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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就《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問題,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三大限制性條款界定創投
對于創業投資和創業投資企業這兩個概念究竟該如何界定,有關負責人指出,《辦法》將創業投資界定為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轉讓股權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其中,企業包括處于種子期、起步期、擴張期、成熟前的過渡期等創建過程中和處于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但主要是成長性的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
同時,為了能將創業投資企業與其他企業清晰地區別開來,《辦法》在投資運作環節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性條款:一是通過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對企業的投資,僅限于未上市企業、其他資金只能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的證券等限制,避免創業投資企業從事證券投資、期貨投資等業務,并引導其專業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股權投資。二是通過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只能以股權或準股權方式進行投資,促使其在投資決策時,為了與這種高風險的投資方式相適應,就只能選擇具有高成長性的創業企業進行投資。三是通過提出組合投資要求,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使得投資企業必須將資金分散投資于多個企業,從而與投資控股公司區別開來。
九項措施構建保護機制
《辦法》的制定是為了建立創業投資扶持機制的法律基礎,因此,《辦法》中對于創業投資企業的九條特別法律保護措施尤為引人關注。有關負責人介紹,九個方面的特別法律保護主要是:(1)對投資者人數和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金額做出規定,為創業投資企業以私募方式募集資金提供法律依據。(2)規定以公司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委托管理顧問機構作為經理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為實行委托管理提供法律保護。(3)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實行承諾資本制度。若承諾實收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首期到位資本只需1000萬元,其余資本可在未來5年內補足。(4)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全額資產對外投資。(5)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股權和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準股權方式進行投資。(6)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應當通過章程、委托管理協議等法律文件,事先約定管理運營費用或管理顧問費用的計提方式,為建立成本約束機制提供法律依據。(7)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從已實現投資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對管理人員或管理顧問機構的業績報酬,為建立對管理人的業績激勵機制提供法律依據。(8)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事先設立有限的存續期,存續期一到即可清盤,從而有利于建立起對管理人的風險約束機制。(9)依據《貸款通則》中的國家規定的除外條款,規定投資企業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債權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為了扶持創業投資企業,《辦法》中提出了三個方面政策。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完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退出機制。除適時推出創業板市場外,還要發展區域性產權交易市場。就是其中之一。另外兩大扶持政策分別是:規定國家與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參股和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扶持投資企業的設立和發展,以及明確了對創投企業的稅收扶持。
備案管理并非行政許可
對于一些人將《辦法》中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誤認為是對創投企業設立實行行政許可制,有關負責人解釋道,為了規范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確保政策扶持目標的實現,避免一些并非真正從事創業投資的機構以創業投資名義享受國家政策扶持,并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成為專業的創業投資機構,《辦法》規定對希望申請政策扶持的投資企業實行事后備案管理。
備案管理的內容:一是從經營范圍、最低資本額和管理團隊等方面,審查備案條件。二是依據《辦法》規定的投資限制條款,對投資企業進行必要的檢查。三是對未按《辦法》規定進行投資運作的,責令其在30個工作日內改正;未改正的,取消備案。
而《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所規定的備案,并不影響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投資活動。因此,《辦法》所規定的備案并不構成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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