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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計扣除中殘疾人工資是否包含社會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
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企業補充社保部分屬于企業所得稅前直接列支的費用部分,不屬工資項目;殘疾人工資應按2000元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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