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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
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3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
2.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3.納稅人提供的災情報告、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證明、政策調整依據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受理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申請資料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提供的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
(3)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審核納稅人是否按照規定期限辦理延期申報核準事項,如逾期申請,則不予受理;
(4)符合條件的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受理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案頭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通過系統需調閱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信息
(2)《資產負債表》
與納稅人提供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及附報中列明的當期貨幣資金、應付工資等科目余額進行核對,查看相關項目是否一致,納稅人闡述的理由是否充分等。
通過以上審核調查,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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