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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稅的計稅依據
城建稅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簡稱,是對從事工商經營,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是我國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開征的一個稅種。城市維護建設稅是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改革中設置的一個新稅種。以下為城建稅的計稅依據
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城建稅是根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不同層次的需要而設計的,實行分區域的差別比例稅率,即按納稅人所在城市、縣城或鎮等不同的行政區域分別規定不同的比例稅率。具體規定為:
1、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這里稱的“市”是指國務院批準市建制的城市,“市區”是指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市轄區(含市郊)的區域范圍。
2、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這里所稱的“縣城、鎮”是指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縣城、縣屬鎮(區級鎮),縣城、縣屬鎮的范圍按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城鎮區域范圍。
3、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縣屬鎮的,稅率為1%。
納稅人在外地發生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按納稅發生地的適用稅率計征城建稅。
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
(1)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除外)
(2)補交的稅款
(3)免抵稅額
注意的問題:
(1)不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的有:納稅人繳稅的“非稅”款項(滯納金、罰款)、進口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納稅人違反“三稅”有關稅法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違法行為的經濟制裁,不作為城建稅的計稅依據。
(2)作為計稅依據的的“三稅”稅金只是看是否在本期繳納,與稅款所屬期間無關。即查補稅款也應作為計稅依據。
(3)免征或者減征“三稅”同時免征或者減征城建稅
(4)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建稅。
(5)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城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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