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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納稅人提供辦稅指南
導語:日常征管中涉及發票發售、驗舊、增版、增量;納稅申報;稅務登記變更等新的辦稅規定及應注意事項歸納如下,希納稅人認真閱讀并按此辦理。以下是小編為大家分享的向納稅人提供辦稅指南,歡迎借鑒!
針對這一問題,無錫市國稅局編寫了這本辦稅指南,面向新辦納稅人,立足日常辦稅實際,從稅務登記、資格認定、發票管理、申報納稅、法律責任、權益保障等六個方面對涉稅知識作了[張維1]梳理,并對常見熱點知識進行了整理和解答,力求為納稅人提供全面、主動、及時的納稅輔導。希望能對新辦納稅人辦稅能力和稅法知識水平的提高有所幫助。
此指南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會由于政策時效性需要指南及時更新,對更新不及時地請以各稅務機關提供的最新資料為準。
我們提供的本指南,致力于您辦稅途徑更加明晰、便捷。具體涉稅事項辦理程序和需要您配合提供資料等事宜,請您查閱《辦稅服務指南》。您可以登錄無錫國稅網站下載,或致電12366咨詢相關問題,也可以提供電子郵箱、傳真號碼獲取指南。本指南有以下內容請您知悉:
所謂依申請的涉稅事項,是指由納稅人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主管國稅機關依據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受理、核批或核 準的涉稅事項。
除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在當地行政審批中心稅務登記窗口辦理外,其他所有依申請的涉稅事項均應到主管國稅機關的辦稅服務廳申請辦理。如果您有涉稅事項需要辦理,只需要準備好【辦稅服務指南】上列明的資料,到辦稅服務廳窗口提交申請即可。對于屬于當場辦結的事項,受理人員將在受理您的申請后當場辦結;對于限時辦結的事項,受理人員將在受理您的申請后打印【受理通知書】給您,通知書上注明有該事項的辦結日期,您只需要回去等待,在辦結日期當日或之后到辦稅服務廳領取批件即可。
為滿足您新辦之初對稅收政策和辦稅程序了解的基本需求,我們特別為您提供“三個一”全程服務,即提供一本《辦稅服務指南》,舉辦一次免費培訓,提供一條快速咨詢通道。
1.《辦稅服務指南》:指南涵蓋了納稅人從首次辦理納稅申報到清算注銷各個環節辦稅項目的指導說明,您需辦理涉稅事項時請查閱《辦稅服務指南》。
2.免費培訓輔導:我們每月為新辦納稅人舉辦免費培訓輔導,介紹基本政策、規定和日常辦稅事項,歡迎您參加。培訓時間是每月25日(節假日順延一個工作日)下午。
1.為使您辦稅更方便、快捷、高效,目前全市國稅機關的辦稅服務廳(含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及服務廳延伸點)受理各項涉稅事項。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以外的其他部門人員不再受理依申請涉稅事項。為了更好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請您配合我們的工作,不要向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外的其他部門人員申請涉稅事項。
2.為加強政風、行風和廉政建設,維護您的合法權益,我們規定了國稅干部必須遵守的 。歡迎您對國稅部門及工作人員給予監督執行。
3.如果您在辦稅過程中有何意見或建議,請向我們反映或投訴,我們將認真研究并加以改進,同時會嚴格為您保密。意見建議或投訴舉報,請致電12366,真誠歡迎您對我們的服務和廉政行為予以監督。一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六)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2份);4、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2份);
10、納稅人跨縣(市)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時,還須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國、地稅)副本復印件(2份);
4、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填寫內容應與附報資料一致,原件與復印件應相符,復印件應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簽章;5、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經國稅機關工作人員當場一次性告知后,納稅人應補正或重新填報。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1、《變更稅務登記表》2份2、工商營業執照及工商準予變更核準通知書(涉及工商變更的提供)1份
4、變更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1份5、變更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涉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提供)1份;
2.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表》填寫內容應與附報資料一致,原件與復印件應相符,復印件應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簽章;
3.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經國稅機關工作人員當場一次性告知后,納稅人應補正或重新填報。
一、適用對象無錫大市范圍內的企業納稅人因變更生產經營地址涉及改變主管國稅縣局、分局的,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遷移申請。
遷出地行政服務中心國稅窗口(市區的納稅人到市行政服務中(觀山路199號)國稅服務窗口申報辦理)。
2.納稅人在辦理遷移登記前,應審核。行政服務中心國稅窗口,確認是否同意企業遷移或需要進行稅收清理確認在原所屬主管稅務機關履行完畢各項稅收行為;
