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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辦法》全文
為深入貫徹國家關于“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和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鼓勵多渠道多形式就業,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戰略部署,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市創業孵化基地建設,根據市政府《汕頭市貫徹廣東省促進就業規劃(2011-2015)工作方案》(汕府辦〔2013〕60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建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粵人社函〔2009〕218號)等有關文件精神 ,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制定了《汕頭市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辦法》。
汕頭市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國家關于“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和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鼓勵多渠道多形式就業,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戰略部署,根據市政府《汕頭市貫徹廣東省促進就業規劃(2011-2015)工作方案》(汕府辦〔2013〕60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建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粵人社函〔2009〕21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汕頭市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以下簡稱“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和管理。
本辦法所指的創業孵化基地是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為導向,以培育創業主體為目標,充分利用各類場地,為作為孵化對象的創業者提供低租金、低費率的創業環境,并引入政策咨詢、項目推介、創業培訓、創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服務、技術支持、市場開拓、事務代理、法律援助等專業化服務,形成有滾動孵化微小型企業功能的創業載體。
第三條 創業孵化基地主要功能包括:
(一)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基本辦公條件和后勤保障服務。
(二)協助相關部門落實孵化企業的創業扶助資金和各項優惠政策。
(三)免費提供創業培訓、創業能力測評、創業指導、政策咨詢和創業信息等服務。
(四)提供創業項目推薦、技能培訓和企業經營管理培訓等服務。
(五)指導和協助孵化企業辦理開業相關手續。
(六)提供孵化企業發展的法律、會計、評估、專利、人才培養、戰略設計、市場營銷等方面的服務。
(七)建立經營管理和技術開發專業隊伍,扶持孵化企業發展,改善擴大孵化企業規模。
(八)指導協助退出孵化基地的企業,做好遷址、工商稅務登記變更等服務工作。
(九)加強宣傳,營造創業文化與氛圍。
第四條 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堅持“政府引導扶持、市場機制運作、社會廣泛參與”的基本原則。凡由政府投資、社會投資或多元投資在我市興辦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投資主體,均可申報設立創業孵化基地,納入本辦法管理范圍。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的規劃指導、組織實施和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管理工作。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具體負責本地區(縣)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
第六條 依托現有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和產業轉移園等各類園區、充分利用閑置廠房和場地、專業化市場等設施,因地制宜建設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孵化基地類型包括:
(一)園區型。市級基地建筑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可提供創業孵化企業40家以上,具有一定的產業規模,園區內配套設施齊全,主要用于孵化高新技術項目研制、開發和成果轉化等項目孵化。
(二)市場型。市級基地建筑面積不少于4000平方米,可提供創業孵化商戶35家以上,地理位置適宜,市場經營項目相對專業化,主要用于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業、倉儲和郵政業等項目孵化。
(三)樓宇型。市級基地建筑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可提供創業孵化商戶25家以上,主要用于IT、動漫、代理、經銷、廣告策劃等項目孵化。
(四)門面型。市級基地建筑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可提供創業孵化商戶25家以上,主要用于經營、銷售、服務類等項目孵化。
(五)農業型。市級基地面積不少于120畝,可提供入孵農戶35戶以上。主要用于孵化農業生產、加工、銷售、服務。
第七條 區(縣)級創業孵化基地的場地面積、進駐孵化對象數量等具體認定條件由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定,但面積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農業型60畝),可入孵戶數不得少于20戶。
第八條 對吸納項目屬于本市重點鼓勵發展的行業、產業,預期經濟和社會效益較好,創業帶動就業潛力較大的創業孵化基地,在場地面積、進駐孵化對象數量等認定條件上可適當放寬。
第九條 創業孵化基地認定條件:
(一)基地運營或者管理單位具備獨立的企業或事業法人資格,有固定的場所和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管理服務人員。
(二)基地的場地面積、可進駐孵化對象數量等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的相關規定。場地須產權清晰,租用合同明確。場地作為創業孵化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在使用期內不得變更用途。具有配套的道路、供電、供水、消防、通訊、網絡和職工生活等基礎配套設施。
(三)基地內本市戶籍創業人員入駐比例不少于50%,通過創業帶動就業的人員中本市戶籍人員不少于50%。
(四)基地有明確具體的孵化周期(一般孵化周期不超過兩年),并建立相應的進入和退出制度,具有良好發展前景及連續滾動孵化的功能。
