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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池消費稅申報
電池消費稅申報是怎樣的呢?大家清楚嗎?以下是小編分享的電池消費稅申報,歡迎大家閱讀!
【業務描述】
自2015年2月1日起,從事電池生產、委托加工的納稅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申報繳納消費稅。
Ø 國稅業務。
Ø 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電池 涂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池 涂料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消費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2號)
【受理部門】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具體地址請登陸http://www.gz-n-tax.gov.cn/bsfw/bsdt/查看,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公時間及聯系電話】
辦公時間:各地辦稅服務廳工作時間(具體時間請登陸http://www.gz-n-tax.gov.cn/bsfw/bsdt/查看)
聯系電話:12366(也可登陸http://www.gz-n-tax.gov.cn/bsfw/bsdt/查看相關辦稅服務廳的聯系電話)
【辦理時限】
(一)納稅人辦理時限
1.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2.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3.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4. 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5.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受理后即時辦結。
【報送資料】
(1)《電池消費稅納稅申報表》2份(從事電池生產、委托加工的納稅人報送);
(2)《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由享受消費稅減免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填報。)
(3)納稅人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應當按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申報時應提供《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
上述復印件應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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