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深圳創新人才獎新政出臺
引導語:從最新一期《市政府公報》獲悉,《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實施辦法》日前出臺,2011年出臺的《關于印發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暫行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產業發展
與創新人才獎實施辦法的通知
深府〔2016〕8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10 月 26 日
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人才激勵機制,優化我市人才發展環境,全面提升城市競爭力,加快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建設,根據《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人才優先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發〔2016〕9 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繼續設立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以下簡稱創新人才獎),獎勵我市在產業發展與自主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創新型人才。
第三條 創新人才獎按照自愿申報、嚴格審核的原則進行評審,每年評審一次,對獲獎人員給予獎勵。
第四條 為兼顧申報單位與個人貢獻,增設企業年度自主申報名額,按照企業在我市繳納各項稅費收入情況分檔確定。全市自主申報名額分配方案根據年度獎金總規模和申報情況調整。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設立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聯席委員會(以下簡稱聯席委員會),由市政府主管領導和市人力資源保障、發展改革、財政、科技創新、經貿信息、金融、物流、文化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審議并決定創新人才獎的有關事項。
第六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是創新人才獎的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是創新人才獎獎勵資金的監管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是創新人才獎的協助管理部門。
第七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的職責是:
(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編制獎勵申報指南,經批準后發布;
(二)組織獎勵的申報和評審,編制年度獎勵方案;
(三)編制獎勵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決算,對年度預算執行
情況進行自查和績效自評。
第八條 市財政部門的職責是:
(一)按規定審核、批復獎勵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決算;
(二)按規定辦理專項資金指標下達;
(三)監督管理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指導開展專項資金績效
評價,并根據需要組織實施重點績效評價。
第九條 市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責是配合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編制獎勵申報指南和年度獎勵方案。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在深圳市登記注冊的企業和相關機構連續工作 1年以上,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在經營管理與技術創新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下列個人,可申報創新人才獎:
(一)屬于我市戰略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現代服務業等鼓勵發展產業的企業高層管理人員;
(二)經認定的總部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
(三)所在企業屬于經認定的總部企業或我市鼓勵發展的產業、尚有年度自主申報名額的,在企業發展和技術創新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其他人員;
(四)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擔任一級學科帶頭人或市級以上在研重大縱向課題負責人;
(五)經國家、省、市認定的高端專業人才和經市政府批準可以申報的特殊高端專業人才。
第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創新人才獎:
(一)不依法納稅;
(二)有不良誠信記錄;
(三)有侵犯知識產權行為;
(四)尚未解除黨紀、政紀處分或正在接受紀律審查,以及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做出結論的;
(五)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第四章 申報與審核程序
第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人才發展戰略規劃和我市產業發展情況,編制獎勵申報指南,明確獎勵申報的具體條件、申報方式、自主申報名額分配方式、申報材料、申報時間等內容。
獎勵申報指南經聯席委員會審定后,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發布。
第十三條 符合創新人才獎申報條件的人員,可在每年第二季度通過其所在單位,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申報本年度創新人才獎。
第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編制創新人才獎的年度獎勵方案,并提交聯席委員會審定。
第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根據年度獎勵方案,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在每年第三季度辦理資金撥付。
第十七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我市產業發展情況,及時確定我市鼓勵發展產業范圍及企業名錄。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完善申報系統,提高審核效率。
第五章 獎勵標準及經費
第十八條 獎勵標準根據獲獎人員上年度對我市產業發展、自主創新等方面的貢獻確定。
最高檔獎勵金額不超過150萬元。
第十九條 市政府每年在本市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10億元專項資金,作為獎勵資金。
資金規模可根據獎勵申報情況及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申請人和申請單位應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負責組織管理創新人才獎的相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受理和審核申請,按照規定發放獎勵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申報人及其所在單位提供虛假申報材料或申報人有不繳、少繳應納稅款行為的,經查實后,取消申報人的受獎資格;已經獲取獎勵的,對獎勵金及利息予以追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提供虛假材料申報獎勵的申報人及其所在單位,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將有關情況分別提交市個人信用征信機構和市企業信用信息中心,并取消該申報人5年內評獎資格,以及該單位5年內組織申報評獎資格。
第二十三條 組織實施創新人才獎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26日起實施。《關于印發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深府〔2011〕121號)同時廢止。
【深圳創新人才獎新政出臺】相關文章:
國家將出臺支持創業創新的新政策03-19
深圳市出臺新政策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12-29
各地出臺創業創新政策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03-20
陜西出臺就業創業新政策12-24
我省出臺最具“含金量”就業創業新政12-24
內蒙古出臺新政推動就業創業01-02
紹興出臺多項新政鼓勵大學生創業03-20
攀枝花出臺就業創業新政策12-25
2017年陜西出臺就業創業新政策12-18
武漢出臺離崗創新創業辦法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