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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是否需要經過稅務機關的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的規定,上面提到的 “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即企業上年平均從業人員人數=∑(各月從業人員人數)/12;“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企業在當年首次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核實后,認定企業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該企業當年不得按20%的稅率填報納稅申報表。
納稅年度終了后,主管稅務機關要根據企業當年有關指標,核實企業當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企業當年有關指標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在預繳時已按規定計算減免所得稅額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補繳已減免的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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