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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陽市推動全民創業促進就業若干政策規定(全文)
為深入推進我市全民創業促進就業行動,建立穩定的創業促就業長效工作機制,根據《甘肅省推動全民創業促進就業若干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政策規定。
一、培育全民創業主體
(一)鼓勵扶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
1.高校畢業生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持《畢業證》、《擇業證》,免繳工商部門注冊登記費。
2.在全市范圍內,對高校畢業生初始自主創業成功、連續經營6個月以上且繼續經營、帶動就業成效顯著、納稅情況良好的前500名,每人分別發放一次性創業補貼1萬元。
3.積極實施“雙導就業”工程。鼓勵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大中小型企業、非公經濟組織就業,引導大中小型企業、非公經濟組織積極接收高校畢業生。市內各級人力資源市場管理機構每年向大中小型企業和非公經濟組織推介1500名高校畢業生就業,凡自愿到大中小型企業和非公經濟組織就業、簽訂了勞動合同、經人力資源市場管理部門審核備案的高校畢業生,每人每月由同級財政按大中型企業1000元、微小型企業1500元的標準發放生活補貼,補貼時限為3年,3年后財政不再補貼,所聘人員執行企業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其中用人單位繳費部分由同級財政負擔。補貼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一致,最長不超過3年。
(二)扶持各類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
對城鎮失業人員、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返鄉農民工、被征地農民、殘疾人等就業困難群體初始創業并連續經營時間在6個月以上、帶動就業和納稅情況良好、且繼續經營的,全市評選前500戶,每戶發放一次性創業補貼1500元;入駐創業園區(創業孵化基地)自主創業的每戶除享受1500元創業補貼外,同時給予每戶場地租金補貼2000元,連續補貼兩年。
(三)鼓勵復轉軍人走向社會創辦實業
城鎮退役士兵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免繳工商部門注冊登記費;復轉軍人除特殊行業外從事個體經營的,經稅務主管機關批準,可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設立慶陽市“扶創”基金,為復退軍人和民兵預備役骨干人員創業致富提供資金保證。依托市內金融機構向扶持對象發放全額貼息貸款,單戶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5萬元。對具有一定規模的種養殖基地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50萬元。單戶貸款由國家貼息,經濟實體貸款除國家貼息25%之外,剩余部分貼息由市上的“扶創”基金支付,貸款扶持期限不超過2年。
(四)鼓勵農民和返鄉農民工創業
對進城創業農民,保留原有土地承包經營與轉讓權、村級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權等相關權益,允許繼續參加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在工商、稅收、購房等方面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在農村土地承包期限內和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鼓勵以多種形式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凡申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無需驗資,免收各種登記費用,免予年檢。
對于農民季節性或臨時性從事經紀人活動的,由屬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備案即可。
(五)鼓勵事業單位人員創業
事業單位人員離崗創業,經本單位同意,允許一段時間內保留原職務級別、人事關系和其他待遇,具體內容可由其本人與原單位以合同形式約定,但離崗時間最長不超過2年。離崗期滿或者離崗期間,本人不愿回原單位的,按國家和省上有關政策規定辦理辭職及相關手續。辭職前工作年限視為社會保險繳費年限,所需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補助資金部分按原經費來源渠道解決。
二、降低全民創業準入門檻
(一)放開投資領域
對民營資本實行“非禁即入”的原則。凡法律法規未禁入的行業和領域都向創業主體開放;允許外資進入的行業和領域,也允許有能力的創業者進入;鼓勵個體私營資本投資綠色農產品、文化旅游、石油、煤炭、天然氣資源開發技術服務項目;支持個體私營經濟從事科技、會計、審計等咨詢業以及信息業、技術服務業。
(二)放寬自主創業人員工商注冊條件
1.除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前置許可的行業外,其他行業創業者可直接辦理注冊登記等有關手續。
2.放寬名稱及經營范圍限制。對未納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領域的企業,允許其直接使用新興行業表述作為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行業用語,如“融資租賃”、“商務會展” 、“策劃中心”等。
3.放寬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審查要求。個體私營企業申請登記時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產權證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持房產管理部門、市場主辦單位、開發小區、社區、村委會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辦理注冊登記。
