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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梳理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以下是小編J.L分享的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梳理,更多熱點創業項目參考歡迎訪問(www.oh100.com/chuangye)。
一、什么是小微企業
根據相關文件,小微企業的定義有兩個,分別是小型微型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其中:
1、小型微型企業的概念來自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標準進行劃分。
2、小型微利企業的概念源自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一)流轉稅
1、《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文)規定,為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
2、《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文)規定,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支持力度,經國務院批準,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
3、《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進一步明確: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的,按照財稅〔2014〕71號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營業稅。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6號)規定:為繼續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推動創業就業,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規定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繼續執行至2017年12月31日。
(二)企業所得稅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文)規定,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文)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
4、《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就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小微企業如何享受優惠政策
(一)流轉稅
享受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納稅人,無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備案或審批,可直接在相關申報表免稅收入欄中填報。
(二)企業所得稅
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自行申報享受減半征稅政策。匯算清繳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所屬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
第一、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查賬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分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按照實際利潤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30萬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定率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3、定額征收企業。根據優惠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依照原辦法征收。
4、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繳時預計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5、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第二、企業預繳時享受了減半征稅政策,但匯算清繳時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稅款。
第三、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第4季度預繳和2015年度匯算清繳的新老政策銜接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1、下列兩種情形,全額適用減半征稅政策:
⑴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
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2、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大于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分段計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⑴10月1日之前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簡稱減低稅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減半征稅政策。
⑵.根據財稅〔2015〕99號文件規定,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確定。計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2015年10月1日之后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年度新成立企業的起始經營月份,按照稅務登記日期所在月份計算。
四、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如何籌劃
(一)小型微型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納稅籌劃
財稅[2014]7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2014]57號公告明確了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3萬以下免稅;按季納稅的銷售額或營業額9萬以下免稅。因此,小型微型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納稅籌劃的重點是如何確定銷售額或營業額。
