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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校畢業生創業新政策
為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體制機制,優化就業創業環境,鼓勵和促進更多大學生在湖北就業創業,力爭實現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就業和創業比例都有所提高,現就進一步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通知如下。
一、拓寬高校畢業生就業渠道
(一)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就業。
各地要結合城鎮化進程和公共服務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及殘疾人服務、農技推廣等基層公共管理和服務領域的就業潛力,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政府購買的基層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更多用于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全面落實高校畢業生到縣以下基層單位就業的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政策。高校畢業生在我省縣以下基層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申報相應職稱時,可不參加職稱外語考試或放寬外語成績要求。充分挖掘社會組織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潛力,對到各地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所在地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協助辦理落戶手續,在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方面享受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同等待遇。繼續統籌實施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各類基層服務項目,健全服務保障機制。鼓勵支持更多高校畢業生參軍入伍。
(二)鼓勵小型微型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
小型微型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對其為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執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科技型小型微型企業當年新招用畢業年度或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達到 20%,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申請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并享受財政貼息。吸納登記失業1年以上高校畢業生就業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定額扣減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5200元。對小型微型企業新招用高校畢業生按規定開展崗前培訓的,各地要根據當地物價水平,適當提高培訓費補貼標準。
二、健全完善促進大學生創業體制機制
(三)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
通過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進一步增加大學生創業意識和創業能力,完善支持大學生創業的政策制度和服務體系,形成政府激勵創業、社會支持創業、大學生勇于創業的機制,大學生在湖北創業的規模、比例繼續得到擴大和提高,力爭實現2014—2017年引領4萬名大學生創業的目標。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從事網絡創業,對在電子商務平臺開辦“網店”的高校畢業生,可享受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等扶持政策。留學回國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現行高校畢業生創業扶持政策。
(四)全面開展大學生創業教育和創業培訓。
各高校要將創業教育融入專業教育和人才培養全過程,廣泛開展創業教育,普遍開設創業必修課程,納入教學計劃,實行學分管理,全面提高大學生的創業意識和創業能力。高校要加強大學生創業基地和創新創業俱樂部建設,積極開展創業實踐活動,對大學生創業實踐可計入學分。高校應制定并落實在讀大學生休學創業辦法。各級人社、教育部門和高校要加強銜接,廣泛開展創業培訓進校園活動,使每一名大學生都有機會獲得創業培訓。畢業學年大學生和高校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可按規定享受800-1200元/人的創業培訓補貼。
(五)開辟行政審批“綠色通道”。
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則,凡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均向大學生等各類創業主體開放。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對大學生申請辦理注冊、登記、許可等行政審批事項開辟“綠色通道”,簡化申請材料和申請程序,降低企業注冊資金門檻,拓寬出資方式,放寬企業住所登記條件,優化業務流程,縮短辦理時限。銀行等金融機構要切實降低初創企業開戶條件和相關資費標準,為大學生創業開立銀行賬戶提供便利。實行嚴格的行政審批“準入制”,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罰款項目,要一律取消。
(六)加強創業孵化基地建設。
鼓勵各地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建設大學生創業園、創業孵化基地和小企業創業基地,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創業經營場所支持。對積極建設大學生創業園和創業孵化基地的地方和高校,要在規劃設計、立項審批、建設用地、建設資金、經營管理等方面給予支持。要將創業實訓、創業孵化、創業指導相結合,創新孵化方式,完善孵化功能,提高創業孵化成功率。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加大對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的扶持力度,對大學生在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創業的,提供場租、水電費補貼,所需資金按規定從就業專項資金列支。
三、加大大學生自主創業政策扶持力度
(七)實施大學生一次性創業補貼。
對高校畢業生(含非本地戶籍)自畢業學年起3年內在我省初次創辦小型微型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帶動就業3人以上的,可給予5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一次性創業補貼在創業地申請,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八)加大創業資金扶持力度。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實施湖北省大學生創業扶持項目,重點支持自主創業并注冊登記的在校大學生和畢業3年以內高校畢業生,按規定給予2萬至20萬元的資金扶持,所需資金從省級就業專項資金列支。省教育廳實施 “金種子”大學生創業扶持項目,重點支持在校大學生開展創業活動。省科技廳實施“湖北省大學生科技創業專項”,重點支持大學生在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創業。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調動各方力量和發揮職能優勢支持大學生創業,鼓勵企業、高校、行業協會、群團組織、風險投資、天使投資等通過多種方式為大學生創業提供資金、技術、管理、經營等支持。
(九)加大小額擔保貸款支持力度。
高校畢業生在我省自主創業,從事非國家限制性行業的,均可在創業地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合伙經營或創辦小型微型企業的,可按每人不超過10萬元、總額不超過50萬元的額度實行“捆綁式”貸款,在貸款期限內均給予全額財政貼息。對高校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或創業項目經信用社區推薦的,可取消反擔保。各地、各有關部門和擔保機構要積極創新方式,探索降低反擔保條件或免除反擔保。鼓勵高校、群團組織等為大學生創業提供反擔保。
