值,使信托收益的風險得到控制。
4.財產權利沖突風險
在信托合同項下的租賃財產上注明出租人的所有權標志,防范善意取得的權利沖突風險;要求租賃財產只能進行修理商上門服務,避免發生留置權優先的權利沖突風險。
5. 承租人信用風險
在《租賃資產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協議》中,信托公司通常讓融資租賃公司作出債務贖回承諾:如果出現承租人拖欠或拒付租金的,由融資租賃公司代為償付這部分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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