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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融資有哪些方法
項目融資的方式有兩種:
1、無追索權的項目融資
無追索的項目融資也稱為純粹的項目融資,在這種融資方式下,貸款的還本付息完全依靠項目的經營效益。同時,貸款銀行為保障自身的利益必須從該項目擁有的資產取得物權擔保。如果該項目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建成或經營失敗,其資產或受益不足以清償全部的貸款時,貸款銀行無權向該項目的主辦人追索。
2、有追索權的項目融資
除了以貸款項目的經營收益作為還款來源和取得物權擔保外,貸款銀行還要求有項目實體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擔保。貸款行有權向第三方擔保人追索。但擔保人承擔債務的責任,以他們各自提供的擔保金額為限,所以稱為有限追索權的項目融資。
項目融資需考慮的幾個因素:
(1)項目資產的擁有形式:投資者以其擁有的一部分資產低押作為融資的一個擔保條件與其以持有的一部分項目公司股份作為擔保有本質的區別。前者由于銀行對產品流向、現金流量、債務責任以及債務責任分配擁有優先權,所以安排融資較容易。可以分為:投資者擁有全部公共資產的一個比例部分和不同投資者擁有不同的項目資產。
(2)項目產品的分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與項目資產的擁有形式是相聯系的,投資者是否愿意直接獲得其投資份額的項目產品并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處理,還是愿意項目作為一個整體去銷售產品然后將項目的凈利潤去分配給投資者是決定項目投資結構的另一重要考慮因素。
(3)項目管理的決策方式與程序:關鍵是在充分保護少數投資者權益的基礎上,建立一個有效的決策機制。決策方式與程序問題需要確立不同投資者在合資結構的不同層次中擁有的管理權和決策權,以及這些權利的性質和實際參與管理的形式及程度。無論采取哪種投資結構,投資方都需要按照各種決策問題的重要性序列通過合資協議將決策程序準確地規定下來。
(4)債務責任:投資者采用不同的投資結構對于所承擔的債務責任性質各異。公司型合資結構中,債務責任主要被限制在項目公司中,投資者的風險只包括已投入的股本資金以及一些承諾的債務責任。非公司型合資結構中,投資者以直接擁有的項目資產安排融資,其責任是見解的。
(5)項目資金流量的控制:項目正常運行后,經營收入減去生產成本、經營管理費用、資本再投入后的凈現金流用于償還銀行債務和為投資者提供相應的投資收益。投資者必須根據公司的總體資金構成和對融資安排的考慮,選擇符合投資目標的現金流分配方式。公司型合資結構比起非公司合資金結構安排融資更容易,因為投資者對現金流的控制是要根據董事會或管委會對其分配的。
(6)稅務結構:這是投資決策中的最為復雜的問題之一。各國稅法千差萬別,所以稅務結構的設定上也就不同。公司型合資結構中,稅務能否合并或用來沖抵往年的虧損,不同的國家規定不同。合伙制和有限合伙制結構的應納稅收是按照合伙制結構的總收入水平計算的。納稅主體為單一的合伙人。非公司型合資結構的資產歸投資者直接擁有,項目產品也是由其直接擁有。信托基金結構應納稅收應以基金本身作為一個整體加以核算。
(7)會計處理:不同的投資結構會計處理上有所不同,即使是同一結構,也會因為投資比例的不同在資產負債表和經營損益表的合并問題上有不同。
對于公司型合資結構:
在一個公司的持股比例如果超過50%,那么該公司的資產負債表需要全面合并到該投資者自身公司的財務報表中。
持股比例如在20-50%之間,那么需要在投資者自身公司的財務報表中按投資比例反映出該公司的實際盈虧情況。
持股比例如少于20%,只需在自身的公司的財務報表中反映出實際投資成本,無需單應任何被投資公司的財務狀況。對于合伙制結構和信托基金結構的會計處理與公司型結構相似。非公司型合資結構無論投資比例大小,該項投資全部資產負債和經營損益情況都必須在投資者自身的公司財務報表中全面反映出來。
(8)投資的可轉讓性:投資者在項目中的投資權益能否轉讓、轉讓程序以及轉讓的難易程度是叛逆國家一個投資結構的重要因素,一般規律是項目投資結構越簡單則投資的轉讓問題就越簡單。
(9)對項目資金的選擇:從項目本身的類型和融資考慮對投資結構的設計有著直接的影響。一個新項目,選擇和設計投資結構的余地相對較大,有可能從多種可行方案中設計出一種既可以充分體現投資者的發展戰略又能滿足融資要求的投資結構。然而對于一個已經建立起來的項目,后來投資者再對投資結構進行選擇的余地比較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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