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稅務登記
【 一、辦理稅務登記的對象 】
(一)下列納稅人應當向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1、領取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以下統稱營業執照),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上述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
2、領取營業執照,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個體工商戶;
3、經有權機關批準從事生產、經營,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以及其他事業單位;
4、從事生產經營,按照有關規定不需要領取營業執照,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納稅人;
5、實行承包、承租經營,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納稅人;
6、有繳納由國家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義務的納稅人
(二)下列納稅人可以不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1、偶爾取得應當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收入的納稅人;
2、自產自銷免稅農、林、牧、水產品的農業生產者;
3、縣級以上國家稅務機關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其他納稅人。
【 二、開業稅務登記 】
(一)辦理開業登記的時間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動依法向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登記。
2、按照規定不需要領取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自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動依法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辦理開業登記的地點
1、納稅企業和事業單位向當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納稅企業和事業單位跨縣(市)、區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除總機構向當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外,分支機構還應當向其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業戶向經營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流動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向戶籍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4、對未領取營業執照從事承包、租賃經營的納稅人,向經營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三)辦理開業登記的手續
1、納稅人必須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并提供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1)營業執照
(2)有關章程、合同、協議書;
(3)銀行帳號證明;
(4)法定代表人或業主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回鄉證等其他合法證件;
(5)總機構所在地國家稅務機關證明;
(6)國家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2、填報稅務登記表
納稅人領取稅務登記表或者注冊稅務登記表后,應當按照規定內容逐項如實填寫,并加蓋企業印章,經法定代表人簽字或業主簽字后,將稅務登記表或者注冊稅務登記表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
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還應當按照規定內容逐項如實填報總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業務范圍、財務負責人等。
3、領取稅務登記證件
納稅人報送的稅務登記表或者注冊稅務登記表和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核后,報有權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予以登記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證或者注冊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并按規定繳付工本管理費。
【 三、變更稅務登記 】
(一)納稅人改變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經濟類型、經濟性質、住所或者經營地點(指不涉及改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生產經營范圍、經營方式、開戶銀行及帳號等內容的,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報告。
1、營業執照;
2、變更登記的有關證明文件;
3、國家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稅務登記表等);
4、其他有關證件。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報告。
(二)納稅人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表,一式三份,按照表式內容逐項如實填寫,加蓋企業或業主印章后,于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表之日起十日內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準后,報有權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予以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填發的稅務登記證等有關證件,并按規定繳付工本管理費。
【 四、注銷稅務登記 】
(一)注銷登記的對象和時間
1、納稅人發生破產、解散、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終止履行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注銷稅務登記書面申請報告;未辦理工商登記的應當自有權機關批準或者宣布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注銷稅務登記書面申請報告。
2、納稅人因變動經營地點、住所而涉及改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工商登記前,或者在經營地點、住所變動之前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同時納稅人應當自遷達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在遷達地成為納稅人之日起十五日內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其程序和手續比照開業登記辦理。 3、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注銷稅務登記書面申報報告。
(二)注銷登記的要求
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繳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注冊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未使用的發票、發票領購簿、發票專用章以及稅收繳款書和國家稅務機關核發的其他證件。
(三)注銷登記的手續
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注銷稅務登記表,一式三份,并根據表內的內容逐項如實填寫,加蓋企業印章后,于領取注銷稅務登記表之日起十日內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準后,報有權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予以注銷。
【 五、稅務登記證的使用、管理 】
(一)納稅人領取稅務登記證或者注冊稅務登記證后,應當在其生產、經營場所內明顯易見的地方張掛,亮 證經營。出縣(市)經營的納稅人必須持有所在地國家稅務機關填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稅務登記證或者注冊稅務登記證的副本,向經營地國家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二)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副本或者注冊稅務登記證副本:
1、申請減稅、免稅、退稅、先征稅后返還;
2、申請領購發票;
3、申請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4、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三)稅務登記證件只限納稅人自己使用,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四)納稅人稅務登記證件要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當在登報聲明作廢的同時,及時書面報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經國家稅務機關審查處理后,可申請補發新證,并按規定繳付工本管理費。
【 六、稅務登記的驗證、換證 】
納稅人應當根據國家稅務機關的驗證或者換證通知,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 七、特定經營行為的稅務登記 】
(一)申請。舉辦各類訂貨會、展銷會等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開幕前的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舉辦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填表。舉辦單位或個人應當向舉辦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注冊稅務登記表》一式兩份,如實填制,在規定期限內報送,并按舉辦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三)登記注冊。納稅人填報的《注冊稅務登記表》及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經舉辦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查核準,在《注冊稅務登記表》上簽注意見、加蓋印章后,予以登記注冊,領取一份登記表,以備查核。
【 八、報驗登記 】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臨時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持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填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并接受經營地稅務機關的依法管理。
【 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 】
(一)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條件
1、已辦理稅務登記,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達到下列標準的企業,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手續。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上的。
2、已辦理稅務登記,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未達到前項規定的定量標準的小規模企業,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按照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的,可以向主管國家稅務
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3、已辦理稅務登記,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的個體經營者,能夠按照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可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4、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實行統一核算,其總機構年應稅銷售額達到定量標準,但分支機構年應稅銷售額未達到定量標準的,其分支機構可以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5、新開業的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注冊資金在40萬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企業注冊資金在60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應當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待實際生產經營滿一年后,視實際情況按規定辦理。
(二)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的手續
1、申請。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并提供合格辦稅人員證書,年度銷售(營業)額等有關證件、資料,分支機構還應提供總機構的有關證件或復印件,領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一式三份。
2、填表。納稅人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所列項目,逐項如實填寫,于十日內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
3、報批。納稅人報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和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核、報有權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后,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首頁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納稅人按照規定的期限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
(三)一般納稅人的年檢
一般納稅人必須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進銷項稅額,提供納稅資料,及時足額繳納應納稅款,依法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接受國家稅務機關組織的每年一次的一般納稅人資格查驗和管理。
1、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要求定期整改,并在六個月內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不得領購專用發票:
(1)年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一般納稅人和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經營者,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向國家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納稅資料的;
(2)未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領購、開具和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3)拖欠稅款嚴重,不積極采取措施繳納稅款,經國家稅務機關屢催無效的。
2、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凡年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企業以及年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的個體經營者,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按小規模納稅人辦理;年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的企業,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繳納稅款,不得領購專用發票,并繳清結存的專用發票:
(1)有虛開專用發票的違法犯罪行為;
(2)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違法犯罪行為;
(3)年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一般納稅人和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經營者超過規定期限仍然不能健全會計核算,或者不能夠向國家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納稅資料的;
(4)年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向國家稅務機提供準確納稅資料的;
【 十、違反稅務登記規定的法律責任 】
(一)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申報辦理開業稅務登記、注冊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以及未按規定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驗證、換證的,應當依照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通知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家稅務機關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納稅人未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由國家稅務機關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開業稅務登記】相關文章:
稅務登記的注銷登記11-18
稅務登記的變更登記03-12
開業稅務登記應提交的資料和具體流程02-28
注銷稅務登記03-26
變更稅務登記03-27
稅務登記的程序03-26
稅務登記換證11-16
稅務登記方法03-11
開業登記?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