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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未支付上年的工資,年終匯算企業所得稅時是否允許扣除?
我企業2008年12月份的工資未發放給職工,2009年1月的時候才將部分工資支付職工個人,請問在匯算2008年的企業所得稅時是否允許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財稅[1996]7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移轉以后年度補扣。”
國稅發[1997]191號規定:第五條補充如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9號)規定的"企業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移轉以后年度補扣",是指年度終了,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申報后,發現的應計未計、應提未提的稅前扣除項目。
提示:有的企業可能因為考核原因,12月份的工資往往在次年1月份的時候支付給職工,這種情況下允許企業在匯算企業所得稅時作為2008年度的成本費用在稅前列支,有的企業可能因為資金問題遲遲未給職工發工資,這種情況下只要企業是在匯算清繳期內(5月31日之前)實際支付,原則上都允許作為2008年度的成本費用稅前扣除,如果超過匯算清繳期仍未支付的,就不允許扣除了,以后年度也不允許在補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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