4.下放登記權限。除股份有限公司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市
級工商機關登記的企業以外,其它企業登記一律下放至各縣(區)工商局辦理。
(三)降低創辦企業注冊資金“門檻”
投資人設立公司制企業以外的私營企業,不受注冊資金數額限制直接登記。注冊資本分期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在法定出資期限屆滿前無法按期出資的,允許其出資期限延長一年。
三、支持發展個體私營經濟
(一)支持個體私營企業申冠大名稱
取消個體私營企業冠“慶陽”、“慶陽市”名稱的條件限制,積極支持企業申冠“甘肅(省)”名稱。允許企業使用獨創但規范的字號,允許個體私營企業家以自己的名字作為企業字號使用。
(二)放寬私營企業組建企業集團限制
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競爭優勢的私營企業組建跨行業、跨地區經營的大型企業集團。凡母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具有2個以上控股子公司的私營企業,即可申辦企業集團。
(三)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
1.對新設立的個體工商戶,雇用工人在8人以上的,鼓勵其以企業形式申請注冊登記;凡第二產業年銷售額達到500萬元以上、第三產業年營業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個體戶,鼓勵其按照變更登記程序升級為私營企業。
2.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受出資額限制。申請保留原名稱的予以保留,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許可證期限未到期的允許沿用,注冊資金不能一次性繳付的,允許其實收資本在3年內分期出資。個體工商戶升級為私營企業的免收登記費。
(四)建立小微企業創業促就業機制
在全市范圍內,對新創建小微企業成功的業主,帶動就業和納稅情況較好的,經市工信、財政、工商、人社等相關部門核實確認后,每年推選前50名,報請市政府審核批準,各獎勵扶持資金5萬元。對吸納就業的小微企業給予補貼,標準為:吸納就業人數在20人以上的給予企業一次性創業補貼2000元;同時按照每人200—300元的標準給予企業一次性就業崗位補貼,其中:從業的城鎮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城鎮復轉軍人、被征地農民、殘疾人按每人300元的標準補貼,每戶企業的就業崗位補貼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小微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和登記失業的各類畢業生并簽訂勞動合同的,按規定給予企業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為企業應負擔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費。補貼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一致,最長不超過3年;對經營困難的小微企業,實行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對高校畢業生通過小額擔保貸款實現成功創業,按時足額還清貸款并帶動3人以上就業的,提供二次小額擔保貸款。
四、落實創業優惠政策
(一)實行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
對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型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
(二)加大金融信貸對自主創業者的支持
1.鼓勵擔保機構開展小微企業貸款擔保業務。對擔保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的擔保費率在3%以下、10萬元以內的小額貸款擔保,給予0.5%—2%的保費補貼。擔保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的擔保費率在3%以下的,可按規定申請擔保資金補助。
2.建立小微企業信貸考核獎勵制度。各金融機構要加大對小微企業信貸融資支持力度,建立小微企業信貸考核獎勵制度,保證小微企業貸款增量高于上年、增速高于當年各項貸款增速水平。對小微企業貸款余額和客戶數量超過一定比例的商業銀行,允許其擴大同城支行和專營機構網點。加快建立小微企業信貸體系、融資擔保體系,減少審貸環節,加快審貸速度,提高金融服務能力和水平。各銀行重點加大對單戶授信500萬元以下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
3.加強股權質押和動產抵押登記。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動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充分發揮工商機關動產抵押、股權質押工作職能。屬地工商所要定期開展針對企業的調查走訪活動,及時掌握企業經營中出現的資金困難,積極引導和幫助資金短缺的企業通過股權出質、動產抵押貸款融資,對此項工作實行項目化管理、綠色化準入,簡化工作程序,暢通動產抵押登記通道,對資料齊全的,當場登記辦結。
4.搭建“銀企”、“企企”交流平臺。建立“銀企”對接互動平臺,定期召開“銀企”見面會,建立與金融機構的協作機制,實行專人聯系制度,架起金融部門與企業之間的融資橋梁,解決企業發展中的困難。政府有關部門及金融機構要及時將相關專項資金投放符合條件的企業使用,支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引導民間投資與企業互動,積極支持各類投融資服務機構發展,支持企業直接融資,用活民間閑散資金,吸引更多的民間資金和外來資本為企業融資服務。立足職能,發揮優勢,定期召開企業碰頭會,搭建起企業與企業之間的交流平臺,引導企業之間開展互相幫助,解決融資困難。
