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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方法
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方法
(一)預繳及匯算清繳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計征、分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辦法。
1、計算方法
(1)按月(季)預繳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納稅人預繳所得稅時,應按納稅期限內應納稅所得額的實際數預繳;按實際數預繳有困難的,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2或1/4預繳,或者經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預繳所得稅。
(2)年終匯算清繳的所得稅計算方法
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3%;
多退少補所得稅額=全年應納所得稅額-月(季)已預繳所得稅額
2、特殊規定
(1)企業未按期預繳所得稅加收滯納金問題
對納稅人未按規定的繳庫期限預繳所得稅的,應視同滯納行為處理,除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外,同時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國稅函發[1995]593號)
(2)在所得稅預繳中少繳的稅款是否作偷稅處理
不應作為偷稅處理。(國稅函[1996]8號)
(3)關于企業所得稅檢查處罰起始日期的規定
對年度企業所得稅的檢查,宜在納稅人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之后進行。這種檢查(包括匯算清繳期間的檢查和匯算清繳結束后的檢查)查補的稅款,其滯納金應從匯算清繳結束的次日起計算加收,罰款及其他法律責任,應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國稅函[1998]63號)
(二)境外所得稅抵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納稅人來源于我國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但抵免限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按我國企業所得稅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1、可抵免的外國稅收范圍
可抵免的外國稅收,必須是納稅人就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了的所得稅稅款,不包括減免稅以及納稅后又得到補償或由他人代替承擔的稅款。
2、稅收抵免的限額
稅收抵免限額=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的所得額/境內、境外所得總額
3、抵免不足部分的處理
納稅人來源于境外所得實際繳納的所得稅款,如果低于按規定計算出的扣除限額(即抵免限額),可以從應納稅額中如數扣除其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如果超過扣除限額,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年度作為稅額扣除,也不得列為費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稅額扣除不超過限額的余額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三)分得股息、利潤(聯營企業征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1、對聯營企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一律就征收所得稅,然后再進行分配。聯營企業的虧損,由聯營企業就地按規定進行彌補。
2、聯營企業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低于聯營企業,不退還所得稅;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聯營企業的,投資方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補繳所得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來源于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投資方分回的利潤額/(1-聯營企業所得稅稅率)
(2)應納所得稅額=來源于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投資方適用稅率
(3)稅收扣除額=來源于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聯營企業所得稅稅率
(4)應補繳所得稅額=應納所得稅額-稅收扣除額
3、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收入暫比照聯營企業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摘自財稅字[1994]9號)
4、關于從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及股息、紅利補稅問題
如投資方企業的適用稅率高于聯營企業的適用稅率,為了計算簡便,投資方企業從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及股息、紅利可以不并入投資方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而按上述文件所列計算公式補繳所得稅。如果聯營企業的適用稅率與投資方企業的適用稅率一致,但由于聯營企業享受稅收優惠而實際執行稅率低于投資方企業的,則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及股息、紅利不再補稅。(國稅發[1994]229號)
5、關于投資方企業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補稅及彌補虧損問題
(1)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按規定應補繳所得稅的,如果投資方企業發生虧損,其分回的利潤可先用于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仍有余額的,再按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
(2)中方企業單位從中外合資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由于地區(指經濟特區和浦東新區)稅率差異,中方企業應比照對聯營企業分回利潤的征稅辦法,按規定補稅。(國稅發[1994]250號)
6、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利潤,若投資方企業發生虧損的,應先用于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有盈余的,應依照對聯營企業補稅的有關規定,按投資方企業法定稅率與聯營企業適用稅率的差額計算補稅。
(摘自財稅字[1995]81號)
7、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潤、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稅率,在被投資企業通過應付利潤進行帳務處理時,應分配給投資方的利潤、股息、紅利等,投資方企業不論是否收到,均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補稅。被投資企業發生的虧損,只能在被投資企業進行彌補,不得沖減投資方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摘自財稅字[1996]79號)
8、關于分回的投資收益彌補虧損問題
為了簡化計算,企業發生虧損,對其從被投資方分回的投資收益(包括股息、紅利、聯營分利等)允許不再還原為稅前利潤,而直接用于彌補虧損,剩余部分再按有關規定補稅。如企業既有按規定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也有不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可先用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直接彌補虧損,再用不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還有盈余的,不再補稅。(摘自財稅字[1997]22號)
(四)清算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清算所得,應當繳納所得稅。清算所得是指納稅人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財產扣除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企業未分配利潤、公益金和公積金后的余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
納稅人清算期間不屬于正常生產經營,其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減免稅照顧。(國稅發[1997]1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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