1、 銷售額或營業額達到臨界點
按月繳稅的小微企業,當月銷售額或營業額臨近或即將超過3萬元時,應合理對銷售應稅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時間的確認進行納稅籌劃。當小微企業業務量不多的情況下,在銷售收入確認前,可通過與客戶協商銷售類型,結算方式等。比如,采取分期收款銷售,委托收款的結算方式,盡量將月銷售額或營業額控制在3萬元以內,以避免因超出限額部門帶來的稅收成本臨界點效應,從而降低企業的稅收成本。當然,若業務量比較多,所帶來的超額利潤足以抵消因月銷售額或營業額超出臨界點而增加的稅收成本時,根據成本-效益原則,企業應盡力開拓并促成相關業務的發生。
例1.某食品公司是一家經營小食品企業,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月納稅,2015年10月銷售一批食品給客戶,銷售額為4萬元(不含稅),當期收到貨款2.8萬元。
籌劃分析:若該企業在2015年10月根據銷售額開出4萬元發票,則超出稅收優惠的起征點,需要交納增值稅1200元(40000*3%),但若該企業與客戶協商,約定采用了分期收款方式來收回貨款,當月按實際收到的貨款即2.8萬元開具發票,則由于未超過起征點可不交納增值稅。
2.業務量每月起伏較大
若小微企業的業務量每月起伏較大,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均衡或具有一定的季節性,那么盡量采取按季度納稅方式。這樣做的好處是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避免小微企業因偶然的或特殊的原因,導致某月的銷售額或營業額過高或過低,從而使其在該季度的銷售額或營業額趨向平均。
例2.某食品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2015年4月和5月銷售額分別為1.8萬元和2萬元,6月份因為端午節的原因,該企業綠豆糕熱銷,導致當月的銷售額高達5萬元。
籌劃分析:按照政策規定,該企業4月和5月的銷售額在起征點以下,故這兩個月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但6月份因節日原因,銷售額5萬元超過了3萬元起征點,若該企業按月納稅,則需要交納1500元(50000*3%)增值稅,但若該企業是按季繳稅方式,那么2015年第2季度的銷售額為8.8萬元(1.8+2+5),屬于稅收政策優惠范圍(季度銷售額<=9萬)內,因此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3.發票開具
及時開具發票,避免因累計開發票造成的當期銷售額或營業額超過起征點。小微企業在開業一段時間后,建立起了良好及穩定的客戶關系,并形成了自身一些固定的零星業務。這些業務量雖然每期都會發生,但涉及金額小,有些企業財務人員就會在一定時期內匯總在一起一次開票。這種做法雖然簡化了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不符合相關稅收法規對于收入確認的時間規定,也違背了會計核算的及時性原則,造成人為地虛增開票當期的銷售收入,同時也會增加開票當期的銷售額超過小微企業免稅起征點的風險,帶來不必要的稅收成本。因此,小微企業的財務人員要遵守各項財稅政策、制度的規定,及時、合理、合法地開具發票。
4.兼營項目單獨核算
對于兼營增值稅應稅項目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業務,應分開進行獨立核算。小微企業存在兼營業務的情況下,應把增值稅應稅項目和營業稅應稅項目分離開來,獨立核算。若當期的銷售額和營業額都控制在各自稅收優惠政策的起征點范圍內,則企業相當于享受了雙倍的免稅優惠。否則,把兩種稅混在一起進行申報,不僅會導致某種稅超出稅收優惠政策的起征點,而且稅務部門將從高稅率征收,從而增加企業的稅收成本。
(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為:資產總額≤3000萬元,從業人數≤100人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的工業企業;資產總額≤1000萬元,從業人數≤80人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的其他企業。所涉及的這三個條件要同時符合,才能作為稅收意義上的小微企業。因此,小型微利企業若要享有企業所得稅的優惠資格,則應從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和年應納稅所得額這些方面進行籌劃,使之符合政策優惠的范圍。
1. 資產總額籌劃
(1)小型微利企業創建初期的資產總額控制。在設立階段,小型微利企業根據出資方式不同,可分為實際出資和認繳出資額。實際出資情況下,必須進行帳務處理,資產總額等于實際出資額,而認繳出資方式下,因目前并沒有明確的會計處理相關規定,只是在企業章程中確認出資額及出資期限等。所以為了避免企業的資產總額超出政策的優惠范圍,建議企業對部分出資采用認繳出資方式。
(2)小型微利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階段的資產總額控制。稅收優惠政策中,資產總額是按全年季度平均值(即全年各季度資產總額平均值之和/4)來計算的,而季度的平均值則是季度初資產總額與季度末資產總額之和/2,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指標。因此在正常的生產經營階段,企業應關注每個季度的資產總額,以便使自身能符合政策所規定的標準。那么,如何才能控制資產總額使之不超標呢?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采取公司分立,適時地清理閑置固定資產,減少積壓的存貨,盡快的償還借款利息,支付應付賬款等辦法來控制資產總額。
2、從業人員籌劃
從業人員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指標計算與資產總額計算相同。因此,企業計算從業人數時不能只計算與自己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而不計接受派遣用工人數。
3、應納稅所得額的籌劃
在政策范圍內,企業要利用會計核算方法合理控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同的會計核算方法,對企業帶來的影響是不同的。某一類業務的會計核算方法一旦確定下來,是不能隨意更改的。因此,企業應結合自己的特點,在政策范圍內合理地選擇能夠客觀、正確的處理經濟業務又能盡量為企業節稅的會計處理方式,如加速折舊、遞延收入、確認損失等。
例3.某食品加工廠,2014年11月預計本企業全年經營情況如下:全年資產總額季度平均值為920萬元,從業人數季度平均值為16人,年應納稅所得額為34萬元。另外,12月下旬,對該庫存存貨進行了年末盤點清查,發現有一批價值16萬元存貨由于貯存方法不當已經全部霉變,擬于2015年的1月份進行清理。
籌劃分析:這個案例中,企業的資產總額和從業人數均達到了作為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條件,但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卻超出了優惠標準,因此,12月份發現的霉變存貨不應遞延到下年處理,而應在當月及時進行清理。這樣就可以將2014年的應納稅所得額降至18萬元,因此,可節約的所得稅額為6.7萬元﹝(34×25%-(34-16)×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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