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稅指南精選
導語:對于辦稅指南,相關人員要了解啦。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辦稅指南,供各位閱讀和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辦稅指南1:發票驗舊辦稅流程
【業務描述】
稅務機關對已開具發票存根聯(記賬聯)、紅字發票和作廢聯進行查驗,檢查發票的開具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報送資料】
1、《發票領用本》(金三必選)
2、已開具發票存根聯(記賬聯)、紅字發票和作廢聯(金三必選)
3、需上傳發票電子開具信息、下載開具發票電子解鎖文件的,需提供存儲介質
4、金稅盤、稅控盤、報稅盤
5、發票驗(交)舊信息(用于國稅通用機打發票、國稅通用定額發票)
【基本流程】
【基本規范】
通過互聯網絡接收除增值稅發票以外其他發票電子開具信息,征管系統自動比對、查驗。
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時辦結;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辦理時限】
即辦
【常見問題】
1、增值稅發票是否還需要手工驗舊?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規定:“一、簡化納稅人領用增值稅發票手續
取消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手工驗舊。稅務機關應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發票稅控系統報稅數據,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增值稅發票驗舊工作。”
2、已上傳過開票數據的用戶,是否還需要做發票驗舊的步驟?
答:目前防偽稅收升級版已經實現聯網開票,對于這些已經通過互聯網上傳開票信息的發票或者通過抄報稅采集到開票信息的發票。
3、是否一定要驗舊后才可以領用的新的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十五條規定:“《辦法》第十五條所稱領購方式是指批量供應、交舊購新或者驗舊購新等方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嚴格執行驗舊購新制度。
凡使用稅控收款機開具發票的`納稅人,稅務機關要按規定通過稅控管理后臺對其報送的開票電子數據進行采集認證,即‘驗舊’,驗舊通過的,準予‘購新’;
凡使用手工開票及未實行電子數據報送的納稅人,稅務機關要定期核驗發票使用情況,并將納稅人使用發票的開具情況、經營情況與納稅情況進行分析比對,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相應調整供票量。
對重點納稅人要實施當期‘驗舊購新’和‘票表比對’。有條件的地區可對重點納稅人或重點行業的納稅人開票信息進行數據采集和認證,進行相關數據的比對、分析,及時發現異常情況并采取措施糾正,涉嫌偷逃騙稅的移送稽查部門查處。”
因此,凡發票供應方式核定為驗舊供新的納稅人,在領用新發票前,必須先完成發票驗舊。
辦稅指南2:發票備注欄填寫大全
1單用途卡和多用途卡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第三點第四條規定“單用途卡,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四條第四點規定“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2差額開票業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第四點第二條規定:“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3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業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規定:“ 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
4土地增值稅發票扣除業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第五條規定: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筑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
5貨物運輸服務業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
6建筑服務業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第四條第三點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7出租不動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第四條第五點規定: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8銷售不動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第四條第四點規定: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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