(五)為孵化對象提供創業政策和信息咨詢、創業培訓、項目推介、專家指導及有關創業代理服務,協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落實創業扶持補貼發放、辦理用工備案和參加社會保險等,并給予創業人員以下優惠:
1.減免辦公或經營場地租金(同地區同類型);
2.減免辦公或經營場地物業管理費(同地區同類型);
3.裝修期免租(期限一般為3個月);
4.免費提供創業指導、政策咨詢、創業信息等服務,免費提供代辦工商、財稅、創業扶持資金和各項優惠政策服務;
5.免費提供科學種養培訓和惠農助農系列活動(適用于農業孵化基地)。
第十條 創業孵化基地的申報。
申請認定創業孵化基地,須提交如下材料:
(一)汕頭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見附件1);
(二)申報單位相關資質文件復印件,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登記證、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以及房地產證明或租賃合同(屬政府投資的.提供資金或場地的投入證明,如稅務部門出具的資金發票、場地使用協議等)等;
(三)基地建設和發展報告,包括建設基本情況、管理制度、創業服務情況、入孵對象情況、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等;
(四)汕頭市創業孵化基地入駐孵化對象和帶動就業情況表(見附件2)。
上述材料用A4紙按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三份提交;屬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審驗,注明“此件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
第十一條 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程序。
(一)受理。市、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申請后,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二)審核。市、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提交材料的審核,并組織實地考察。不符合認定標準的,應提出整改意見,待整改后再予審核。
(三)公示。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或政府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在公示過程中如產生異議,經核實確不符合相關評審條件的,將不予認定。
(四)認定。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權限認定為“汕頭市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或“XX區(縣)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授予牌匾,并向社會公布。
“汕頭市(區縣)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認定有效期為2年。
第十二條 關于申報省級創業孵化基地。
凡符合場地面積達到50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入駐創業主體不少于40家、孵化成功率在60%以上的基地,按規定程序由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
第三章 創業孵化基地的管理
第十三條 創業孵化基地應定期向市、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告基地的運行情況,并及時按要求提供相關統計數據和資料。
第十四條 創業孵化基地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創業人員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經營,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基地管理規定,由各基地對其提出整改意見,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
第十五條 凡被認定滿2個自然年的創業孵化基地,須辦理評價手續。
(一)須提交材料:
1.汕頭市創業孵化基地評價申請表(見附件3);
2.汕頭市創業孵化基地孵化成功企業(個體戶)、在孵項目和帶動就業情況表(見附件4);
3.基地成功孵化的企業、個體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納稅證明和帶動就業人員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繳交社保證明等;
4.為入駐的孵化對象提供場租減免等優惠措施的相關證明材料。
上述材料用A4紙按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三份);屬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審驗,注明“此件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
(二)評價流程:
1.基地在規定時限內向所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評價材料。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規定對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實地考察。審查未通過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通知予以限期(3個月內)整改,整改后再按程序申請評價。
3.經審查擬評為合格的,名單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或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5個工作日。
基地評價合格的,2年內繼續保留“汕頭市(區縣)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稱號并享受相關扶持補貼;評價不合格或不參加評價的,市、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取消其“創業孵化基地”稱號。
第十六條 創業孵化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不合格,由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取消其資格,收回牌匾,并向社會公布:
(一)基地認定滿一年入駐孵化戶數不足20家的。
(二)基地內創業者和創業帶動就業人數中本地戶籍人員占總數不足50%的。
(三)基地運營管理機構私自以任何名義收取入駐協議以外費用的。
(四)不具備創業孵化功能,性質發生改變的。
(五)不能按入駐協議提供相關服務,一年被孵化對象有效投訴3次以上的。
(六)不按規定參加評價的。
(七)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創業孵化基地按照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汕市財社〔2013〕120號)及其他相關政策規定享受補貼扶持政策。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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