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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會計分錄
按稅法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的納稅期限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會計分錄和會計處理。按規定,企業交納的土地使用稅應通過“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科目核算。該科目貸方反映企業應繳的土地使用稅;借方反映企業已經繳納的土地使用稅;余額在貸方,表示應繳而未繳的土地使用稅。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會計分錄,歡迎閱讀。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會計分錄
按規定,企業交納的土地使用稅應通過“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科目核算。該科目貸方反映企業應繳的土地使用稅;借方反映企業已經繳納的土地使用稅;余額在貸方,表示應繳而未繳的土地使用稅。
每月末,企業應按規定計算出應繳納的土地使用稅,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
貸: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
企業按照規定的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
企業應當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確定的納稅期限,按照納稅申報表確定的應納稅額,如期足額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
假如當地稅務機關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為半年。3月16日,企業開出支票,繳納上半年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款7500元(1250×6)。
在具體進行會計核算時,企業應當根據實際繳納的稅款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 7500
貸:銀行存款 7500
假定當地稅務機關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為一個季度。4月2日企業開出支票,繳納一季度企業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3750元(1250×3)。
在具體進行會計核算時,企業應當作會計分錄為:
借: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 3750
貸:銀行存款 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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