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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籌劃中的平衡點
現行消費稅對出口應稅消費品規定了優惠措施,只要納稅人出口的消費品,不是國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貨物,在出口環節均可以享受退(免)稅的待遇,意在鼓勵納稅人盡量擴大出口規模。那么消費稅的平衡點是什么?
一、外購未稅與已稅原材料的平衡點分析
根據消費稅的制度規定,企業外購已稅的原材料,其已納稅可以扣除(另有規定者除外),因此一些稅務籌劃的研究文獻指出,企業外購已稅的原材料比未稅的原材料可能具有稅收優勢。事實上,外購已稅的原材料一定是已經經過一定的加工程序的,對于企業而言,同樣用途的原材料,如果購入未稅的,一般也就意味著沒有經過深加工、需要企業購入后自己再進一步加工的原材料。前者可以扣稅,但一般價格高一些,后者不可扣稅,價格會低一些,但需要自己再付出一定的加工費。對于企業而言,加工到相同程度的同類原材料,兩種情況下的付出成本對比就構成“外購未稅與已稅”的平衡點,表述如下:
(外購未稅原材料+加工費)=外購已稅原材料×(1-扣稅率)(1)
當等式右邊的值低于左邊時,則外購已稅的原材料為優,反之相反。為了說明平衡點的計算,下面用例1和例2進行說明,而為了證實平衡關系,我們先計算到稅后利潤進行對比,再用(1)式進行驗證。
【例1】購入未稅原材料。A卷煙廠外購一批未納消費稅的煙葉,其價值500萬元,由一車間加工成煙絲,預計加工費為200萬元(即煙絲成本700萬元),然后由二車間加工成卷煙,預計加工費為100萬元,生產完成后出售,預計不含稅(指增值稅,下同)銷售收入為1500萬元(2000箱,每箱250條,每條價格30元,乙級)。卷煙消費稅稅率按36%計算,煙絲消費稅稅率為30%,從量定額稅每一標準箱150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因為在平衡關系的分析中,流轉稅附加基本沒有影響,未予考慮。
應納消費稅稅額=1500x36%+0.2x150=570(萬元)
稅后利潤=(1500—500—200—100—570)x(1—25%)=97.5(萬元)
【例2】購入已稅原材料。A卷煙廠購進已經繳納消費稅煙絲,成本1000萬元[相當于(500+200)/(1—30%)],購入后再由二車間繼續加工成卷煙對外出售,加工費100萬元,其余條件同例1。
應納消費稅稅額=1500x36%+0.2x150—1000×30%=270(萬元)
稅后利潤=(1500—1000—100—270)x(1—25%)=97.5(萬元)
從稅后利潤來看,兩種情況下是相同的,而加工程度到煙絲時,根據等式(1)計算的平衡點為:
(500+200)=1000×(1—30%)
例1不可扣稅,例2可以扣稅300萬元,但也增加了煙絲成本300萬元(INl000—700),此時達到了一個平衡。如果外購煙絲成本低于平衡點1000萬,比如900萬元,則利潤肯定會提高,計算如下:
應納消費稅稅額=1500x36%+0.2x150—900x30%=300(萬元)
稅后利潤=(1500—900—100—300)x(1—25%)=150(萬元)
因為煙絲價格高了200萬元(即900—700),但扣稅達到270萬(900x30%),從而使利潤提高。
所以在外購原材料的稅務籌劃中,對于已稅與未稅的決策,只需要根據(1)式計算即可。
二、自行加工與委托加工的稅負平衡點分析
委托加工又可以分為加工成半成品和產成品,二者平衡點計算是不同的。下面分別分析。
1.啟行加工與委托加工半成品的平衡點分析
這里首先假定購入是沒有經過加工的、未稅的原材料,購入后需要在自行加工與委托加工之間決策,而委托加工收回的半成品,其已納稅可以扣除。對于加工到相同程度的同類半成品而言,企業付出成本的對比可以構成一個平衡等式,表述如下:
(買入未稅原料+自行加工費)=(買入未稅原料+含稅委托加工費一加工消費稅)(2)
消除(2)式兩邊相同項,得到:
自行加工費=含稅委托加工費一加工消費稅(3)
我們將用例3與例1的情況對比進行說明,同樣先計算稅后利潤對比,再用(3)式驗證。
【例3】委托加工半成品。A卷煙廠外購一批未納消費稅的煙葉,其價值500萬元,準備委托加工成煙絲,預計加工費為2007沅,收回后由二車間加工成卷煙,預計加工費為100萬元,其余條件同例1。
受托方代收代繳煙絲消費稅稅額
=(500+200)÷(1—30%)×30%=300(萬元)
即含稅委托加工費500萬元(200+300)。
A卷煙廠應納消費稅稅額
=1500×36%+0.2x150—300=270(萬元)
稅后利潤=(1500-500-500-100-270)×(1—25%)=97.5(萬元)
而例l是一個自行加工的情況,稅后利潤97.5萬元,與本例3的結果一致,二者的半成品為煙絲時,根據(3)式驗證為:
自行加工費200=含稅委托加工費500一加工消費稅300
如果含稅委托加工費不高于500,則可以委托加工。
2.自行加工與委托加工產成品的平衡點分析
自行加工產成品對外銷售,其計稅依據就是不含稅售價,而委托加工產成品,收回后直接銷售的,由受托方代扣代繳,收回后不再納稅,其計稅依據則是組成計稅價格。因此平衡點的計算很簡單,可表述為:
對外銷售無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4)
如果組成計稅價格低于無稅售價,則委托加工為優。下面用例4與例l對比進行說明。
【例4】委托加工產成品。A卷煙廠外購一批未納消費稅的煙葉,其價值500萬元,準備委托加工成卷煙,預計加工費為300萬元,其余條件同例l.
