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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酒泉創業促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優惠政策(全文)
甘肅酒泉創業促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優惠政策有哪些內容呢?大家清楚嗎?以下是小編分享的甘肅酒泉創業促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優惠政策全文,歡迎大家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創業促就業工作,扶持城鄉各類人員創業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90號)、《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銀發〔2008〕238號)、《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甘政發〔2008〕5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酒泉市范圍內符合貸款條件的個體經營者和中小企業等創業主體,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銀行是指開辦小額擔保貸款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等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經辦銀行)。
第四條 市創業促就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設在市就業服務局(以下簡稱擔保中心)。
第五條 成立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中小企業局、農牧局、審計局、就業局等相關部門和經辦銀行負責人組成的企業小額擔保貸款審核委員會;實行擔保中心考查、初審,貸款審核委員會審核,經辦銀行發放貸款的工作機制。
第六條 小額擔保貸款重點扶持城鄉勞動者個人創業項目,特別是農業產業化經營企業、商貿流通等服務企業。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 具有酒泉本地戶口,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一定的自有資金,年齡在60歲以內(退休人員除外),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其他有效證件的城鎮就業轉失業人員、城鎮其他失業人員、未就業的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失地農民、回鄉創業農民工、就業困難人員、有創業愿望的城鄉婦女并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均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第八條 酒泉市境內有固定經營場所和一定自有資金,有持續經營能力,財務和經營狀況良好,經營項目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中小企業均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對當年新招用就業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優先給予小額貸款支持。
第九條 鼓勵企業穩定勞動關系,對當年不裁員、不減薪并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優先提供小額擔保貸款;對上年裁員超過20人或裁員超過職工人數10%的企業,不提供小額擔保貸款。
第三章 貸款期限和額度
第十條 個人小額擔保貸款發放額度最高為5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
第十一條 企業貸款額度由市、縣(市、區)企業小額擔保貸款審核委員會根據企業經營和信用情況及用工人數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從業人員在30人以下的,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人民幣50萬元以內;從業人員在30—60人的,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人民幣100萬元以內;從業人員在60—100人的,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人民幣150萬元以內;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人民幣200萬元以內。
第十二條 創業成功、按期足額償還貸款、誠信度高的借款人和吸納就業人員多、按期還款、有持續經營能力、貸款使用效益好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再次申請貸款。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三條 個人貸款應向市、縣(市、區)擔保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填寫《酒泉市個人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審核表》,擔保中心經過實地考查,對貸款人提交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貸款條件的,由擔保機構推薦,經辦銀行給予核貸。
第十四條 個人貸款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個人就業情況證明(《就業失業登記證》、軍人退出現役有效證件、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畢業證書》、社區和鄉(鎮)政府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本人常住戶口、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本人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和貸款項目的有效材料;
(四)有一名反擔保人的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酒泉市范圍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經營良好、收入穩定的企業員工可自愿用自己的工資收入為貸款人提供反擔保。
第十六條 企業貸款應向市擔保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填寫《酒泉市企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審核表》,經擔保中心考查、初審后,提交企業小額擔保貸款審核委員會審核。經審核符合貸款條件的,經辦銀行給予核貸。縣(市、區)需要向市擔保中心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可按照縣(市、區)向市財政小額擔保貸款風險基金帳戶注入小額擔保貸款風險基金的數額,以1:5的比例確定貸款額度。具體申貸程序由縣(市、區)擔保機構考察、初審后,推薦市擔保中心按企業貸款程序放貸。
第十七條 中小企業貸款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二)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或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企業職工花名冊;
(五)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六)企業為招用的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
第十八條 對申請貸款資料完備、符合貸款條件的個人和企業,市、縣(市、區)擔保中心分別在7個工作日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其申請貸款的初審、考查及審核工作。
第五章 貸款利率和貼息
第十九條 按照《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甘政發〔2005〕96號)規定,對城鄉各類創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利息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
第二十條 對當年新招用就業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貸款(除國家政策不予鼓勵的企業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銀發〔2008〕238號)規定,給予同期國家基準利率50%的貼息。
第二十一條 對享受國家貼息政策的中小企業貸款,貸款發生的呆壞賬損失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下推進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通知》(銀發〔2004〕51號)規定執行。對不享受貼息政策的企業貸款,貸款發生的呆壞賬損失,財政部門不再承擔損失補償。
第二十二條 對不享受國家貼息政策的中小企業貸款,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貸款利率執行。由市、縣(市、區)財政按同期貸款利率的50%以內給予貼息。擔保機構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收取擔保費,基準擔保費率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0%執行,具體擔保費率可依項目風險程度在基準費率基礎上上下浮動30%—50%。擔保費由經辦銀行發放貸款時代收并劃轉財政小額擔保貸款風險基金專戶。
第六章 貸款管理
第二十三條 加強貸款后跟蹤服務管理工作。擔保中心和經辦銀行定期或不定期對貸款使用及生產經營情況進行調查,及時了解貸款發放后的資金使用情況,對可能影響到貸款不能按期歸還的,要做到早知情、早防范,化解貸款風險。貸款企業每年要向擔保中心報告吸納就業人員情況和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并提交職工花名冊、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關憑證。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程序發放貸款或貸款條件把關不嚴、貸款資料審核不實造成擔保基金損失的,應追究相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責任;對逾期的小額擔保貸款,反擔保人Cye.com.cn承擔連帶責任;對貸款人或企業因經營不善、造成企業關閉破產確實無法收回貸款造成的損失,市擔保中心和經辦銀行可根據《物權法》、《擔保法》和《企業破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償。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對小額擔保貸款風險基金專戶儲存,加強管理,及時撥付貼息資金,積極支持經辦銀行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業務,防范和控制風險,加強對貸款風險基金和財政貼息的監督檢查,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加強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落實的督查,依據有關規定審查確認享受貼息政策的貸款主體資格,指導擔保中心開展業務;擔保中心按照本辦法規定,做好資格審查,為符合條件的人員和企業提供信用擔保。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自下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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