主管稅務機關在上述資料齊全、手續完備的情況下,主管國稅機關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自受理之日起 7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辦理期限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主管國稅分局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主管國稅分局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已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稅務認定的出口企業,須結清其出口貨物的退(免)稅款,并注銷其退(免)稅認定;
4.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按規定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需進行清算的納稅人,在辦理當期所得稅匯算清繳后,應對其清算所得進行所得稅申報;
5.辦結稽查、納稅評估、違法違章未結事宜,并結清應繳未繳的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退清多繳稅款;
7.防偽稅控企業(含一機多卡用戶)需完成當月的報稅,填寫“二卡”收繳表,并上繳防偽稅控IC卡、金稅卡。使用稅控收款機企業需交還稅控IC卡設備。
8.納稅人完成上述1-7項事宜后到綜合服務窗口領取《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并如實填寫后連同附報資料一起報送窗口辦理登記手續;
109.稅務清算及審批程序結束后,企業納稅人到受理注銷的各辦稅服務廳綜合服務窗口領取同意注銷的《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和《稅務事項通知書》。
主管稅務機關資料齊全、手續完備的情況下,符合條件的主管國稅機關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書面報告登記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三、辦理地點
納稅人提交的證件資料是否應齊全、合法、有效,《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填寫是否應完整準確,印章是否應齊全;
納稅人在“本地”或“外地”設立分支機構的,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如實向登記稅務機關報告分支機構設立情況,并按規定申報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本地”是指本省轄市市區、本縣(市)行政區劃以內區域,無錫市區含崇安區、南長區、北塘區、高新區、濱湖區、江陰市、宜興市、錫山區、惠山區崇川區、港閘區、開發區及通州區。“外地”是指本省轄市市區、本縣(市)行政區劃以外的地區。
納稅人設立分支機構應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持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件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登記。三、辦理地點
1.納稅人在“本地”設立分支機構的,應規定的時限內到登記稅務機關領取《本地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備案登記表》一式2份,按要求如實填寫后連同相關資料一并遞交本地行政審批中心國稅登記窗口辦理稅務登記。
12.審核納稅人附報資料是否應齊全,《本地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備案登記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3.審核納稅人《本地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備案登記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應一致,原件與復印件是否應相符,復印件是否應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主管國稅分局報告。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起15日內,向主管國稅分局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主管國稅分局國稅機關書面報告。三、辦理地點
市區各辦稅服務廳綜合服務窗口(新辦納稅人在辦理新辦登記時同步在市行政服務中心國稅服務窗口)。
(一)申請。1、納稅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國稅分局提出申請,領取并填寫《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表》,同時遞交相關的證件資料。
2、納稅人(二)受理、審核。各辦稅服務廳受理納稅人報送的相關資料,并對上報的資料進行審核,資料審核無誤,稅務機關簽章后返回1份《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表》給納稅人。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后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主管國稅分局備案。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國稅分局備案。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主管國稅分局備案。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國稅分局機關備案。三、辦理地點
市區各辦稅服務廳綜合服務窗口(新辦納稅人在辦理新辦登記時同步在市行政服務中心國稅服務窗口受理)。
1.申請。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到主管國稅分局領取并填寫《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報告書》,同時遞交辦理備案登記所需的相關資料。
2.受理、審核。主管國稅分局確認受理納稅人報送的相關資料,并對上報的資料進行審核,資料審核無誤,主管國稅分局簽章后返回1份《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報告書》給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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