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概述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什么?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大家知道多少呢?
1.納稅人
(1)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繳納。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者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繳納。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繳納。
2.征稅范圍
(1)凡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不包括農村)的土地,不論是國家所有的土地,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
(2)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區,但不包括鎮政府所在地所轄行政村。
3.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具體按照以下辦法確定:
(1)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定,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當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并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書后再作調整。
4.應納稅額
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5.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4)以出讓或者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5)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6)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6.稅收減免
(1)下列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包括但不限于):
①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②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③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④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⑤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2)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的特殊規定(包括但不限于)
①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②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經批準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③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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