受托方代收代繳卷煙消費稅稅額
=(500+300+0.2×150) ÷(1-36%)×36%+0.2×150=497(萬元)
稅后利潤=(1500-500-300-497)x(1—25%)=152.25(萬元)
例1的對外售價為1500萬元,而例4的委托加工產成品,其組成計稅價格為1297萬元,即[(500+300+0.2x150) ÷(1-36%)]因此委托加工為優。
三、生產企業是否設置下屬卷煙批發企業的平衡點分析
200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煙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84號)規定在卷煙的批發環節加收5%的消費稅。對于卷煙的生產企業而言,如果設立下屬批發企業,一方面可以通過轉讓定價降低生產企業的稅負,但另一方面又會增加批發環節的消費稅,那么轉讓定價的幅度為多少是可行的?
假定生產企業如果不設立下屬批發企業,其直接對外的售價為P;如果設立下屬批發企業,其轉讓給批發企業的價格為PxR(R為價格折扣),批發企業對外售價仍然為P,稅負平衡點的R是多少?
甲級卷煙(消費稅稅率為56%),設下屬批發企業和不設的平衡點為:
P×Rx56%+P×5%=P×56%
R=91.07%
乙級卷煙(消費稅稅率為36%),設下屬批發企業和不設批發的平衡點:
PxRx36%+Px5%=Px36%
R=86.11%
只要生產企業銷售給下屬批發企業的價格折扣在91.07%或86.11%以下,設立下屬的批發企業就是有利的。
四、消費品價格制定中的平衡點分析
在消費稅制度中,卷煙和啤酒的稅率是根據對外售價全額累進的,因此在稅率變化的臨界點上,如何合理定價就十分重要。下面對卷煙和啤酒的平衡點分別介紹。
1.卷煙
根據前述財稅[2009]84號文的規定,每標準條(200支)對外調撥價在70元以上(含70元,不含增值稅)的為甲級卷煙,其稅率為56%,以下的為乙級,稅率為36%。因此如果每標準條的價格只比70元高一點,加價可能反而不劃算,在征稅臨界點上(70元)需要計算利潤平衡點的加價幅度。
設稅率臨界點每標準箱的售價為P,在其基礎上提高的倍數為G,成本為c,企業所得稅率t,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0%。稅后利潤的平衡點為:
[P—C一(150+P×36%)×1.11(1一t)=[PxG一C一(150+P×G×56%)×1.1](1一t)(7)
G=I.57倍
也就是說,如果在每標準條70元的基礎上提價,需要提高到109.9(70X1.57)才劃算。
2.啤酒
根據消費稅制度的規定,每噸啤酒出廠價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單位稅額220元/噸;啤酒無稅價格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單位稅額250元/噸。與卷煙類似,如果每噸價格只比3000元高一點,加價可能也是不劃算的,在征稅臨界點上也需要計算利潤平衡點的加價幅度。
設稅率臨界點每噸的售價為P,在其基礎上提高金額為s,成本為C,企業所得稅率t.稅后利潤的平衡點為:
[P-c一220x1.1](1一t)=[P+s—C一250x1.1](1一t)(8)
S=33元
也就是說提高價格到3033元以上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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