5.支持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和金融服務機構發展。引導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和其他非公有制經濟主體作為出資人,依據《甘肅省小額擔保貸款公司試點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發起設立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參與申請設立村鎮銀行,加強指導幫扶,自投資人申請名稱預先核準之日起,在小額貸款公司申請報批和資質審查等環節工商機關實施跟蹤服務,協助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三)加強小額擔保貸款對自主創業群體的支持
1.落實中小企業貸款的利息補貼資金。對中央財政補貼基準利率25%以后,市、縣(區)財政積極落實剩余25%的貼息資金,確保貸款到期時地方財政利息補貼資金撥付到位。
2.根據放貸規模,及時跟進注入擔保基金。當貸款額超過規定的基金擔保比例時,市、縣(區)財政應按實際需要補充注入擔保基金,保證小額貸款正常開展。
3.進一步降低反擔保門檻。對失業人員單筆申請5萬元、創業婦女申請8萬元額度以內的貸款,只要求提供一名市、縣(區)財政供給和中、省駐慶單位工作人員工資作為反擔保。
(四)加大財政資金扶持力度
市級財政每年安排3000萬元,縣(區)財政按創業者人數多少每年安排200—500萬元創業扶持資金,實施自主創業者創業補貼和創業創新獎勵,對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創業指導服務機構進行扶持獎勵。
五、做好自主創業人員人事社會保障代理服務
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和軍隊復員轉業人員,由縣以上人力資源市場管理機構免費為其提供人事和社會保險代理服務。代理期間,可參加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定,代理年限可計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六、加快推進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建設
市、縣(區)發改部門在編制計劃、落實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過程中,要把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以及創業促就業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納入其中,積極爭取國家和省上支持,按計劃完成基地、園區建設目標任務。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要積極發揮創業孵化、公共技術、管理咨詢、法律維權、信息服務、人才培訓等社會化公共服務的作用。對認定為市、縣(區)級小微企業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的,申報市、縣(區)分別給予不超過20萬、5萬元的補助,創業基地每孵化培訓1家規模以上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
七、提升創業服務水平
(一)加強對初始創業人員培訓
有創業愿望和培訓需求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應屆高校畢業生,在縣級以上人社部門、財政部門確定的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參加創業培訓的,可按規定享受創業培訓補貼,補貼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創業培訓的,由失業保險基金列支;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或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創業,憑其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可一次性申請領取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
(二)做好創業指導服務工作
各級人社部門要加大對創業指導服務機構的支持指導,加大市、縣(區)、鄉(鎮)、社區四級創業指導服務機構的建設力度,積極組織多種形式的創業宣傳和創業活動,收集創業項目信息,定期舉辦項目展示推介大會,開展送項目到基層“大篷車”活動。要成立創業項目專家服務團,在項目論證、項目篩選、投資經營等方面對創業人員提供政策咨詢和指導,并進行跟蹤服務,努力提高創業成功率。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覆蓋城鄉的人力資源市場,為廣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三)鼓勵和支持民間組織、社會團體開展創業指導服務
對創業指導服務開展好的民間組織、社會團體視同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予以表彰獎勵。
八、強化對全民創業工作的考核檢查
市、縣(區)政府要把鼓勵全民創業、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目標。將完善和落實創業政策、優化和改善創業環境、強化和提升創業服務以及創業的初始成功率、創業穩定率、創業帶動就業率等作為創業帶動就業的主要工作指標,納入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就業工作的考核內容,具體考核評價辦法由市督查考核局制定。
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此前我市制定的促進全民創業相關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內容按照本規定執行。
十、本規定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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