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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的稅收籌劃的多種方式
消費稅的稅收的籌劃,大家了解有哪些方式?我們一起來學習吧。
消費稅的稅收籌劃可以通過多種方式進行,下面結合現行稅收政策對消費稅的各種籌劃方案介紹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7]84號文件規定,納稅人用外購已稅煙絲等8種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允許扣除已納消費稅款。如果企業購進的已稅消費品開具的是普通發票,在換算為不含稅的銷售額時,應一律按6%的征收率換算。
1.當納稅人決定外購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時,應選擇生產廠家,而不應是商家。所謂連續生產,是指應稅消費品生產出來后直接轉入下一生產環節,未經市場流通。因此,允許扣除已納消費稅的外購消費品僅限于直接從生產企業購進的,不包括從商品流通企業購進的應稅消費品。另一方面,同品種的消費品,在同一時期,商家的價格往往高于生產廠家。由此可見,生產廠家是納稅人外購應稅消費品的首選渠道,除非廠家的價格扣除已納消費稅款后的余額比商家的價格高。
2.當小規模納稅人生產企業向一般納稅人購進應稅消費品時,應從對方取得普通發票,以獲取更多的消費稅抵扣。
例如,某小規模納稅人從某廠家購進某種應稅消費品,支付價稅合計10萬元,消費稅稅率30%。
若取得普通發票,那么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為:100000÷1+6%×30%=28302(元)?若取得專用發票,那么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為:100000÷1+17%×30%=25641(元)。
取得普通發票比取得專用發票多抵扣消費稅2661元。
該筆業務,對銷售方來說,無論是開具何種發票,其應納增值稅和消費稅是不變的。對購買方來說,由于小規模納稅人不享受增值稅抵扣,所以并不增加增值稅稅負。
很顯然,對購買方來說,在這里普通發票的“身價”超過了專用發票。
稅法規定,納稅人將應稅消費品與非應稅消費品,以及適用稅率不同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根據銷售金額按應稅消費品的最高稅率納稅。習慣上,工業企業銷售產品,都采取“先包裝后銷售”的方式進行。按照上述規定,如果改成“先銷售后包裝”方式,不僅可以大大降低消費稅稅負,而且增值稅稅負仍然保持不變。舉例說明:
某日用化妝品廠,將生產的化妝品、護膚護發品、小工藝品等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每套消費品由下列產品組成:化妝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紅15元;護膚護發品包括兩瓶浴液25元、一瓶摩絲8元、一塊香皂2元;化妝工具及小工藝品10元、塑料包裝盒5元。
化妝品消費稅稅率為30%,護膚護發品17%,上述價格均不含稅。
按照習慣做法,將產品包裝后再銷售給商家。應納消費稅為:30+10+15+25+8+2+10+5×30%=31.5(元)。若改變做法,將上述產品先分別銷售給商家,再由商家包裝后對外銷售,應納消費稅為:30+10+15×30%+25+8+2×17%=16.5+5.95=22.45(元)。每套化妝品節稅額為9.05元。
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或非應征消費稅貨物),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或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的,按最高稅率征稅。
仍引用上例。若上述產品采取“先銷售后包裝”方式,在賬務上未分別核算其銷售額,則稅務部門仍按照30%的最高稅率對所有產品征收消費稅。
稅法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如果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
通過測算,我們不難發現,在各相關因素相同的情況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稅后利潤最少,其稅負最重,而徹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銷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銷售,其稅負要低。因此,企業可根據這個結果,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應稅消費品的加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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