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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委托加工方式的消費稅籌劃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那么其中的消費稅怎么籌劃?
現行稅法規定,工業企業自制產品的適用稅率,依銷售收入計稅。工業企業接受其他企業及個人委托代為加工的產品,僅就企業收取的加工費收入計稅,稅率顯然是工業企業制造同樣的產品,如屬受托加工則比自制產品稅負輕。企業通過改變加工方式,將自制產品盡可能以“賣給對方”的。待產品生產出來時,就直接向購貨方分別收取材料費和加工費。也有的企業在采購原材料時,就由購貨方直接進料,使產品銷售不須在本企業的“產品銷售收入”做賬,不納消費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如果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方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作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事先搞清:委托加工與自行加工,哪一種方式稅負較輕?
委托加工方式的稅負
①委托加工的消費品收回后,繼續加工成另一種應稅消費品委托他方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在本企業繼續加工成另一種應稅消費品銷售。
[案情說明]豐收卷煙廠委托大華工廠將一批價值100萬元的煙葉加工成煙絲,協議規定加工費75萬元;加工的煙絲運回豐收卷煙廠后,豐收卷煙廠繼續加工成甲類卷煙,加工成本、分攤費用共計95萬元,該批卷煙售出價格700萬元。煙絲消費稅稅率30%,卷煙消費稅稅率50%.在計算消費稅的同時,還應計算增值稅,作為價外稅,它與加工方式無關,暫不計算分析。
[籌劃分析] 豐收卷煙廠有關消費稅籌劃計算如下:
a.豐收卷煙廠向大華工廠支付加工費的同時,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100+75)÷(1-30%)=250(萬元)
應繳消費稅=250×30%=75(萬元)
b.豐收卷煙廠銷售卷煙后,應繳消費稅:700×50%-75=275(萬元)
c.豐收卷煙廠的稅后利潤(所得稅稅率33%):(700-100-75-75-95-275)×(1-33%)=80×67%=53.6(萬元)
②委托加工的消費品收回后,直接對外銷售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運回后,委托方不再繼續加工,而是直接對外銷售。
[案情說明]豐收卷煙廠委托大華工廠將煙葉加工成甲類卷煙,煙葉成本不變,加工費用為160萬元;加工完畢,運回豐收卷煙廠后,豐收卷煙廠對外售價仍為700元。
[籌劃分析] 豐收卷煙廠有關消費稅籌劃計算如下:
a.豐收卷煙廠向大華工廠支付加工費的同時,向其支付代收代繳的消費稅:(100+160)÷(1-50%)×50%=260(萬元)
b.由于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直接對外銷售,豐收卷煙廠在銷售時,不必再繳消費稅。其稅后利潤計算如下:(700-100-160-260)×(1-33%)=180×67%=120.6(萬元)
③兩種情況比較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終售價相同的情況下,后者顯然比前者對企業有利得多,稅后利潤多67萬元。即使后種情況豐收卷煙廠向大華工廠支付的加工費等于前者之和170(75+95)萬元,后者也比前者稅后利潤多。而在一般情況下,后種情況支付的加工費要比前種情況支付的加工費(向受托方支付加上自己發生的加工費之和)要少。
對受托方來說,不論哪種情況,代收代繳的消費稅都與其盈利無關,只有收取的加工費與其盈利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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