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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就業享受稅收優惠辦稅細節
為擴大就業,鼓勵以創業帶動就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原相關優惠政策到期后,發布了《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隨后,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于近日發布了《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4號),對2014年~2016年期間,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實施問題作出了明確。
符合享受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條件的重點群體
○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零就業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畢業所在自然年內,從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高校畢業生。
提示:上述3類人員應同時持有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頒發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并由就業、創業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字樣。
○畢業年度在校期間創業的高校畢業生
提示:應同時持有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和憑此證辦理的《就業失業登記證》。
符合條件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創業的減免稅計算
政策規定
1.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2.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應當以實際月份按“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換算其減免稅限額。
3.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小于減免稅限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稅費金額為限;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大于減免稅限額的,以減免稅限額為限。在扣減應繳稅費時,應注意不同稅費的順序,不能顛倒。
案例解析
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王先生從2014年5月開始從事個體餐飲經營(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已規定免稅限額上浮20%為9600元),其2014年(5月~12月,共 8個月)可享受的減免稅限額為:9600÷12×8=6400(元)。其享受免稅的期限為2014年5月~2017年4月。
假設1:王先生2014年5月~12月,起征點以上月份應繳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合計6200元,其2014年免稅限額以應繳的6200元為限,當年應繳稅費全免。
假設2:王先生2014年5月~12月,起征點以上月份應繳營業稅55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85元、教育費附加165元、地方教育附加110元、個人所得稅2200元,合計8360元。其2014年可以享受的減免稅限額為6400元,可扣減的減免稅費金額依次為:
營業稅55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85元、教育費附加165元、地方教育附加110元、個人所得稅240元,當年尚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960元。
如果王先生已分月將當月應繳的各稅費繳納,則可根據計算的可扣減的減免稅費金額申請辦理退稅,同時辦理免稅備案手續。
企業、單位吸納重點群體人員就業減免稅計算
政策規定
1.商貿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服務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1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且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并取得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合稱營業稅及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
2.納稅人自吸納失業人員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每名失業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納稅人按本單位吸納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定本單位減免稅總額(∑每名失業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份÷12×定額),在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營業稅及附加。
3.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大于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核定減免稅總額為限。
4.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小于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為限;納稅年度終了,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案例解析
某省確定減免稅定額標準為4000元,該省某服務型企業2014年1月~6月招收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20人,7月~12月新增10人,該企業2014年核定減免稅總額為:(20×12+10×6)÷12×4000=100000(元)。
假設1:該企業2014年應繳納營業稅960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6720元、教育費附加2880元、地方教育附加1920元,合計107520元,該公司2014年可享受的減免稅金額為核定的減免稅總額100000元,依此扣減營業稅960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4000元;還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2720元、教育費附加2880元、地方教育附加1920元,合計應繳稅費7520元。
假設2:該企業2014年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89600元(營業稅800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5600元、教育費附加2400元、地方教育附加1600 元),匯算清繳時應繳企業所得稅8000元。該公司2014年可享受的減免稅額先以應繳的營業稅及附加89600元為限,全部予以扣減;已扣減的營業稅及附加89600元與核定的減免稅總額100000元尚有差額10400元,匯算清繳時再扣減其應繳的企業所得稅8000元;在依次扣減2014年全部應繳的營業稅及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合計97600元后,仍有差額2400元沒有扣減,則不得結轉下年再扣減。
稅收優惠相關備案規定
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備案
重點群體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每年可扣減的減免稅限額為8000元,最高可上浮20%;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吸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可扣減的減免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從事個體經營的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后的當月,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和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材料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吸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持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后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年度終了前招用失業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人員變化次月按照前項規定重新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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