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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個體工商戶體戶一般為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額人,在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個體工商戶一般都定期定額向稅務機關交稅。那么,2017年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個體戶怎么交稅?
一、個體戶的納稅義務
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個體戶應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正確建立賬簿,準確進行核算。對賬證健全、核算準確的個體戶,稅務部門對其實行查賬征收,對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個體戶,稅務部門對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個體戶,稅務部門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實行核定征收。
二、個體戶納稅標準
1、銷售商品的繳納3%增值稅,提供服務的繳納5%營業稅。
2、同時按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之和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3、還有就是繳納2%左右的個人所得稅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也免征。
三、2017年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注:
1、表中所列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減除有關費用(成本、損失)后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2、含稅級距適用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于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3、應交個人所得稅的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4、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5、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6、對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個體戶的定期定額納稅。
稅務部門對個體戶一般都實行定期定額辦法執行,也就是按區域、地段、面積、設備等核定給你一個月應繳納稅款的額度。開具發票金額小于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收,開具發票超過定額的,超過部分按規定補繳稅款。如果達不到增值稅起征點的(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
一、辦法適用對象和范圍
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包括:
1.依法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
2.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的服務活動的個人;
3.其他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人。
二、計稅基本規定
1.權責發生制原則
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收入和費用。本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2.稅會差異處理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個體工商戶會計處理辦法與本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計算。
3.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資產損失扣除規定
個體工商戶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規定扣除。個體工商戶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收回當期的收入。
5.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
個體工商戶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6.不得扣除項目
個人所得稅稅款;
稅收滯納金;
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
贊助支出;
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支出。
三、扣除項目和標準
1.家庭生活混用費用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
2.存貨和凈資產
個體工商戶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體工商戶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工資薪金
個體工商戶實際支付給從業人員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個體工商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4.“五險一金”
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其業主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5.商業保險
除個體工商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從業人員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或者為從業人員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6.利息支出
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個體工商戶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扣除。
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業和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7.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
個體工商戶向當地工會組織撥繳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的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工資薪金總額是指允許在當期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數額。
職工教育經費的實際發生數額超出規定比例當期不能扣除的數額,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向當地工會組織繳納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在本條第一款規定比例內據實扣除。
8.業務招待費
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業主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個體工商戶的開辦費。
9.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個體工商戶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10.固定資產租賃費
個體工商戶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11.開辦費
個體工商戶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作為開辦費,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產經營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內攤銷扣除,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12.研究開發費
個體工商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準予直接扣除;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按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
四、熱點問答
1.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定期定額方式征收的個體工商戶能否適用新《計稅辦法》?
答:新《計稅辦法》規定,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對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定期定額方式征收管理的納稅人,不適用新《計稅辦法》。
2.個體戶業主本人的私人車輛發生的油費、修理費等是否允許在個人所得稅中扣除?
答:新《計稅辦法》規定,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
3.個體戶經營者(業主)本人取得的工資,能否與個體戶的雇員工資一并計算后,在稅前進行扣除?
答:新《計稅辦法》規定,個體工商戶實際支付給從業人員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個體戶業主所取得的工資不能作為“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稅前扣除項目,但計算個人所得稅時符合稅法規定的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可以減除。
4.個體工商戶為業主以及員工繳納的社保費、住房公積金,能否進行扣除?
答:新《計稅辦法》規定,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其業主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5.個體工商戶為業主以及員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能否進行扣除?
6.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個體工商戶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7.個體戶為業主以及員工購買的商業保險費,能否進行扣除?
答:除個體工商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從業人員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或者為從業人員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8.個體戶業主為其存貨所購買的財產保險,是否允許進行扣除?
答:個體工商戶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9.個體戶承租其他單位的房產進行經營,一次性支付了三年的房租,是否允許在支付當年全部扣除?
答:個體工商戶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因此,對于一次性支付的三年房租,應在3年期限內按月均攤租金支出,支付當年僅能扣除屬于當年部分的租賃支出。
10.個體戶攤主向市場支付的攤位費能否稅前扣除?
答:新《計稅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繳納的攤位費、行政性收費、協會會費等,按實際發生數額扣除。
11.由個體戶負擔的員工“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能否在“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中扣除?
答:新《計稅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個體工商戶代其從業人員或者他人負擔的稅款,不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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