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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法主體內容的創新及其經濟效應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主體內容的創新
(一)統一納稅人,實行法人稅制
首先,新稅法將內資稅法和外資稅法進行了整合,把兩套不同的稅法“合二為一”。新稅法實施后,我國不同性質、不同類別的企業,不論國有或民營、內資或外資,均適用同一稅法。其次,新稅法統一了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新稅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改變了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為納稅人認定標準的做法。按此認定標準,企業設有多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實行匯總納稅,從而使總、分公司之間可以實現盈虧互抵。同時,為增強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協調,避免重復征稅,新稅法明確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再次,新稅法明確規定了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新稅法參照國際慣例,創造性地采用了“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并分別規定其不同的納稅義務,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只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二)統一稅率,實行適中偏低的稅率
按照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基本原則,新稅法將新的稅率確定為25%。這主要是考慮:對內資企業要減輕稅負,對外資企業也盡可能少增加稅負,同時要將財政減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圍內,還要考慮國際上尤其是周邊國家(地區)的稅率水平。全世界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地區)平均稅率為28.6%,我國周邊18個國家(地區)的平均稅率為26.7%。新稅法規定的25%的稅率,在國際上是適中偏低的水平。另外,新稅法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三)統一稅前扣除辦法,提高成本費用扣除標準
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統一規范了稅前扣除辦法,并適當提高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第一,取消了老稅法的計稅工資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即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而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第二,新稅法規定企業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按照工資薪金總額的14%、2%、2.5%計算扣除。其中,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與老稅法不同的是,以上“三費”的計算基數由“計稅工資總額”改為“工資薪金總額”,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比例也由原來的1.5%提高到2.5%,并可結轉扣除。第三,新稅法調整了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第四,新稅法提高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比例,規定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第五,新稅法提高了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的比例,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即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四)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體系
優惠內容包括: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發展;鼓勵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促進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等。優惠方式除直接減免稅外,還采取了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減計收入和投資抵免等國際上通用的間接稅收優惠方式,進一步豐富了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有利于更好地發揮稅收優惠的政策導向作用。
1.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優惠政策有: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實施條例明確,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50%;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這一優惠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鼓勵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建設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對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新稅法規定,除了花卉、茶等飲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和內陸養殖等項目所得減半征稅外,對其他項目所得,一律免征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
3.支持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安全生產的稅收優惠政策有:企業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企業以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規定比例,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4.照顧弱勢群體的優惠政策。新稅法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100%扣除;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5.過渡性優惠政策。新稅法規定,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老稅法的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對西部大開發地區的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經濟效應
(一)有利于提高內資企業的競爭力
在現行兩稅分立的企業所得稅制度下,內外資企業在稅率、成本費用扣除和稅收優惠等方面存在諸多的差異,其結果是稅制的不公平大大削弱了內資企業的競爭力。因此,解決目前內資、外資企業稅收待遇的不同、稅負差異較大的問題,實現公平稅負,是新稅法的主要目標。首先,新稅法統一并降低了內外資企業適用的稅率。對內資企業而言,稅率由33%下降至25%,下降了8個百分點;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稅,據測算,按此標準將約有40%左右的企業適用20%的低稅率。其次,統一并提高了稅前扣除標準。職工工資支出由限額扣除改為據實扣除;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計算基數也由“計稅工資總額”改為“工資薪金總額”,并且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比例也由1.5%提高到2.5%,超額部分還可以結轉扣除;廣告宣傳費的扣除比例由2%提高到15%;公益性捐贈的扣除比例由3%提高到12%.以上稅率的下調、扣除額的提高,直接降低了內資企業稅負和生產成本,增加了企業的稅后盈余,提高了企業的創新激勵,將極大地加快內資企業產品研發、技術創新和人力資本提升的進程,促進內資企業競爭能力的提高,從而有利于民族產業和幼稚產業的發展。
(二)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新稅法在構建平等的稅收法制環境和市場競爭環境的同時,兼顧了稅收的宏觀調控作用,調整了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方式和內容,實施以產業導向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對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10%的比例抵免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調整后的稅收優惠機制以稅收利益為激勵,引導國內、外資金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方向流動,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
(三)有利于促進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新稅法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取消了區域限制,將優惠擴大到全國范圍;對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除個別項目實行減半征稅外,其余大部分項目均給予免稅;對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實行“三免三減半”優惠;對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稅;對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加計50%的扣除;對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這些都有利于進一步發揮稅收的產業導向作用,增強基礎產業的發展后勁,激發企業的自主創新熱情,補充高科技產業的發展動力,推動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四)有利于促進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行的是沿“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沿海經濟開放區—東部地區—中西部地區”循序漸進的梯級發展戰略。企業所得稅在政策上體現了這一戰略要求,突出表現在,東部地區享受的稅收優惠要遠遠多于中西部地區,其結果導致東西部地區之間經濟發展差距越來越大。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將優惠重點由以區域優惠為主轉向以產業優惠為主,東西部企業均可平等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同時對西部地區需要重點扶持的產業繼續實行優惠政策,有利于推動西部地區加快發展,逐步縮小東、中、西部地區的差距。
(五)有利于提高我國的外資利用質量和水平
新稅法確立了“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高新技術產業、節能環保產業、農林牧漁產業和公共基礎產業已成為稅收優惠的重點,稅收優惠政策的導向已經從改革開放初期盡可能多地吸引外資轉向更加有利于產業結構的調整。新稅法通過調整優惠政策,積極引導外資投資方向,在更高層次上促進國民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提高我國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
(六)有利于繼續保持對外資的吸引力
新稅法頒布實施之后,隨著稅率、稅前扣除和稅收優惠政策的統一和調整,對外資企業來說,總體稅負將略有上升。但是,新稅法有些優惠政策比以前力度更大,并且給予了外資企業5年期的過渡性稅收優惠,同時應該看到,我國投資領域進一步擴大,潛在消費需求不斷增長,軟硬環境明顯改善,這一切都將使我國對外資的吸引力只會增強不會減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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