(十)自主創業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在國家規定的政策期限內,對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稅收減免限額標準為每戶每年9600元;對大學生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要按規定落實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對大學生創辦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記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在校大學生和畢業3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和創辦小型微型企業的(除限制行業外),自其在首次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屬于登記類、證照類、管理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加強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
(十一)深入實施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計劃。
各地要將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全部納入公共就業人才服務范圍,采取有效措施,力爭使每一名有就業意愿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半年內都能實現就業或參加到就業準備活動中。各有關部門、各高校要密切協作,做好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離校前后信息銜接和服務接續,切實保證服務不斷線。教育部門要將有就業意愿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實名信息及時提供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名信息數據庫,全面實行實名制就業服務。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和基層就業服務平臺要及時主動與實名登記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聯系,摸清就業需求,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教育部門和高校要加強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跟蹤服務,為有就業意愿的高校畢業生持續提供崗位信息和求職指導。
各地要繼續推動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技能就業專項行動,結合當地產業發展和高校畢業生需求,創新職業培訓課程,提高職業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要提升改造一批適應高校畢業生特點的職業技能公共實訓基地。國家級重點技工院校和培訓實力雄厚的職業培訓機構,要選擇一批適合高校畢業生的培訓項目,及時向社會公布。建立就業見習補貼標準正常調整機制,就業見習補貼標準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確定。高校畢業生見習期間參加職業培訓的,按現行政策享受職業培訓補貼。
(十二)切實幫扶困難高校畢業生就業。
各地、各高校要將零就業家庭、優撫對象家庭、農村貧困戶、城鄉低保家庭以及殘疾、社會孤兒等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列為重點對象實施重點幫扶,依托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制定“一人一策”的個性化援助方案,給予“一對一”的重點就業幫扶,切實提高就業援助的實效性。對符合條件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一次性求職補貼要在離校前全部發放到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要帶頭招錄殘疾高校畢業生。
(十三)實行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社保補貼。
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后,在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就業失業登記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不超過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率計算的繳費額的60%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五、創造良好的就業環境
(十四)消除對高校畢業生的各類就業歧視。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采取措施,消除就業歧視,促進就業公平。用人單位招聘不得設置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歧視性條件,不得將院校作為限制性條件。各地用人單位招聘應屆畢業生不得將戶籍作為限制性條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嚴厲打擊非法中介和虛假招聘,依法糾正性別、民族等就業歧視現象。加大對企業用工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對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不簽訂勞動合同、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按時支付工資等違法行為,及時予以查處。
(十五)破除高校畢業生流動就業的制度性障礙。
各地要放開對吸收高校畢業生落戶的限制,簡化有關手續,應屆畢業生憑《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或勞動(聘用)合同辦理落戶手續;非應屆畢業生憑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辦理落戶手續。高校畢業生到小型微型企業就業、自主創業的,其檔案可由當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保管。辦理高校畢業生檔案轉遞手續,轉正定級表、調整改派手續不再作為接收審核檔案的必備材料。
(十六)完善國有企業公開招聘制度。
國有企業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除涉密等特殊崗位外,要實行公開招聘,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信息要在縣級以上政府網站公開發布,報名時間不少于7天;對擬聘人員應進行公示,明確監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六、推動創新高校人才培養機制
(十七)積極調整高等教育結構和人才培養模式。
各高校要主動面向社會需求辦學,以市場需求倒逼教育改革,優化人才培養規模、結構和質量。要加大應用型、創新型、復合型人才培養力度,引導一批普通本科高校向應用技術型高校轉型。要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深化校企合作、工學結合,培養生產、建設、服務、管理一線的應用型和技能型人才。鼓勵大學生參加形式多樣的社會實踐和志愿服務活動,增加就業創業能力。
(十八)建立人才培養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
各高校要把就業狀況、就業質量和創業情況作為學校考核的重要內容,自2014年起發布高校畢業生就業質量年度報告。要完善就業與招生計劃、人才培養、經費撥款、院校設置的聯動機制,充分聽取行業主管部門、經濟部門、就業部門以及有關行業組織的意見,促進人才培養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關部門要開展產業升級人才需求預測研究,健全崗位需求統計調查制度,適時向社會發布行業人才需求信息,引導高校優化學科專業結構,探索制定行業崗位標準,促進高校依據市場需求完善專業培養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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