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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的計算規定與實例
增值稅的計算規定是怎樣的呢?要如何來計算呢?下面是小編分享的增值稅的計算規定與實例,歡迎大家參考!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對增值稅的計算方法有明確的規定,具體的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增值稅計算公式: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應納銷項稅額 =不含稅銷售額×稅率
我國是采用國際上的普遍采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講算出銷項稅額,然后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這種增值稅的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現。
你公司向某公司購進甲貨物100件,金額為10000元,但你公司實際上要付給對方的貨款并不是10000元,根據增值稅計算公式,應該是10000+10000×17%(假設增值稅率為17%)=11700元。
為什么只購進的貨物價值才10000元,另外還要支付個1700元呢?因為根據增值稅的計算方法,你公司作為消費者就要另外負擔1700元的增值稅,這就是增值稅的價外征收。這1700元增值稅對你公司來說就是“進項稅”。該公司多收了這1700元的增值稅款并不歸該公司所有,該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稅上交給國家。所以該公司只是代收代繳而已,并不負擔這筆稅款。
實行增值稅的優點是有利于貫徹公平稅負原則;有利于擴大國際貿易往來;有利于生產經營結構的合理化;有利于國家普遍、及時、穩定地取得財政收入。
計算增值稅是依據增值稅相應稅率以及增值稅計算公式。值得主意的是,按照這個增值稅計算方法,當交易是商業對顧客時,標價必須含稅。當交易是商業對商業時,標價不必含稅。
拓展:
新的增值稅會計核算實例
2016年12月3日,財政部發布《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簡稱新《規定》),適用于所有增值稅納稅人,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規定:2016年5月1日至本規定施行之間發生的交易由于本規定而影響資產、負債等金額的,應按本規定調整。
新《規定》對“營改增”后的增值稅會計核算進行了全面梳理,契合了就地預交、差額計稅、代扣代交、簡易計稅、稅會差異等各項要求。新增7個二級明細科目和1個三級核算專欄,變化之大,前所未有。現以建筑行業一般納稅人為例,對其核算內容和要求進行列示,并供其他行業參照。
一、5月10日,甲企業購買工程物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17萬元,其中一半用于簡易計稅項目,一半用于一般計稅項目。
借: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17萬元
工程物資 100萬元
貸:應付賬款 117萬元
二、5月28日登錄發票選擇確認系統進行勾選(即進行了認證)。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5萬元
工程物資 8.5萬元
貸: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17萬元
三、5月30日一般計稅項目開具發票,價稅合計222萬元。就地預交4萬元(200*2%)
借:應收賬款 222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4萬元
貸:銀行存款
四、月末,將“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下各專欄的借貸相抵后的貸方余額轉入“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22-8.5=13.5萬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13.5萬元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13.5萬元
注:如為借方余額,分兩種情況處理:(一)當“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時,不結轉,留待下期繼續抵扣;(二)當“進項稅額”小于“銷項稅額”時,但由于“已交稅金”多交等原因,導致“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下各專欄借貸相抵后仍有借方余額時,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
五、月末,通常應將預交增值稅轉入“未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4萬元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4萬元
六、月末,“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借貸方相抵后余額為(13.5-4=9.5萬元),次月初,進行交納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9.5萬元
貸:銀行存款 9.5萬元
提示:《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附件《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第二條第(七)款(文件第12頁倒數第5行):月末,企業通常應將“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余額轉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即:
月末,“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通常無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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